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黑政办发201135号)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绥院院发2008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一)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二)不遵守制度规定或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的;(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使用的;(四)教师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使用人、保管人使用保管措施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五)
2、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六)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七)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平时坚持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确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和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
3、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实验室主任和单位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的。第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在3天内报单位主管领导。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在1周内报送资产管理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和其它重大事故,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必要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其它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第六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必须立即
4、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处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本单位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1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赔偿手续。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按下列程序处置:(一)填写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置表(见附表),需附有发生损坏、丢失的过程说明材料、公安机关或保卫处证明材料和责任事故签定材料;(二)各单位依据事实,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资产管理处初审;(四)损坏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3人以上(含3人)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损坏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
5、由使用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五)损坏、丢失单台(套、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办公设备、家具、车辆由资产管理处,后勤设备由总务处签署意见)及资产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六)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进行审计复核;(七)损坏、丢失单台(套、件)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原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处理意见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八)丢失的仪器设备由学校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报损申请,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省教
6、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第八条 为便于实际操作,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时,参照企业设备折旧或社会行业相关标准,确定一般情况下折旧年限标准如下: (一)数码类设备(如PC机和外围设备、数码相机)折旧年限为6年,年折旧率为16.7%。(二)家电类设备(如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年折旧率为12.5%。(三)仪器仪表类、电子设备类折旧年限为8年,年折旧率为12.5%。(四)机电设备类折旧年限为12年,年折旧率为8%。(五)机动车类折旧年限分别为9座以下轿车15年、9座(含)以上轿车10年、轻型货运汽车(含双排)8年,年折
7、旧率分别为7%、10%和12.5%。(六)木质类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8年,铁质类办公家具折旧年限为16年,年折旧率分别为12.5%和6.25%。第九条 各类设备的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以及实际残值较高的仪器设备,估价时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第十条 对涉及能够民用的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数码相机、彩色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仪器设备,以及购置时间短、设备价值高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要从严计价赔偿。第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估价的原则:(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
8、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三)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四)损坏丢失的在用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赔偿残值。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各单位应先责令当事人书面检查,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费。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建议学校给予单位或个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一)对管理不善,岗位责任制不落实;(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一贯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三)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四)损失重大,产生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 赔偿所回收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