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激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员工,规范员工日常行为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及以下在职人员。第三条奖惩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奖惩分明;(二)统筹兼顾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三)以思想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第二章奖励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于有以下表现或贡献的员工,将给予奖励:(一)在完成绩效目标过程中,明显超出预期结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二)在集团发展战略与年度事业计划实
2、施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经营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维稳、安全事故防范等专线工作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思想品德、职业操守、廉洁奉公等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的;(五)由集团公司认定可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分层互补型的奖励机制,具体包括绩效奖励、专项奖励和评先表彰等。其中:(一)绩效奖励按照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二)专项奖励包括总经理专项奖及其他专项奖励,按照集团专项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实施。(三)评先表彰类奖励按照奖励性质及类别的不同,由相关部门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拟订方案,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组织落实。
3、第三章惩戒第六条集团公司对于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员工,将给予惩戒:(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消极怠工等,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二)对本职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四)由集团公司认定应给予惩戒的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七条集团公司的惩戒包括书面警告、记过、降级或解除职位四类,根据员工行为主观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别对应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违规四种情况。第八条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轻微违规行为,将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惩戒期限为三个月。(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五次或无故旷工达一
4、日的;(二)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消极怠工,经劝告拒不改正的;(三)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的;(四)工作时间内受到行政机关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范围);(五)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属轻微违规行为的。第九条 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一般违规行为,将给予记过。记过惩戒期限为六个月。(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十次或无故旷工累计达三日的;(二)在办公场所吵架、打闹、损坏公物等,且不听劝阻的;(三)对同事进行恶意攻击,包括诬蔑、伪证、制造事端、恐吓威胁等,影响工作秩序并不听劝阻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5、消极怠工导致工作流程受阻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五)工作中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并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影响的;(六)违反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投资、保密、财务等相关制度规定,擅自发布信息或接受宴请的;(七)一年内受到集团公司书面警告惩戒两次及以上的;(八)其他集团公司认定属一般违规行为的。第十条 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较重违规行为,将给予降级。降级惩戒期限为十二个月。(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十五次或无故旷工累计达五日的;(二)工作时间或在集团办公场所赌博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且有威胁领导行为,导致工作流程严重受阻并造成较大影
6、响的;(四)工作中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的,并对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的;(五)违反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投资、保密、财务等相关制度规定,并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影响的; (六)一年内受到集团公司记过惩戒两次及以上的; (七)其他集团公司认定属较重违规行为的。第十一条 对以下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将给予解除职位:(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二十次或无故旷工累计超过五日的;(二)工作中因擅离职守、麻痹大意等,损坏或丢失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的,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三)未经批准,兼营其他公司或在与集团公司有竞业关系企业任职
7、,经劝告拒不改正的;(四)违反集团公司招投标、采购、投资、保密、财务等相关制度规定,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五)利用集团公司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品牌、声誉等)徇私舞弊,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六)伪造或盗用集团公司印章,伪造、损毁或随意涂改重要文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七)在集团公司服务期内,受到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一年中受到集团公司降级惩戒达两次及以上的;(九)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的。第四章惩戒的实施第十二条 惩戒实施的流程(一)事件调查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牵头,并根据事件性质
8、及严重程度会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初步调查,收集、查证证据材料并听取涉事员工意见,涉事员工对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有权进行申辩。事实一经认定,即通报工会。若涉事员工为中共党员,须同时通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和党委工作部。(二)提出处理建议事件调查组在征求工会意见后提出处理建议,并与涉事员工进行沟通。(三)做出惩戒决定集团公司根据事件性质,就处理意见按有关管理权限报批后,做出最终惩戒决定。(四)惩戒决定公示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惩戒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惩戒的员工,其中,受到记过、降级、解除职位惩戒的将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第十三条惩戒实施的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所有人员的惩戒决定均由集团公司党政联
9、席会审定后实施。第十四条在受惩戒期间有悔改表现的(被解除职位的员工除外),惩戒期满后,应当解除惩戒。解除降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位。第十五条在受惩戒期间受到新的同类惩戒的,其惩戒期为原惩戒期剩余期限与新惩戒期限之和,惩戒期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在受惩戒期间受到新的另类惩戒的,新惩戒期与原惩戒期重叠计算。第十六条受惩戒员工有关处理(一)受书面警告惩戒的,一年内不得调薪,当年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待改进”核定。(二)受记过惩戒的,一年内不得调薪,扣减惩戒对应期限内浮动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及进入年度后备人才库;惩戒结果载入人事档案。(三)受降级惩戒的,根据降级后的职衔重新确定薪酬,扣减惩戒对应
10、期限内浮动奖金,两年内不得晋升及进入年度后备人才库;惩戒结果载入人事档案。(四)受解除职位惩戒的,集团公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取消当年浮动奖金,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惩戒结果载入人事档案。第五章申诉第十七条若员工对奖励或惩戒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工会提出申诉,并由工会独立组织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若复核意见与原奖励或惩戒结果一致,由工会将复核情况向申诉员工作出反馈,并通报有关部门;若复核意见与原奖励或惩戒结果不一致的,由有关奖励或惩戒的实施部门结合工会复核意见重新评定审核。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奖惩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员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涉嫌违法违纪及犯罪行为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各板块(受权)主体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员工惩戒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操作,或参照本办法制订有关制度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