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集团社会保险实施细则1、目的为了规范社保缴交标准及操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3、原则依法购买,规范操作原则。4、主要内容4.1 社会保险的险种及缴费比例按当地社保相关条例进行购买。4.2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各分公司形成方案,报物业集团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分管高管、总裁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4.3 社保的购买及停缴操作由各分公司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细则执行。4.4 单位及个人缴交部分4.4.1 社保单位缴交部分应由单位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每月向社保机构代缴。4.4.2 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承担,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4.5 外派员工社保
2、管理4.5.1 外派员工根据员工个人需要,如社保需在深圳缴交,个人需提出申请,按权责手册调动权限审批后方可在深圳缴交。4.5.2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社保管理人员每月 30 日前将外派人员当月个人缴交清单发给各分公司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4.5.3 社保代缴费用由物业集团财务部与分公司财务部进行账务核算。4.5.4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的社保管理人员需对外派人员进行社保备案,做好员工在异地就医的报销工作。4.6 社保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及网上操作4.7 物业集团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职能部门的社保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初建、增减、转移、停保、变更等事务。4.8 各地公司的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和本地政府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动态,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4.9 问责管理4.9.1 各分公司未按当地法律法规制定社保管理细则的,物业集团将对分公司第一负责人及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经济和法律责任。4.9.2 各社保操作管理人员未按分公司社保操作细则实施社保管理的,各分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社保操作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条款在社保管理细则中体现。5、附则本指引由物业集团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制定,其解释权归物业集团行政及人力资源部所有,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