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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驻港外派人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21078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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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集团有限公司驻港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驻港外派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驻香港的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以下称“外派人员”)。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外派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派人员的选派、轮换、撤回、聘用等日常管理事宜。第二章 选派、轮换与撤回第四条 选派条件(一) 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 满足境外业务发展的需要,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三) 具有一定的工作语言基础,经得起复杂环境和情况的考验。(四) 身体健康,体

2、检合格。(五) 在集团系统工作一年以上。第五条 选派程序(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职位空缺等情况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需求,并附有关要求及条件;若为新增编制,需先按有关规定办理新增编制呈批手续。(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提出选派意见。必要时可安排拟外派人选到有关部门试用,试用时间不超过半年,试用期内薪酬福利由原单位按原标准发放。 (三)人选初步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核,呈董事长审批。第六条 外派人员报到 外派人员到港一个月内,须持本人因公通行证原件、香港身份证原件到香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企管部按有关规定报到备案。第七条 定期轮换

3、(一)外派干部需要定期轮换,连续派驻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二)对于即将到轮换期的人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征求用人部门意见,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若撤回,则启动接替人员的选派程序;接替人员可提前到位,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若因工作需要暂不撤回,则按照有关程序申报超期延期或办理二次外派。第八条 外派撤回轮换期满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对确定撤回的外派干部办理撤回手续。如遇下列情况,可提前撤回:(一) 违反当地法律、公司规章制度的。(二) 泄露国家、企业重大机密的。(三)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胜任现职的。(四) 任期内提出留学或辞职申请的。(五) 患重

4、病或负伤,无法正常工作的。(六) 女外派人员怀孕的。(七) 到达离、退休年龄,不再续聘的。(八) 因其他情况,不宜继续在港工作的。第九条 确定撤回的外派人员,接到调动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交接。交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交接期结束后,外派人员须在一周内持调动通知到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到。第十条 外派人员撤回时,须按程序转移党组织关系,交还归属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的物品、机密资料、因公护照/通行证等。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撤回后,如无特别工作需要,一般在内地工作满一年后,方可再次外派。第三章 外派管理第十二条 聘用协议管理(一)签订:外派人员到港后,须在一个月内与驻港公司签订附属聘用协议作为境内劳

5、动合同的附件。驻港聘用协议按任务期限确定。(二)终止:外派人员因申请撤回,需终止驻港聘用协议的,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呈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违约处理;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需终止驻港聘用协议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外派人员。第十三条 纪律管理外派人员在驻港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一)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企业利益,重大问题一致对外。(二)严格遵守我国和香港特区法律法规、中联办等上级单位制定的外派人员纪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三)按照公司要求,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香港特区的繁荣稳定。(四)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境内外企业私自兼职,领取报酬。(五)不得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不得私自申请转为“优才”或“专才”身份。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各产业板块(受权)主体公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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