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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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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金融*场总部销售与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原则与架构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金融*场总部销售与交易服务部向投资者销售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短融、中票等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者为投资者提供有关业务服务的,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通过订立业务制度,实施流程监控,确保投资者参加债券投资交易的资质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的风险监控要求。第二章 准入与评级第四条 销售业务的投资者依据有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

2、理办法进行划分。目标客户是专业投资者。依据有关了解的客户信息,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公司不对此类客户设置准入标准,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即可:(一)经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资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

3、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资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五条 通过资质审核的投资者,业务部门应进行充份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与投资者自愿签署有关分销协议。 第六条 分销方式与委托客户协商确定,并与委托客户在承销额度内订立分销协议,分销协议文本需双

4、人复核。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短融、中票分销协议应对债券品种、债券数量、分销价格、交割金额、交割日期、结算方式、托管账户、银行账号等要素作出明确商定。与客户订立履行分销协议后,指定人员应及时在恒生系统中依照分销协议下达分销指令,由中台人员进行审批。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七条 金融*场总部销售与交易服务部有关业务人员有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义务,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情形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第八条 有关业务人员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如遇客户申诉、纠纷处理等事件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与有关机构沟通,妥善处理好有关事宜。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九条 与委托客户订立的债券分销协议等均作为承销业务档案,由专人归档保存。第十条 债券销售以网下询价或簿记建档形式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应留存缴款通知书或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第十一条 保留介质可以是纸质资料文件,也可以是磁盘、光盘等非纸质介质。保存期限遵守金融*场总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融*场总部负责说明和修订。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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