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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及职责调整等,由各单位与厅人事处沟通后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厅长审批,有关材料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和五级、六级职员的聘用由厅人事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厅党组研究意见组织实施。其他人员聘用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和《xx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除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外,应采取公开招聘或选调的方式。
第七条 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由厅人事处根据当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商用人单位意见后,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照《xx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进行。
(一)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次年招聘计划,由厅人事处审核并报厅党组研究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二) 公开招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
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包括笔试、面试)、考核;
5.身体检查(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6.根据考试、考核和身体检查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7.公示招聘结果;
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 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由个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做出总结,用人单位对其试用期情况作出鉴定,厅人事处审核并报厅党组研究。合格的,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 试用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中,有工作经历人员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见习期或初期工资。
(五) 对于急需引进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也可申请以选调的方式补充人员。经与厅人事处沟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拟选调岗位、人选基本条件和选调方法等意见,由厅人事处报厅党组研究审定。
第十条 各单位人员调出、辞职、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其中调出或辞职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厅人事处审核并报厅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各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三章 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本单位研究提出,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科级负责人岗位一般实行竞聘上岗,其他岗位实行双向选择。人员聘任方案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报厅人事处审核,并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人员内部岗位交流由各单位与厅人事处沟通并报分管厅长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调整情况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由具有相应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或通过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
第十七条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各单位研究提出聘任意见,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党组审定。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空缺情况自行研究聘任,有关材料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人员出国(境)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厅统一管理。具体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出国(境)人员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厅人事处,由厅人事处商厅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后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审批件和护照签证介绍信由厅人事处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由省外国专家局办理。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主要理由、时间期限及费用渠道),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副厅长审批。主要负责人因私出国(境),需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应按规定及时交厅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五章 年度考核和奖励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般与机关同步进行。具体按照当年的《厅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给予工作人员奖励或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厅人事处审核并征求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意见后报厅党组审定。
第六章 退 休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厅人事处审核并报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
为便于办理有关手续,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在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再下一月转为发放退休工资。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应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由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党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退休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作和财物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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