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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员工问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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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员工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敬业尽职的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行力,确保公司、部门决策事项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问责的对象:部门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问责是指在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活动(包括工程管理内业和外业)的各个环节当中,各级员工对本部门或本岗位应承担的工作,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时机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一)不履行职责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公司管理程序、管理制度、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情形。 第四条 对部门员工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二)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权责对等、公开透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回避原则,与被问责事件有关联的人员不参与调查、处理决定等工作。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按过失性质将部门问责事项划分成以下情形,员工出现任何一类情形时,必须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问责。 一、员工不认真履行公司规定的职责,执行部门做出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公司明确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部门交办事项的; (二)工作效率低下、办事迟缓、经常拖期、相关部门反映强烈的; (三)工作质量差、多次返工、致使工作拖期的; (四)工作中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导致不能及时解决,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监管不严、发现违纪、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对下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知情不报、不制止或不处置的; (七)作风不务实、不严谨、工作粗疏、敷衍塞责、拖沓,效能低下,不能认真执行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致使政令不畅、执行不力,影响部门整体工作部署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九)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发生一个月内三次以上违犯公司劳动纪律的,由部门进行问责,做处分或罚款处理。 二、员工违反规定擅自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审批或没有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权限、程序进行决策、审批,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违反公司规定,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工作的。 三、员工发生不作为、滥作为或行为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及其领导问责: (一)违反规定泄漏公司秘密或者职务工作秘密,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或资料泄密、损毁、丢失,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管理、协调、服务工作中,对外来(子公司、其它部门或外单位)办事人员态度蛮横,故意刁难,甚至“吃、拿、卡、要”的现象,损害公司利益或企业形象,造成投诉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弄虚作假或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的; (四)工作时间擅自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而耽误工作的。 (五)上级对工作任务没有布置清楚,下级没有理解和掌握工作目标和方向,导致任务没有完成的上下级员工。 第三章 问责组织及问责程序 第六条 问责组织 工程管理部暂按四个科室,每科室抽调一人,加上部门经理,成立五人问责小组。问责小组由部门经理任组长,组织领导部门问责工作。问责小组的职责是: (一) 监督问责制度的实施; (二) 研究问责事项; (三) 对被问责事项进行调查; (四) 负责形成调查报告并向部门经理报告; (五) 提出问责建议; (六) 执行问责小组的决定; (七) 接收并反馈被问责人的申诉; (八) 起草问责处理报告,报部门经理批准后下达问责处理决定文件; (九) 修订问责制度。 第七条 问责程序 对员工问责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公司或部门领导发现有关人员或接到有关方面(子公司、职能部门或相关人员)的信息,反馈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时,提出问责建议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审批后启动问责程序。 (二)启动问责程序后,问责小组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登记立项,由问责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问责小组对调查过程中的访谈应形成现场笔录,要求被调查人核实后签字确认,对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面证据材料,要求出据材料的单位领导确认并盖章。 (四)问责小组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征询其对调查事实是否持有异议,并根据调查结果,出据调查报告,做出问责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部门召开会议讨论研究问责处理决定,并根据决定下达处理文件,报主管领导备案。协助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处理文件落实问责处理意见。 (六)过失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诉,报部门经理审核、复查。 第四章 责任认定和责任处理 第八条 员工被问责有过错或过失的,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根据其在问责事项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多少或带来的不良影响大小或延误的工作时间长短由问责小组认定,原则上分为责任较小、责任较大、责任重大三个等级,按下述标准划分: (一)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为责任较小: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下的; 2、延误工作时间15天(含)以下的; 3、不良影响较小。 (二)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为责任较大: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0万元(含)的; 2、延误工作时间15-30天(含)的; 3、不良影响较大。 (三)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为责任重大: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含)的; 2、延误工作时间30天以上的; 3、不良影响重大或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 第九条 员工被问责有过错或过失的,根据问责事项的成因,原则上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在业务活动中负有经办、主持、牵头、组织等职责,并导致事项发生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间接责任:指在业务活动中负有参与、协助、辅助等职责,而导致事项发生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直接领导责任:指直接或间接行为人的直线上级领导应承担的责任;本制度所称直接领导为部门各科室负责人; (四)主管领导责任:指直接或间接行为人所在部门经理应承担的责任; (五)主要领导责任:指直接或间接行为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员工被问责有过错的,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理,责任处理分为经济责任处理和行政处分两类。 (一)对员工经济责任处理控制在50元以上,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年度绩效工资。 (二)对员工行政责任处分按轻重依次为: 通报批评、取消先进称号、降低季度及年度考评档次、部门警告、部门记过。 第十一条 受到部门警告后年度考核只能为一般及以下;受到部门记过后年度考核只能为待改进。 第十二条 对主观故意和渎职行为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给予部门警告和记过,并加重经济处罚;对不作为、失职或过失行为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降低季度及年度考评档次、给予部门警告,并进行适度经济处罚;对能力不够或努力不够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取消先进称号、降低季度及年度考评档次,较轻的经济处罚;对主观善意因素或因外部不可控因素造成责任事件或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先进称号,免于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涉及政治事件、党风党纪或非常重大的违纪行为需要更深入的调查,由问责小组报部门经理同意后,转由公司审计部门或纪委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问责小组的人员发生问责事项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在实施处罚时,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员工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全面考察决定,使处罚恰当合理。对于主观故意、渎职等情节严重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工程管理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最新可编辑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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