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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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6.4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
6.4.1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
6.4.2为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对各检验岗位要按照《抽查对比制度》进行抽查和操作考核,并建立抽查对比台帐。
6.4.3水泥及原燃材料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6.5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6.5.1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台帐定期存入档案室,长期保存。
6.5.2各种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当有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技术质检部部长签字。
6.5.3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全年有专题总结。
6.5.4按《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统一填写质量月报及年报,月报于每月10日之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向各主管部门及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送。
6.5.5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执行。
6.6人员培训和考核执行《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7.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7.1 矿山车间必须按照《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的要求,制定年度和月份开采计划;制定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搭配投入生产或输出。
7.2 矿山车间负责矿山的日常质量控制、质量搭配工作,并将炮孔、爆堆位置编号,标明在开采平面图上,根据技术质检部提供的检验结果,按各采区矿石的品位合理搭配,确保投入生产(或商品)石灰石质量达到公司下达的质量要求,并记录好各采区的实际搭配情况。
7.3 石灰石在开采过程中,如遇有经检验确定岩层质量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矿山车间应及时与技术质检部研究,共同制定解决办法,并汇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矿山车间应及时向技术质检部提交季度与月份开采计划,以便技术质检部及早掌握矿山品位情况,做到合理配料。
7.4 生产部物资管理室应根据原燃材料的技术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并对其质量保证能力进行验证。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7.5 生产部物资管理根据原燃材料的技术要求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经技术质检部、企管部主管领导批准后,采购合同方可生效。
7.6 生产部物资管理按照原燃材料的技术标准均衡组织原燃材料进厂;当改变供方时,应事先取得技术质检部的同意,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进厂。
7.7 当生产部物资管理无力按原燃材料技术要求进货,需降低标准时,要事先与技术质检部取得联系,制定技术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影响后,经主管经理批准,方可采购。
7.8 原燃材料进厂时,生产部物资管理及时通知技术质检部并签发《原燃材料报检单》,报检单上注明名称、产地、数量,技术质检部按该原燃材料的检验规程进行取样、化验。
7.9 进厂原燃材料存放到技术质检部指定的地点,生产部物资管理做好标识、记录,避免混料,未出检验结果的原燃材料严禁投入生产。
7.10 加强露天堆场的管理,严格按技术质检部通知的部位、比例上料,严禁随意上料。
7.11 外购原燃材料标准见公司《原燃材料技术标准》。
7.12 生产部应根据生产的需要,保存合理的原燃料贮存量,最低贮存量如下:
名 称
最低贮存量(T)
名 称
最低贮存量(T)
石灰石
15000
原 煤
10000
粘 土
10000
石 膏
600
铁 粉
5000
混合材
1000
7.13 当各种原燃材料低于最低贮存量时,生产经理应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生产部物资管理或矿山车间限期补足。
8.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8.1生料的质量控制
8.1.1技术质检部会同生产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生料配料方案和生产项目的控制频次。
8.1.2制造车间严格执行技术质检部下达的各项工艺技术控制指标,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生料化学成份均匀稳定。当所用原料中任何一种物料断料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料。措施无效时,停磨处理。
8.1.3技术质检部要密切监视出磨生料的各项控制指标的波动情况,当超出控制范围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各种原材料的配比,在确保控制指标合格时,根据相邻两点指标值的大小,做到高低搭配,确保生料经均化后,入窑能够合格。
8.1.4制造车间要定期清理均化库,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均化库的均化效果。
8.1.5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应贮存1天以上方可入窑。
8.1.6技术质检部根据原燃材料化学成份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生料各项指标,确保生料质量合格。
8.2入窑煤粉质量要相对稳定,细度、水分控制值符合细则的要求,相邻两点灰份和挥发份波动范围不超过±2.0%。
8.3熟料质量控制
8.3.1为了稳定熟料质量,应保证窑的热工制度稳定,提高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并且统一操作方法,加强熟料的质量控制,缩小熟料强度标准偏差。
8.3.2出窑熟料不得直接入水泥磨,必须搭配后使用,水泥车间熟料贮仓应保持有合理的贮存量。
8.3.3熟料中不得混入杂物。
8.3.4输送熟料至水泥车间贮仓时,必须与技术质检部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过料。
8.4水泥粉磨的质量控制
8.4.1技术质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品种、强度等级水泥的配料方案,制定各项技术要求及内控标准,并根据出磨水泥的强度、凝结时间等指标的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配比。
8.4.2生产各品种、强度等级水泥时,技术质检部应下达水泥配比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熟料、石膏、混合材的品种掺量和SO3控制值,配料工按此通知书中的规定进行配料。当某种物料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如采取后,仍不能保证配比准确,应停磨处理。配料通知书签发方和受理方应分别在通知书上签字后,方可生效,双方各保留一份,配料岗位操作工要有相应的操作记录。配料工可根据出磨水泥SO3适当增减石膏掺量,增减部分与熟料对调,混合材掺量不变。
8.4.3入水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应低于130℃。超过此温度时,应立即停磨冷却,防止因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8.4.4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入技术质检部指定的水泥库,不许上入下出。同一库内不得装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同一水泥磨若改品种、强度等级,当由低强度等级改磨高强度等级水泥时,应用高等级水泥洗磨及清洗输送设备40分钟,清洗的水泥全部入原低强度等级水泥库;低强度等级水泥贮库改装高强度等级水泥时,必须将库内水泥全部放净,彻底清库后方可装高强度等级水泥。当水泥磨由磨制高强度等级水泥改为磨制低强度等级水泥,磨头配料改变配比时,出磨水泥应立即改入低强度等级水泥贮仓。
8.4.5出磨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中所列技术要求逐项进行检验,项目频次见《过程质量控制一览表》,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检验数据。
8.4.6水泥库下配料称要定期采用实物校检,正常情况下每班校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检验频次,确保水泥配料称准确,混合材实物掺量以称的显示值为准。
8.5主要工序中主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验结果不合格,属工序质量事故。技术质检部应及时通知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扭转,并做好相应记录,具体按《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执行。
8.6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见《过程质量控制一览表》
9.出厂熟料、水泥质量管理
9.1出厂水泥的质量管理
9.1.1技术质检部决定水泥是否出厂,技术质检部配备专业工程师负责出厂水泥的质量管理以及相关事宜。
9.1.2技术质检部根据出磨水泥的检验结果,依照《产品标准》,当确认出磨水泥各项指标符合商品水泥《产品标准》时,向水泥车间下达《水泥包装通知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通知单上注明品种、强度等级、水泥仓号、搭配比例、包装数量、编号。水泥车间包装工段按通知单上的规定组织包装,水泥包装后由经营部验收,双方签字后,水泥入库。在水泥包装的同时,技术质检部按《水泥取样方法》进行取样,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经确认该编号水泥各项技术要求及包装质量、吨位符合产品标准时,技术质检部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通知单中注明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库号。经营部接到水泥出厂通知单后,方可销售水泥,并在该编号水泥销售完后,二日内向技术质检部反馈《水泥销售回执单》。
销售部在接到水泥出厂通知单后一个月内未销售完某一编号,应向技术质检部反馈该编号剩余水泥数量,技术质检部按有关规定重新检验。
9.1.3袋装水泥每个编号为200吨。
9.1.4水泥包装时,严禁上入下出,水泥车间要严格按技术质检部下达的库号、比例进行包装,严禁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当无力执行时,需请示技术质检部,经技术质检部同意后,方可调整,技术质检部重新下达《质量管理通知单》。
9.1.5出厂水泥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仓单仓包装,最低两个仓同时下料搭配。
9.1.6水泥包装中若由低强度等级改为高强度等级,应将包装机贮仓,溢流仓、绞刀内的余灰包尽,经技术质检部值班长检查同意后包装高强度等级水泥,净包20袋,方可改包高等级水泥,所净包的20袋按低强度等级水泥处理。
9.1.7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正确,与内装水泥强度等级相符,包装袋规格材质符合GB9774-2002《水泥包装袋》。
9.1.8水泥车间要定期清理和维修仓下叶轮、螺旋闸门,保持给料设备性能完好,保证水泥均匀下料。
9.1.9水泥车间负责包装过程中袋重自检工作,并及时调。出厂水泥袋重合格率100%。单袋重量不得低于49公斤,20袋净重大于1000公斤,技术质检部每编号抽检一次。
9.1.10水泥装车前,经营部付货员监督检查运输工具的清洁状况,避免出厂产品受潮或混入杂物。发现潮湿时,要采取防潮措施,装车后要检验苫布、车门是否严密,以免在途中受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运。
9.1.11加强栈台管理,水泥包装要堆放整齐,不同品种、等级的水泥要有明显的标识,破包、小包(袋重不足)不得装车。不同品种、等级的水泥不得混装同一车皮内。
9.1.12成品库存放一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技术质检部发出停止该编号水泥出厂的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该水泥标准后,再次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9.1.13散装水泥按《散装水泥管理程序》进行。
9.1.14出厂水泥在检验的同时,要留样封存,并妥善保管,防止受潮,保管期为三个月,不得提前倒掉。若用户有其它方面的要求,按产品标准或销售合同中规定的取样、封样、留样方法进行。
9.1.15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工艺设备要保持完好,以保证产品质量,所有计量设备要定期校准,确保计量准确。
9.1.16对不合格的水泥执行《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及《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9.1.17出厂水泥内控标准
9.1.17.1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9.1.17.2出厂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9.1.17.3强度
品种等级
3天强度(MPa)
28天强度(MPa)
PO42.5R
≥22.0
≥44.50
PO42.5
≥17.0
≥44.50
P·C32.5R
≥17.0
≥34.50
P·C32.5
≥12.0
≥34.50
P·S32.5R
≥16.0
≥34.50
P·S32.5
≥11.0
≥34.50
9.1.17.4出厂水泥其它各项技术指标执行产品标准。
9.2出厂熟料的质量管理
9.2.1技术质检部决定熟料是否出厂,技术质检部配备专业工程师负责出厂熟料的质量管理以及相关事宜。
9.2.2加强出厂熟料的质量管理,依据出窑熟料各项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经确认熟料符合产品标准,方可出厂。
9.2.3出厂熟料每天销售量为一个编号。
9.2.4熟料在出厂的同时进行取样,每小时取一次,将所取样品制成综合样,缩分至10公斤,送化验室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同时做好留样,密封保管三个月。
9.2.5出厂熟料内控标准:
3天抗压强度≥27.5MPa,28天抗压强度≥55.0MPa
其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JC/T853-1999《硅酸盐水泥熟料》中的要求。
9.2.6出厂熟料做好质量搭配工作。
9.2.7生产熟料一旦出现质量波动,立即将熟料库中间小仓熟料放入露天堆场,同时调整生料成份并加强煅烧,放出的熟料根据质量情况搭配自用或报废.
9.3水泥(熟料)出厂后,若用户需要,可在水泥(或熟料)发出之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熟料)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9.4加强出厂水泥(熟料)的均化,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每季度首月进行一次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仓水泥(熟料)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9.5公司每年至少要信访或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主动征求意见,热情接待用户来信、来访,详细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对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改进,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附:1.质量控制网络图
2.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3.5000t/d熟料生产线储库、堆场一览表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技术质检部起草并贯彻实施。
本制度由企业管理部组织审核,自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三、石灰石技术标准
Q/JYMS-C-04-0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石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中的石灰石和商品石灰石。
2、定义
一种以沉积地质作用成因的以碳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岩石成为石灰石。
3、引用标准
《建材用石灰石化学分析方法》
《水泥原燃材料取样方法》
4、技术要求
4.1 品位
CaO>50.0% MgO<2.5% SiO2<4.0 %
4.2 杂质
不得含有害于水泥性能的杂质。
4.3 粒度
石灰石粒度<25mm,占85%以上。
5、试验方法
按《建材用石灰石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取样方法
执行《水泥原燃材料取样方法》。
6.2 按《生产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中规定执行。
四、硅石技术标准
Q/JYMS-C-04-0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硅石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中的硅石。
2. 定义
一种以化学或生物化学沉积作用或某些火山作用生成的以SiO2为主要成分的岩石称为硅石。
3. 引用标准
《硅石的化学分析方法》
《水泥原燃材料的取样方法》
4. 技术要求
4.1 品位
SiO2含量大于93.0%。
4.2 不得含有害于水泥性能的杂质。
4.3 硅石粒度<25mm,占85%以上。
5. 试验方法
按《硅石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方法
按《水泥原燃材料的取样方法》进行。
6.2 检验频次
6.2.1每半小时取一次样,每天进行一次综合样的全分析;
6.2.2 每周在均化库出料皮带上取一次样,做一次全分析。
五、粘土技术标准
Q/JYMS-C-04-0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粘土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用的粘土。
2. 定义
凡由钾长石(K2O·AL2O3·6SiO2),钠长石或云母(K2O·3AL2O3·6SiO2)等矿物经风化及化学转化而生成的以AL2O3·2SiO2·2H2O为主要成分的一类物质称为粘土。
3. 引用标准
《粘土的化学分析方法》
《水泥原燃材料的取样方法》
4. 技术要求
4.1 硅酸率:2.7-3.5
4.2 铝氧率:1.5-3.5
4.3 MgO含量:≤3.1%
4.4 K2O+Na2O≤4.0%
4.5 初水分≤20.0%
4.6 粘土粒度<300mm。
5. 试验方法
5.1 硅酸率,铝氧率,MgO,K2O,Na2O的测定按《粘土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2 初水分的测定按《过程控制分析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 取样方法
按《水泥原燃材料取样方法》进行。
6.2 检验频次
6.2.1 入厂检验
SiO2,AL2O3,Fe2O3,CaO,MgO,K2O,Na2O每周检验一次,并计算出硅酸率,铝氧率;初水分每天检验一次。
6.2.2 粘土矿的检验
每更换一次采场进行一次本标准第4.1-4.5条各项目的检验。
6.3 运输与储存
粘土在运输与储存过程中不得混入杂物。
六、铁质校正原料技术标准
Q/JYMS-C-04-0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质校正原料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用的铁质校正原料。
2. 定义
凡以Fe2O3为主要成分的天然矿石或工业废渣称为铁质校正原料。其种类有:铁矿石,铁粉,镍渣等。
3. 引用标准
《铁矿石的化学分析方法》
《铁粉的化学分析方法》
《水泥原燃材料的取样方法》
4. 技术要求
4.1 品位
Fe2O3的含量应大于50.0%。
4.2 杂质
不得含有害于水泥性能的杂质。
4.3 铁矿石粒度<25mm,占85%以上。
5. 试验方法
按《铁矿石的化学分析方法》或《铁粉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方法
按《水泥原燃材料取样方法》进行。
6.2 检验频次
6.2.1 每进厂一批检验一次SiO2,AL2O3,Fe2O3,CaO,MgO;
6.2.2 K2O,Na2O每周检验一次。
6.2.3 不定期的对均化后的铁矿石进行全分析。
七、燃煤技术标准
Q/JYMS-C-04-07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中的燃煤。我公司生产时采用烟煤。
2. 定义
凡燃烧时能够放出大量的热量,着火温度在400-500℃之间的煤称为燃煤。
3. 引用标准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煤灰份化学分析方法》
《水泥原燃材料的取样方法》
4. 技术要求
4.1 热值
QfDW≥23.0MJ/Kg;
4.2 挥发份
Vad≥25.0%;
4.3 灰份
Aad≤25.0%;
4.4 进厂原煤粒度<50mm,合格率100%。
5. 试验方法
按《煤的工业分析方法》或《煤灰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方法
按《水泥原燃材料的取样方法》进行。
6.2 检验频次
6.2.1 每进厂一批检验一次工业分析;
6.2.2 每周检验一次化学分析(含K2O,Na2O)。
6.2.3 不定期的对均化后的燃煤进行检验。
6.3 运输与储存
6.3.1 煤在运输与储存过程中,严禁混入杂物;
6.3.2 煤在储存过程中,严禁发生自然。
八、半成品技术标准
Q/JYMS-C-04-08
1. 目的
为加强对半成品的质量控制,按质搭配使用,在确保生产稳定,产品质量优良的前提下,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生产过程中半成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划。
2.1 GB175-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2.2 GB12958-99《复合硅酸盐水泥》
2.3 JC/T853-1999《硅酸盐水泥熟料》
2.4 《检验操作规程》
2.5 《水泥化验室手册》
3. 半成品
出磨生料,入窑生料,出磨煤粉,出窑熟料,出磨水泥
4. 内容
4.1 技术要求
出磨生料,入窑生料,出磨煤粉,出窑熟料,出磨水泥的控制指标及技术要求见公司《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4.2 试验方法
4.2.1 出磨生料,入窑生料,出磨煤粉,出窑熟料的分析按《水泥分析操作规程》和《煤的工业分析》及《煤灰化学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
4.2.2 出磨水泥
水泥全分析按《水泥分析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水泥品质指标的检验按《强度检验操作规程》及《标准稠度检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4.3 检验规则
取样方法按《物料取样、制样和样品保管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频率按《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的规定进行。
九、石膏和硬石膏技术标准
Q/JYMS-C-04-09
本标准等同采用GB5483-96《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膏和硬石膏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缓凝剂的石膏和硬石膏。
2.定义
2.1 石膏
以二水硫酸钙(CaSO4·2H2O)为主要成分的天然矿石。
2.2 硬石膏
以无水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天然矿石。
3.技术要求
3.1 SO3含量≥37.0%。
3.2 不得含有害于水泥性能的杂质和混入外来夹杂物。
3.3 附着水不得超过4.0%。
3.4石膏粒度<300mm。
4 试验方法
按GB5484-85《石膏和硬石膏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取样方法
执行《水泥原燃材料取样方法》。
5.2 检验频次
进厂一批检验一次。
5.3 石膏和硬石膏在运输与储存时不得混入其它材料。
十、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技术标准
Q/JYMS-C-04-10
本标准等效采用GB2847-96《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生产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2.定义
凡天然的或人工的以氧化硅,氧化铝为主要成分的矿物质材料,本身磨细后加水拌和并不硬化,但与气硬性石灰混合后,再加水拌和,则不但能在空气中硬化,而且能在水中继续硬化者,称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3.技术要求
3.1 人工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烧失量不得超过10.0%。
3.2 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3.0%。
3.3 火山灰性试验必须合格。
3.4 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不得低于62.0%。
3.5进厂粒度<25mm,占85%以上。
4 试验方法
4.1 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
按GB176-8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4.2火山灰性试验
按GB12957-91《用于水泥混合材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进行。
4.3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
按GB12957-91《用于水泥混合材料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取样方法
执行《水泥原燃料取样方法》。
5.2 检验频次
5.2.1 每进厂一批进行一次检验。
5.2.2 每月按本标准3.1-3.4条的规定检验一次。
5.3 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得与其它材料混杂。
十一、粒化高炉矿渣技术标准
Q/JYMS-C-04-11
第九章、粒化高炉矿渣
本标准等同采用GB203-94《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高炉矿渣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用作水泥中活性混合材的粒化高炉矿渣。
2.定义
凡在高炉冶炼生铁时,所得以硅酸钙与铝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化后,称为粒化高炉矿渣。
3. 技术要求
3.1 质量系数:
粒化高炉矿渣的质量系数不得小于1.2.
3.2 粒化高炉矿渣中锰化合物的含量以MnO计不得超过4.0%,钛化合物的含量以TiO2计不得超过10.0%,氟化合物的含量以F计不得超过2.0%。
冶炼锰铁所得的粒化高炉矿渣,锰化合物的含量以MnO计不得超15.0%,硫化物的含量以S计不得超过2.0%。
3.3 高炉矿渣的淬冷处理必须充分,粒化高炉矿渣的容重不得大于1.1kg/l,未经充分淬冷的块状矿渣,经直观剔选,以重量计不得大于5.0%,其最大尺寸不得大于100毫米。
3.4 粒化高炉矿渣不得混有任何外来夹杂物,金属铁的含量应严格控制。
3.5 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62.0%.
4 试验方法
4.1 粒化高炉矿渣化学成份的分析按《粒化高炉矿渣分析方法》进行。
4.2 粒化高炉矿渣容重的测定按《粒化高炉矿渣分析方法》进行。
4.3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
按GB12957-91《用于水泥混合材料的工业废渣活性试验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进厂粒化高炉矿渣每批进行一次化学分析。
5.2 每季度进行一次水泥胶砂28天抗压强度比试验。
5.3 粒化高炉矿渣在未烘干前,其储存期限从淬冷时算起不宜超过三个月。
本标准由技术质检部起草并贯彻实施。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组织审核,自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十二、抽查对比制度
Q/JYMS-C-04-12
为了保证水泥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检验水平,规范检验操作,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抽查对比制度。
第一条、与上级质检机构的对比验证。
每两月与省水泥质检站做一次水泥检验对比试验。对比项目涵盖产品标准中所列各项技术要求。
水泥出库工程师负责按有关规定制样、送样、通报自检结果等相应工作,并对结果认真分析研究,对超差项目,找出超差原因,制定解决措施。
第二条、内部抽查对比验证。
(一)物检岗位
1、强度(成型、破型)检验岗位每月抽检不少于2个样品。
水泥出库工程师在水泥留样室内,选择近期水泥留样(以编号为单位)以密码形式发给强度检验岗位,检验员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水泥细度及比表面积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水泥出库工程师在留样室内选择近期水泥留样(以编号为单位,出厂水泥或出磨水泥)以密码形式发给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按国家标准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3、物检岗位每月做一次平行样。
水泥出库工程师对已报出检验结果的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的方式可以以密码的方式下发给本岗重复测定,也可由另一名检验员复检。
(二)化学分析
1、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3个样品。
水泥工艺工程师负责化学全分析岗位的抽样工作,每月最低抽检标准样一个;生产样品抽样以密码形式下发,由原分析人员再次分析,也可由另一位化验员复检。
2、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5个样品。
水泥工艺工程师负责生产控制岗位的抽样工作,抽样项目应涵盖生产过程控制所有项目。每月最低抽标准样一个。生产样品以密码形式下发,由分析人再次分析,也可由另一名化验员复检。
第三条、考核
按技术质检部考核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分析检测结果允许误差范围(附后)。
第五条、抽查对比结果每月公布一次。
附:试验允许误差
条件
项目
同一试验室不大于
不同试验室不大于
误差类别
备 注
水泥密度
±0.2g/cm3
±0.2g/cm3
相对误差
水泥比表面积
±3.0%
±3.0%
相对误差
水泥细度
筛余≤5.0%的为±0.5%
筛余>5.0%的为±1.0%
筛余≤5.0%的为±1.0%
筛余>5.0%的为±1.5%
绝对误差
标准稠度用水量
±3.0%
±5.0%
相对误差
凝结时间
初凝: ±15分钟
终凝:±30分钟
初凝: ±20分钟
终凝:±45分钟
绝对误差
抗折强度
±7.0%
±9.0%
相对误差
抗压强度
±5.0%
±7.0%
相对误差
水泥烧失量
±0.15%
±0.30%
绝对误差
SO3
±0.15%
±0.20%
绝对误差
MgO
±0.20%
±0.30%
绝对误差
生料细度
±1.0%
绝对误差
氧化钙
±0.25%
±0.40%
绝对误差
氧化铁
±0.15%
±0.20%
绝对误差
生料烧失量
±0.15
±0.30%
绝对误差
SiO2
±0.15
±0.20
绝对误差
化学分析
Al2O3
±0.20
±0.30
绝对误差
化学分析
MgO
±0.15
±0.25
绝对误差
化学分析
十三、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Q/JYMS-C-04-13
第一条、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在采购时,应验证其生产企业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等级、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第二条、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三条、吸水强的试剂(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勿使试剂瓶敞口放置。
第四条、易燃试剂(乙醇、乙醚等)、易爆炸试剂(高氯酸、过氧化氢等)应分开贮存,放在阴凉通风、不受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
第五条、易挥发性酸(盐酸、硝酸)与氨水应分别贮存在阴凉通风处。
第六条、见光易分解的试剂(硝酸银、高锰酸钾、草酸等),与空气接触易逐步被氧化的试剂(氧化亚锡、碘化钾等),易挥发的试剂(如溴)应放在棕色瓶内,置于冷暗处。
第七条、容易侵蚀玻璃而影响试剂纯度的,如氢氟酸、氟化物(氟化钾、氟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等,应保存在塑料瓶中。
第八条、剧毒试剂(氢氟酸、重铬酸钾、氯化钡等)应放在保险柜内,双人双锁,用多少,领多少。
十四、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Q/JYMS-C-04-14
第一条、技术质检部按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细则》中所列技术要求、项目、规定的检验方法,配齐所需的仪器设备,其性能符合检验方法中的规定。
第二条、所有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玻璃器皿按仪器设备、玻璃器皿校验制度中规定及时校验。
第三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有:设备型号、编号、使用地点、校定、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现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各仪器设备应明确使用人员和维护保养人员。
第五条、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或记录,保存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标准、维护和使用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校准或检验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若发现仪器设备偏离标准状态,应对已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做好记录。
十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Q/JYMS-C-04-15
第一条、设专人配制标准溶液,并进行标定和管理,由标准溶液的使用者进行复标。
第二条、“标定”和“复标”标准溶液时,两人各做四次平行试验,每四次平行测定结果的极差与平均值之比不得大于0.1%,两人测定结果平均值之差不得大于0.1%,结果取平均值,浓度取四位有效数字。
第三条、经复标后的标准溶液,用标准样品或标准物质验证其准确度,测定结果应符合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要求,以标定结果为准。
第四条、经复标和验证合格后的标准溶液,由配制人员贴上封条,储存备用。
第五条、标准溶液应在标准溶液室内配制、标定、复标,分析室温度应与标准溶液室温度相一致。
第六条、标定、复标数据,需做好详细记录。
十六、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Q/JYMS-C-04-16
第一条、技术质检部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考核内容根据检验的实际工作而定。
第二条、对工作积极恳干,以及有培养前途的检验人员,在条件允许时可推荐外送参加短期培训班,以充实技术力量,提高检验工作水平。
第三条、检验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以适应检验工作的需要,这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每年要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十七、样品的管理制度
Q/JYMS-C-04-17
第一条、样品保管设专人管理。
第二条、留样室应保持卫生清洁,样品要摆放整齐。
第三条、全分析样品应保留一周。
第四条、水泥原料样品一般不予保留,对不合格原料保留至争议处理完毕。
第五条、出磨水泥样品保留一周。
第六条、出厂水泥样品保留三个月。
第七条、样品送交保留前要填好样品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品种、等级及编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留样人姓名。
第八条、保留样品应及时登记。
第九条、样品的处理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将到期的样品按类别、品种、等级放入回收袋,送回成品库。
十八、检验原始记录、台帐、检验报告的
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Q/JYMS-C-04-18
第一条、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应使用统一表格,各项检验都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
第二条、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及台帐,应每月校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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