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税务事项作业指引
编制
xx
日期
-11-8
审核
xx
日期
-11-20
批准
xx
日期
-12-4
修订记录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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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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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集团及各下属房地产公司税务登记、税务筹划、纳税申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房地产公司的税务事项管理。
3.术语和定义
税务登记:新成立公司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按照属地原则在县以上构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4. 工作流程
4.1公司成立之初,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取得纳税光盘并缴纳印花税
4.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4.1.2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1.3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1.4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后,带公司相关资料办理税种核定,并根据核定税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4.1.5税种核定完毕后,按新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4.2发生变更事项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2.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2.2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4.2.3纳税人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3及时申报缴纳各项税金
4.3.1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包括: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4.3.2纳税申报期限
4.3.2.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4.3.2.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4.3.2.3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3.2.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4.3.2.5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3.2.6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4.3.3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4.4拿地阶段税务筹划
项目拿地阶段,财务部应在项目纳税行为发生之前根据项目指标进行税务筹划,对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合理纳税的目的。
4.5建设阶段税务筹划
项目建设阶段,财务部应根据项目建设期间各项成本数据进行税务测算,并时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4.6项目清算
项目达到清算条件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项目清算手续并结清项目应缴纳税款。
5.支持性文件
《税收征管法》、《税法》
6.相关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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