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仓储供应链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客 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仓储供应链服务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租用地点、租用面积、时间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供应链服务。仓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储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温度为常温;
1.2 乙方提供仓储供应链服务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8:00,若甲方在超出工作时间需要仓储服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额外收取加班
费用;
1.3 仓储租用时间为: xx年 4 月 9 日起至 xx年 4 月 8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后进行书面确认可延长。
1.4 经乙方同意,甲方租用面积可临时增加,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
或未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就实际增加的面积按每平方米_____ 元/日向甲方收取仓储
费,其他费用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收取。
第二条、货物入库验收标准
2.1 货物验收由乙方负责抽检,验收的内容、标准由甲方提供;
2.2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
期等),若未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提供的货物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的验收差
错或发生货物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3 甲方将货物运到乙方指定位置,由甲方负责卸货,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商品名称、规
格型号、生产日期、数量,以系统入库形式核对收货;如发现货物实际入库数量与甲
方提供的预期到货信息不符或有到货异常现象,乙方有权拒绝入库同时立即通知甲方
相关负责人员,由甲方负责处理或乙方根据甲方书面处理意见办理。乙方最终以实际
入库货物为标准出具《入库单》,乙方不对甲方提供的预期到货信息内容负责;
2.4 甲方在货物入库之前1个工作日将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及生产日期等通过系统或书
面告知乙方;
第三条、商品出库手续
3.1 乙方根据甲方通过系统或邮件形式提供的《出库单》对货物进行出仓运输,《出库单》
内容包括:客户名称、订单号、收货方地址、收货人、电话、品名规格、单位、数量、
货值;
3.2 乙方承诺甲方在常规订单情况下,当日16:00订单当日完成配货,甲方有促销活动需
提前24小时将促销预估单量告知乙方;
3.3 任何“白条”或口头通知一律不予办理出库手续,甲方人员或甲方委托的提货人不得
以此为借口损害乙方信誉;
3.4 若甲方拖欠乙方仓储、管理等费用时,乙方有权督促付款三个工作日后停止为甲方办理出库手续和相关服务
并留置商品;2个月期满后,甲方仍未交清全部费用,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变卖留置商品;
第四条、货物盘点
4.1 每月5日为仓库盘点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向后顺延),乙方在每月的10日向甲方提
供一份截止上月底最后一天的货物盘点明细表(由仓库负责人签字),如有异常,甲
方需及时提出,双方核对清楚,从甲方收到明细表当日起计算超过5日无异议,则视
认同确认;
4.2 每半年进行一次静态全盘(需停止发货),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货物盘点损益件数
应小于等于0.05%,免赔;若盘点损益件数超出0.05%,乙方需在盘点结果出具三个工作日内赔付甲方超出部分的损益金额,商品金额按照甲方销售平台上的起始销售渠道价,最高不超过甲方在平台上的最低销售价格。
第五条、乙方对甲方提供仓储供应链服务需满足的KPI指标
序号
名称
KPI数值
1
遗失率
万分之3以内
2
错发率
万分之1以内
3
库存偏差率
万分之5以内
4
反馈及时率
百分百
5
收上及时率
常规约定的量,当天全部完成
6
发货及时率
常规接单,17:00以内,当天全部发出
7
专项接口人
仓内配置专项客服,便于及时第一时间找到接口人
8
数据同步
仓库情况、发货情况等数据除时时同步
9
专项质量管理小组
确保承诺的KPI数值准确达成,同时对仓内操作要求及业务对接进行监督
10
系统
WMS 系统
第六条、价格及结算方式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单位
单价
备注
操作费
方式一
乙方根据甲方的业务量,投入人员完成B2B、B2C业务,人员成本由甲方承担
元/人
¥5,500.00
初期投入10人、根据业务量变化调动
存储费:存储条件为常温
元/平米/天
¥0.80
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核算
方式二
乙方负责甲方存储期内的业务,包括常规收发货,按照甲方当月销售额收取一定比例操作费
元/月
甲方月销售总额*3%
甲方需提供真实的月度销售总额数据
注:采用方式二收费方式前提,甲乙双方通过3个月到半年的磨合后,根据甲方的实际销售情况,通过乙方提高仓储操作效益,使此按点收费比例最终达到1.8%-2%
仓储保险
建议客户自行购买
5.1 收费价格明细
操作费部分,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承诺每月按照方式一与方式二对应产生的金额取
高值作为操作费付予乙方;甲方按乙方实际支付金额提供等额发票;
5.2 乙方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供上月仓储相关费用的账单供甲方审核,甲方如对该账单持有
异议,应自乙方送达账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
认同,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与甲方共同完成仓储相关费用的核对和确认,甲乙双方协议按自然月(每月1日至30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甲乙双方协定的信用账期为25天,甲方承诺在上述协定账期
内向乙方支付仓储相关费用;
5.3 月结账单可以通过纸质、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送和确认,如乙方要求甲方在
纸质账单上盖章确认并反馈的,甲方同意予以配合;
5.4 甲方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月结费用。甲方支付月结费用时,应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操作。现金结算的,需保
留乙方指定收款人的签收记录,否则,甲方需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5 对于甲方拖欠乙方合同约定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3‰作
为逾期违约金;
5.6 签订本协议前双方可约定履约保证金。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 元作为履
约保证金,并承诺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履行本协议
期间,如甲方出现拖欠费用等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用于弥补
损失,并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补缴保证金。本协议期满后,如甲方无违约行为的,
乙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为甲方保管的仓储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2 甲方存储货物必须是合法的,其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或
符合经批准的企业或行业标准;
6.3 甲方需提供存储物的明细资料,说明存储物特性、存储要求。如物品性质为易变质物
品,还需提供相关的存储说明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4 甲方储存的商品必须与协议标明的一致,若协议约定与甲方实际储存商品不一致,乙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
6.5 甲方应教育本方人员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乙方的安全保卫、消防、出入库等各项规章
制度,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进入库区,看护好自己的物品,否则损失自负;给乙方或
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应不断提升仓储自动化能力,投入符合甲方仓储管理所需现代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化流水线、高低货架、高位叉车、液压车、引入RFID技术 等等),提升仓储管理效益。
7.2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品不予存储、甲方需提供仓储物的明细资料,如甲方
违反规定,乙方可以拒收入库货物,如在甲方隐藏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一切责任由甲
方承担;
7.3 乙方应按照协议商定的存储条件和存放要求存放货物,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货物出
现异状,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如仓储货物危机其他仓储货物的安全和正常存放,情
况紧急下乙方可做出必要处置,事后及时通知甲方;
7.4 货物储存期间,因乙方存放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存储器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延迟出货,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承受的实际损失。
7.5 乙方提供安全、有效的仓储设施,负责商品的接收、入库、码垛、保管、出库,并
协助甲方盘点和对帐;
7.6 乙方按甲方合理要求,提供及时、准确的相关报表服务。
第八条、保险
8.1 甲方需自行购买仓储货物保险,保险范围为《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如甲方拒绝购
买保险,在非保险起见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仓储货物的灭失、损坏,乙方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由于不可抗力或动物破坏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应及时通知对
方,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条、协议生效、期限和解除
10.1 本协议有效期从 2015 年 4 月 9 日起,到 2018 年 4 月 8 日止
10.2 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10.2.1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保证或义务且协商无果;
10.2.2 需解除协议方提前两个月通知向对方。
10.3 本合同到期尚未签订新合同前,但双方仍在合作中,则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10.4 在租赁期内,如因甲方业务发生变化需提前中止合同,则甲方需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
且甲方将向乙方支付一个月仓库存储费的违约金;
10.5 在协议期限内,由于特殊原因,如政府规划、乙方经营规划调整、租赁物拆迁等,使
协议难以履行的,乙方可解除协议,但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满两个
月协议解除(不视为乙方违约),解除后甲方的搬迁费用自己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协议难以履行,乙方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且向甲方赔付两个月仓库储存费用的违约金,解除协议后乙方承担甲方的搬迁费用。
第十一条、协议效力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随时协商修订,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签约地人民法院;
11.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
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