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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材料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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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 厦公消〔2012〕53号 关于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三项申报”制度的通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确保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和省消防总队的统一部署,市消防支队拟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变更、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三项申报”制度,进一步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变更申报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每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中的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杜绝消防违法行为的核心力量。因此,各社会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辖区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个月内及时申报原备案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变更情况。同时,各单位要通过公众服务平台,及时填写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提交电子照片,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变更的,应及时更新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填写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变更申报表报所辖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消防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有关情况,对未按时申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 二、全面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申报制度。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扑救初起火灾、控制火灾蔓延和保护人员疏散等作用,关键在于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社会单位没有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没有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瘫痪、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功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或场所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明确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或场所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缺乏维护、保养能力的,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维护保养合同和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支队监督处或辖区消防大队备案,并应将维护保养合同上传至公众服务平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栏。支队监督处或辖区消防大队应当在收到社会单位备案一个月内进行抽查。各维护保养单位将应严格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的要求,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填写各项维保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出具虚假维保记录的,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落实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的,未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的,造成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价申报制度。各社会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价,并在评价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消防安全检查评价报告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评价内容包括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建筑或场所消防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建筑或场所的防火分区和内部装修材料是否擅自改变;建筑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用火、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是否及时到位;消防档案管理是否详实规范;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是否编制合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是否专业化常态化;志愿消防队是否按标准建立等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消防安全自我评价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消防安全自我评价直接责任人,负责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的组织实施。各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自查评价制度,如实填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评价表》、《自查评价结论》经评价人员签字后报所辖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对于自查评价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各单位要及时落实整改内容、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将结合每季度监督抽查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创建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四个能力”达标条件的单位,将依法督促整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消防安全 “三项申报”制度 通知 抄送:支队领导。 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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