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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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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评价证券服务机构资质及其执业质量的标准、方法和程序,明确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利用证券服务机构工作成果的责任,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公司服务的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股票挂牌等业务活动提供承销保荐、法律、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税务服务等专业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主要包括其他证券公司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条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应对为公司服务的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提供其他专业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委派的业务团队的执业资质、从业经验和执业质量进行评价,以合理利用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成果。第四条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可根据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评价结果向公司服务的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提供其选聘证券服务机构的建议,但不得干扰或直接参与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选聘工作。第五条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开展证券服务机构评价时,应按规定就

3、所收集的评价资料、实施的评价过程和形成的评价结果编制工作底稿。第六条 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分公司及其他部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时对证券服务机构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评价的内容和方法第七条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可通过获取证券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查阅证券服务机构网站或简介以及查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信系统等方式,从以下方面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评价:(一)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具备从事提供承销保荐、法律、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税务服务等专业服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二)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具有与拟从事业务相关的历史业绩;(三)证券服务机构是否拥有良好的执业声誉,是否受到有权政府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

4、处罚或纪律处分。第八条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可通过获取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查阅执业人员简历、查询相关行业管理网站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信系统等方式,从以下方面对证券服务机构委派的项目组进行评价:(一)项目负责人或签字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执业资质;(二)项目组成员是否具有从事类似业务的从业经历;(三)项目组成员是否受到有权政府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九条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可通过召开项目协调会议、查阅证券服务机构拟订的专业报告或相关工作底稿、就特定事项进行专门沟通等方式,从以下方面对证券服务机构委派的项目组成员开展的业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一)项目组拟订的专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5、是否符合业务规范的要求;(二)项目组在专业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描述是否与事实相符;(三)项目组在专业报告中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专业意见是否与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存在实质性差异。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评价的结果及其处理第十条 若评价结果表明证券服务机构或其委派的项目签字人员不具备从事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或者虽有业务资质但有不良执业记录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应建议公司或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第十一条 若评价结果表明证券服务机构拥有从事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拥有较好的执业业绩和执业信誉但其委派的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应建议证券

6、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要求证券服务机构更换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第十二条 若发现证券服务机构项目组拟订的专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业务规范的要求,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可通过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相关当事人要求其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若发现证券服务机构项目组在专业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描述与其了解的事实不符,或者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有疑义,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应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若发现证券服务机构项目组在专业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的描述或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可提请公司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十四条 若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公司向有权主管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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