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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开放教育学习者权利研究(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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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程开放教育学习者权利研究(上)       [摘要] 对学习者权利的认同与维护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远程开放教育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也因此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法律上,远程学习者有其身份定位。权利是个法律的核心,远程学习者的权利由国家法律和远程开放教育的属性共同决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将直接作用于远程开放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学习者权利;远程开放教育;法律关系;教学支持服务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法律的核心,也是民法的基础。学习者的权利,既是与教学直接相关的问题,也是典型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以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为背景,以权利内涵为出发点,对远程教育学习者的权利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依法律之力促进远程开放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远程学习者权利研究的意义   (一)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学习理念的转变,人们对学校教育的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人们越来越关注学习的形式、学习的资源、教学管理的方式、学生的权益……概言之,在关注学习本身的同时,人们越来越关注在学习过程中的利益问题。   事实也的确如此。近年来,与学校和教育相关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都有涉及,笔者认为,这至少折射出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已经加强,能自觉、主动地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素养正不断提高。诸多案例显示,无论是在校大学生、中学生,还是参加各类社会培训的学员,都已成为与学校发生法律纠纷的主体。   二是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不断加快,教育单位已不再是“诉不得、告不得”的部门,只要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都将依法受理,依法裁决。事实上,学生胜诉的案件已不在少数。   三是部分学校确实在教学、管理等某些方面存在某些问题,教学观念、管理理念有待转变。换个角度讲,学校各项教学和管理活动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权益,过去一些简单化的“管”和“压”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   (二)教育根本宗旨的要求   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教育都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人,而较少顾及学习者的个体需求与个性特点,较少从学习者的身心发展角度开展教育,这无疑是有缺憾的。早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一份促进人权保护的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它是根据联合国宗旨制定的世界上第一份保护人权的正式国际多边性文件。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是承认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承认人类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并对这些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虽然,人权宣言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仅具有道义上的力量),但它促使一系列人权保护条约的制定,并最终促成了一份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体系的出台。关于教育,《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6条中有这样的表述:“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可见,教育的根本宗旨在于促进人的发展,而非其他,并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   在我国,虽然对于人权、自由等观念与西方存在一定差距,但对教育的重视是一贯的。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1954年《宪法》)明文规定(第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目前施行的 1982年通过的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第46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接受教育已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公民必须履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受教育权已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从受教育权仅作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到将其定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然而,问题的另一面是,如何保证广大公民受教育权的切实享有和正常行使,就与教育事业的规划者和实施者如何履行职责、如何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密切相关了。   (三)远程开放教育的特殊性   如同生产工具的变革引起生产方式的变革一样,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在教育中的广泛运用,已经引起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的巨大变革,并对现行教育思想、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方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远程开放教育模式下,学习者的权利形态与内容都与传统教学过程中的情况不同,这是由远程教育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以学习过程为例,在师生异地的学习环境中,学习者有权利要求学校提供足够、有效的教学资源,有权利获得充分、合理的教学支持服务。这些权利通常不会出现在传统教学模式下,而在远程学习中却是必须的。   此外,我国现阶段的绝大多数远程学习者在学习时间、学习处境等方面都处于较为不利的状态,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压力对正常学习的影响不容小觑,且学习计划又各不相同,这就对学校的各项服务与管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学校在这方面的工作已不仅仅是“工作”本身,而是履行学校教学“义务”的过程。“义务”与“权利”相对而称,它的意义在于保证学习者的权利得以实现。就现状而言,我国远程教育在这方面的工作离实际需要还有距离。   另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是,我国远程教育的立法严重滞后。世界许多国家远程教育的发展,走的是“先立法,后建校”的模式。各国政府都将发展远程教育作为重要的国家行为,依法建立开放大学,开展远程教育。我国广播电视大学是最早开展远程教育的学校,198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远程教育的法——《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由当时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颁布,属行政规章。《规定》第五条明确将广播电视大学定位于“是采用广播、电视、印刷和视听教材等媒体进行远距离教学的开放性高等学校,是在教学上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远距离教育系统。”时至今日,广播电视大学仍是我国开展远程开放教育的主体力量。遗憾的是,1988年至今已有18年,我国再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这18年是我国政治、经济和教育形势飞速发展的18年,《规定》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广播电视大学发展的实际。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当前的远程开放教育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不规范办学,侵害学习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政府部门强力监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各个高校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必须系统整理和分析远程教育学习者在法律上的主体定位,以期为将来出台相关法律作好相应的准备。远程开放教育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权利与权力,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是法律的要务。它与个人利益相关,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而权力,通常指的是行政权力,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规范、行使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在教育领域,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无疑是教育行政管理权力的执掌者,各类学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开展教育活动,是教育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而学生则是相对被动的受管理者。而在法律上具体分析远程学习者权利时,有必要先厘清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学生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唯有如此,学习者的法律“身份”才能准确定位。   (一)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第25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第2l条又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可见,在学历教育中,学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尽管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学校是接受国家的委托,在国家授权之下,代表政府开展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笔者认为,它已具备了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开展行政行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学生状告母校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中,这样阐述学校与行政部门之间关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所以,这起因状告学校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不是以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的,而是一起行政诉讼。这足以说明,学校是政府的授权单位,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二)学习者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习者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是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依据前文的分析,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学业证书的颁发都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教育行政部门处于主导地位,是行政主体。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法律上处于被动地位,是被管理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这层关系十分明确,不存在争议。   (三)学校与学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来说,学校与学习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从法律上分析,其中包含两层内容:   其一是行政法律关系,这是学生与学校之间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我国《教育法》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一性质,即高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代表国家对学生有关教育事项进行管理。前文也有述及,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所以,在这层关系中,学生的法律身份是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所有权利。   其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在计划经济格局下,高校按照国家计划招生,学生全部免费就学,毕业后服从国家分配。这样的体制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现在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自然应提供一定的服务。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限制,现在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但是双方之间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存在的。因为,即使在民法理论上,也并非简单地强调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支出”须绝对“等价”,而是看双方的给付是否“对价”,即是否大致相当,只要不是明显失衡,就能成立对价关系。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一定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如教学服务、后勤保障等。在这一关系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均须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没有特权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就学校而言,履行承诺,完善服务是其主要义务。因此,在这层关系中,学生的法律身份是民事主体。   以上就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关系。在这方面,现代远程教育与传统常规教育之间没有区别。远程教育学习者的权利   (一)远程学习者权利概述   《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准则性文件早已宣告,享有教育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基于这一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一步倡导“优质教育”的理念,将人的价值作为教育活动的轴心,将权利作为进行一切教育活动的核心和出发点,认为只有建立在尊重人权基础上的优质教育,才有令人满意的质量。优质教育的内容涵盖面非常广泛,包括从幼儿教育到终身教育的各个阶段,涉及教学内容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学习者个人愿望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兼顾,教育对学习者需求、能力和学习方式的适应,教材的高质量和多样化,教师能力、地位和品质的改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过程,高效的管理制度,对学习结果的有效评估和监测,以及全民教育的理念等等。以全民教育为例,人们已普遍认识到,一个仅为极少数人或少部分人提供“高水准”教育的教育制度,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优质教育。而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恰恰在这方面为所有有求学愿望的人提供了学习的机会,实践着“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让人人有机会享有优质教育资源。   远程开放教育要实现这一理念,必须关注以下事项:   ●是否为学习者提供了训练有素的教师;   ●是否向学习者提供了激励学习、友好热情、无性别歧视、健康和安全的学习环境;   ●是否尊重学习者,对一些学习者的偏见是否得到消除;   ●教育过程是否民主;   ●教学方法、学校内部结构和管理是否民主;   ●学生和教师参与决策的机会是否增加;   ●学校中人与人之间是否相互尊重;   ●是否崇尚文化多样性等等。   虽然这是一项正在被逐步认识和完善的权利,但对教育工作者而言,充分尊重学习者、不断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准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更是一项崇高的使命。   由于学习者与学校、政府部门之间既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学习者的具体权利也因之分为两种性质的权利,即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实际上是相关宪法权利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前已述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是接受国家的委托,在国家授权之下,代表政府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所以,学校可以视为行政主体,学习者则为行政相对人。按照通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行政监督权、行政保护权以及行政赔偿和补偿权。依据学校管理的各环节,笔者认为学习者的权利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   1.知情权   (1)对学校管理规定的知情权 学习者有权知悉学校教学、教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包括本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课与学分规定、毕业条件、学位授予条件、校纪校规等。由于远程学习者与学校的联系大多不在“物理”概念上,所以这些信息及时传达是学校需要履行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学校应以合理、恰当的方式事先告知所有学习者,并且政策一经制定、施行,非经一定程序,不应随意修改,以保证制度的一贯性和稳定性,给予学习者贯彻这些规定的合理预期。即使需要修订或者重新制定,也须从有利于被适用者即学习者的角度确定在过渡期中究竟该适用新规定还是旧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在适用效力方面通行的一条原则,但如果有利于被处罚者的可以除外,所以,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以有利于被刑罚之人。立法者始终坚守的一个理念是,不能让被动地适用法律并遭受处罚之人承担因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因为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预测、评价、警示等作用将因法的修订而改变。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政府、学校的各项规定是否具备法的效力,从尊重学生权益的角度,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即如果某一学生实施某种行为后,适逢规则的修订,那么在选择适用新规则还是旧规则时,应从有利于学生的角度加以确定。   (2)对学习结果的知情权 学习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学习结果。学习者对自己在学习过程中完成的课程学习与考试、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环节的评价结果,有及时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学校或有关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将学习者的学习结果告之本人,这也是对学习者权益尊重的一种体现。   了解自己的学习成绩,是学习者的基本权利。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无须支付任何代价的。现在有些学校动辄以声讯查分的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还将其作为公布成绩的唯一方式。学生想了解自己的考试成绩,必须支付一笔声讯服务费。此种方式既是对学生权益的侵害,也有悖于学校的行政管理职权,因为公布并告知成绩是学校的应尽职责。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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