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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商户评定与信用市场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现对信用商户存款、贷款、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提升信用社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山西省联社、晋中办事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用商户是指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按照确定的标准,经过一定的评定程序评定的诚实守信客户。信用商户在按时履约,重新评级授信后,可享受信用社提供的信息、培训、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三条 信用市场是由聚集在市场内一定数量和资信水平的信用商户组成的信用共同体。
第四条 按照分类管理,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信用商户评定与信用市场建设,已评定的由原评定社办理,新增加的暂时以城关第二信用社为主办理。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是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或市场管委会出具的经营证明和租赁柜台合同等有关证件,依法经营,效益稳定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申请评定信用商户。
第六条 信用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等具体行业,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在本县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三、诚实守信,在农村信用社、其它金融机构、民间无欠贷(本息)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评定机构
第七条 以市场成立由信用社包片客户经理任组长,工商部门市场股负责人和所属辖区工商所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及有一定威信的商户代表组成的信用商户初评小组。初评小组人员不能低于5人。办公地点设在市场管委会。
初评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市场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对商户资金实力、生产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预测;
二、对评为信用商户的授信额度提出初步意见;
三、张榜公布评定结果,广泛征求意见;
四、将初评结果报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负责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信用社成立信用商户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信用社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信用社副主任、会计主管和其他客户经理成员组成,评定委员会人员不能低于5人。
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初评小组成员资格。
二、审定信用商户资格。
三、在权限内核定信用商户授信限额。
四、核发《信用商户牌匾》和《贷款证》。
五、对信用商户和信用市场进行年检。
第四章 评定流程
第九条 信用商户的评定流程是:
①客户经理对商贸市场摸底;②商户提出评定申请;③初评小组依据商户申请进行调查;④信贷内勤人员建立商户档案;⑤初评小组初步评定;⑥张榜公布;⑦评审委员会审定;⑧授信签定合同;⑨颁发《信用商户牌匾》和《贷款证》。
第十条 调查。初评小组深入现场对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信用商户调查表》。
第十一条 建档。由信用社信贷内勤人员依据客户经理的调查结果对商户按市场逐户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初评。初评小组依据调查情况,对照评定标准,逐户评出分数。并根据商户净资产的50%,提出建议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张榜公布。初评小组在市场内公布初评结果,张榜公布时间一般为3-5天。
第十四条 审定。评定委员会对初评小组评定结果进一步审核,并研究审定信用商户的资格和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授信签定合同。由信用社客户经理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核发证书。由评定委员会颁发联社统一制作的《信用商户牌匾》和《贷款证》。
第十七条 信用商户经过年检达到标准的,继续保留其信用商户资格,需要增加或减少授信限额的,根据其经营情况变化,重新核定授信额度。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八条 信用社根据信用商户借款金额的大小,采取信用、联保、抵(质)押等方式发放,具体可分为:
(一)在信用社确定的授信限额内,信用商户可携带身份证和贷款证直接去评定信用社贷款专柜办理,由信贷内勤人员仔细核对证件无误后,填制借据,发放贷款。
(二)在超过信用社确定的授信限额时,由信用商户提供相关资料,信用社提前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向联社提交借款计划书及相关资料,联社进行研究审批,由信用社按照抵押、质押或保证贷款要求给予快速办理。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评为信用商户贷款条件的,可以发放商户联保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及时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第六章 商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社的客户经理要对商户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变化实行动态监测,每旬不少于一次,定时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记好工作笔记,年检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信用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信用商户资格,收回《信用商户牌匾》和《贷款证》并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不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出租、出借《贷款证》,转移贷款用途的;
三、终止商业经营,改为从事其它行业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每年聘请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信用商户进行一次培训,主要培训有关经济法律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客户自我发展和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积极为商户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实现相互交流,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由信用商户为普通客户担保的贷款,借款金额在其授信额度内,免去对担保人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信用商户贷款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即:第一次年检合格后享受贷款利率下调5%的优惠;第二次年检合格后享受贷款利率下调10%的优惠;连续三次年检合格后享受贷款利率下调15%的优惠。
(一)每月平均在信用社存款不低于10次或在信用社日均存款额不低于1000元;
(二)对信用户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累计达二次以上授信后的。
第八章 信用市场建设
第二十三条 信用市场的标准
一、市场内的信用商户占到全部商户的60%以上。
二、市场有规范、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能够积极主动支持信用市场建设,协助信用社组织存款,清收贷款。
三、信用商户不良贷款(五级)占比在2%以下。
四、新增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收息率均要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信用市场创建工作由信用社组织实施。
一、申报。信用社在评定信用商户的基础上,按照信用市场的标准,逐项调查、分析、测评,达到标准的,将评定结果报联社信用市场建设委员会。
二、审查验收。联社信用市场建设委员会对信用市场进行严格审查验收,达到标准的,确定为信用市场。
三、挂牌。由联社信用市场建设委员会为信用市场授予《信用市场》牌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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