1、 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 )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财产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共有人: (签字)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
2、物。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1、担保的主债权为编号为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元整),利息计算方式为 ,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2、乙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
3、押权人保管。第四条 保险1、乙方应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或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甲方保管。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
4、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3、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担保。2、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保险。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
5、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6、乙方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日内,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5)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7、乙方应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8、主合同变更的,乙方仍愿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
6、价款优先受偿:(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乙方未按第六条第1项约定另行提供担保。第八条 保证条款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抵押人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2)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2、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3、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八条1项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第九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均需向本合同签订地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其他1、本合同需签署五份或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2、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 甲方: 乙方: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合同签订地: 附件抵押财产清单: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