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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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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中心总承包技术要求 目 录 第一部分: 序言………………………………………………………………………………………………………………………..……2 第二部分:土方开挖及填土工程 …………………………………………………………………………………………...……..2 (一) 规范及标准……………………………………………………………………………….………………………………………2 (二) 场地测量……………………………………………………………..……………………………………………………………3 (三)基坑方案设计………………………………………………………………………………………………………………..……3 (四)土方开挖………………………………………………………………………………………………………….……………….…5 (五)支撑施工……………………………………………………………………………………………………………….……….……7 (六)土方回填…………………………………………………………………………………………………….………………….……7 第三部分:混凝土结构工程…………………………………………………………………………………………….……………10 (一) 规范、标准……………………………………………………………………………………………………………….………10 (二) 总则…………………………………………………………………………………………………………………………..……10 (三) 混凝土…………………………………………………………………………………………………………………..………. 11 (四) 钢筋…………………………………………………………………………………………………………….………………….26 (五) 模板…………………………………………………………………………………………………………………….………….32 (六) 面层……………………………………………………………………………………………………………………….……….36 (七) 结构缝…………………………………………………………………………………………………………………..….…….36 (八) 工程竣工………………………………………………………………………………………………………………….……..39 (九) 裂缝修补………………………………………………………………………………………………………………..……….39 (十) 模板螺栓孔的封堵………………………………………………………………………………………………...……….41 (十一) 现场喷淋测试………………………………………………………………………………………………….….………..41 (十二) 基础大底板工程………………………………………………………………………………………………….….…….42 第四部分:砖石砌体工程………………………………………………………………………………………………….………….45 (一) 依据标准及总则……………………………………………………………………………………………………………..45 (二) 材料………………………………………………………………………………………………………………………………..45 (三) 板材………………………………………………………………………………………………………………………………..48 (四) 砌体施工……………………………………………………………………………………………………….………………..54 (五) 检测、验收……………………………………………………………………………………………………..………….…..59 (六) 成品保护………………………………………………………………………………………………………….……….…...60 第五部分:钢结构工程……………………………………………………………………………………………………….…..….61 (一) 钢结构质量规范及标准………………………………………..………………………………………………….…….61 (二) 承包范围………………………………………………………………………………………………………………….……..61 (三) 技术要求………………………………………………………………………………………………………………….……..61 (四) 螺栓连接………………………………………………………………………………………………………………….….….68 (五) 钢构件的装卸、运输和堆放…………………………………………………………………………………….…....69 (六) 安装…………………………………………………………………………………………………………………………….….69 (七) 质量检验…………………………………………………………………………………………………………………….…..70 (八)涂装……………………………………………………………………………………………………………………………..…….73 第六部分:防水(含地下室)及屋面工程……………………………………………………………………………………....76 (一) 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76 (二) 防水工程施工资质……………………………………………………………………………………………………..…..76 (三) 防水材料、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书………………………………………………………………………….……..77 (四) 防水施工准备………………………………………………………………………………………………………………….77 (五) 地下室防水……………………………………………………………………………………………………………………..78 (六) 屋面防水……………………………………………………………………………………………………………………….. 87 (七) 屋顶绿化施工………………………………………………………………………………………………………………….89 第一部分:序言 (一)基本要求 1、本技术要求的原则是满足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的规定。 2、本技术要求所列出的标准、规范未必是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承包单位应当执行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前已经生效的相应的标准、规范的最新版本。 3、当本技术要求与相关规范不一致时,(以两者中要求较严者为准)。 4、当本技术要求与相关规范对于所有工序、物料质量等不一致时,都取要求较严格者。 第二部分:土方开挖及填土工程 (一) 规范及标准 1、承包单位须保证所有土石方工程符合所有有关法律、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条例、本工程规范的技术要求。下述标准、规范等仅供参考,应选择最新的颁布版本或局部修订版本作为施工指导的依据。所要求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1—83)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JGJ120—99) ·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 ·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 (JGJ/T111-98) ·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 J220-2002) ·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2010) ·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GTJ08-40-2010) ·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YB9258-97) · 软土地基深层搅拌加固法技术规程 (YBJ 225-91) · 地下水监测规范 (SL183-2005) ·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 上海市《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2010) ·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97-87) ·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123-1999) ·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 104-97) (二)场地测量 场地开始测量 1、接收现场和任何工程开始前,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地形测量。进行测量时须邀请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见证。 2、开始测量前,测量方法和所用的测量仪器须已获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审批。 3、工程开始后1星期内,地形图须获得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同时作为实测记录。 4、任何测量记录完成和同意前,不可在现场范围内展开土方工程。 中期和最终测量 1、按建设单位指示进行定期的中期测量; 2、工程完成后进行最终的地形测量; 3、当建设单位怀疑测量记录的准确性时,可指示而施工单位须无偿进行额外的测量。 4、 采用相同的测量方法和过程并按以上1.4条进行中期、最后和额外测量。 场地标高和测量数据 1、 所有地形测量 (a)须参照政府给定的主水平基准,对场地原始状况进行测绘。 (b)除非另有注明,基坑自然地面标高、点标高或等高线标高等均为绝对标高。 (c)若承包单位质疑这些标高的正确性,则必须在开挖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否则可认为承包单位对这些标高的正确性没有异议,因此,由于标高的准确性所引起的任何索偿将不被考虑。 (d) 地形测量后绘出平面和截面图,比例1:200。 (e)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确认为真实记录。 2、现场及周边建筑勘察 (a)承包单位须,在开工前对基础边界周围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详细勘察及鉴定。 (b)所收集的资料须包括建筑物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形式以及隐蔽的设施等。 (c)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单位须指派同一个(组)人员就施工对上述结构的影响进行检查、评估。 (d)一旦发现上述建筑物在开挖前或施工过程中有裂缝出现,则承包单位须在适当的位置安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测量装置以监测裂缝的变化。 (e)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承包单位也须了解所开挖土方的性质,估计开挖岩石、旧房屋基础及人防工程等所占的百分比。承包单位须单独承担风险,合同价和工期不作任何调整。 (f)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已被认为包括上述调查及监测所需的费用。 (g)承包单位的开挖和临时支护方案须考虑周围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 (三)基坑方案设计 基坑开挖工程评审 1、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以下深基坑工程前,承包单位须制定深基坑施工方案并获市建设交通委专家评审通过: (a)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b)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c)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d)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工程。 2、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实施。 3、施工方需充分考虑地铁对本项目的影响,为满足当地政府或地铁部门要求而作出的任何更改而引起的费用及工期须由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将不会接受任何额外增加费用或工期的要求。 基坑施工方案和措施 1、所有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开展前,须呈送相关的施工方案给本工程的结构顾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 2、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须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制定,并详列临时工程所涉及的材料、施工机械、时间和操作程序等。 3、作为施工方案其中一部分,须呈送基坑临时支撑系统供结构顾问、建筑设计院、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并须获工程所在地当局审批(如适用); 4、须考虑沿车道附近的所有排水管道和现存的支挡结构;须包含地块内保持相邻区块建筑物正常使用或其他承包单位正常施工的围护措施。 5、提供详细的施工计划,当中须说明不同施工阶段对交通的影响和安排,以及对现有的市政配套设施的保护方法;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等的保护措施。 6、提供详尽的施工程序,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和组织;安装临时支撑和开挖的程序;拆除临时支撑和回填的程序;临时排水措施,以免大雨时引起泛滥; 7、在工程进度计划中预留充分时间(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周期要求)予建设单位审核施工方案。施工方案获审批前,不可展开临时工程。 8、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须经过原评审专家组同意。其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须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9、尽管建设单位已获得工程施工的许可;或在招标书中已包括了获得批准的设计方案,但承包单位仍须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10、评审方案未涵盖(毋需政府评审)的地块内围护的设计和施工内容视为承包单位的施工配合措施,为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相应内容需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并深化,并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审核。 基坑工程对周围建筑的影响 1、承包单位在施工前,须邀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2、当基坑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可能影响其它时建筑时,建设单位可指示把施工方案送呈可能受影响的相关部门审批; 3、须在施工进度计划中预留充分时间供相关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4、承包单位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须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须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5、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承包单位须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须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6、承包单位需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7、施工方案正式审批前,不可开展临时工程、土方开挖、降水等工程。承包单位不得以施工文件报审或所建议的承包单位法未获批准为出而提出延长工期。 设计更改 1、承包单位不得对已通过评审的设计和施工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和调整。 2、为了适应现场情况变化必须更改已评审内容时必须经设计单位、政府审批部门、业主及现场监理单位的许可,并由承包单位负责重新送审。 3、重新评审导致时间费用的增加由承包单位承担。 规范 1、临时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措施须按合同文件和最新版本的相关国家规范、地方规范、标准、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 2、若有引用其它国外规范的地方或与现行国家规范要求不同时,须以两者中较严格的要求为准。 (四)土方开挖 技术方案 在土石方工程开始前(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要求)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呈交施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施工机械和运土车辆的详情 (b) 土方开挖、回填和压实填方土料的方法; (c) 挖方不同种类土料的用途和输入回填土料的来源地点、地址; (d) 挖方土料、填方土料贮存和弃置的位置、距离 (e) 填方土料含水量的控制方法 (f) 控制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方法 (g) 保护土方工程和土方工程土料免受雨水和天气影响的方法 (h) 监察地下水位的方法; (i) 监察地面和建筑物的移动的方法; (j) 邻近斜坡、挡土墙、结构、道路、管线、邻近建筑保护方法和稳定性计算。 地下障碍物清除 1、在开挖期间遇有地下障碍物时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2、所有树根、埋在地下的树干、废弃的混凝土、砖基础及各种桩基础、废弃的地下管道、检查井及沟渠、受废弃地下管道污染的泥土或其它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中均须运走。 3、所有地下管道的开口端应用低标号混凝土密封,所有空隙须以干硬材料(如素土、砂、碎石或素泥混凝土等)夯实。 4、在开挖过程中遇到的巨石必须切割至坑边,承包单位须负担该部分费用。 5、在开挖过程中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伤及桩。 地下管线保护 1、 对地下管线、市政设施的保护,承包单位在施工之前,须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 2、 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不要扰动或损坏地下市政管道,其中包括煤气管、水管、电缆及其它地下市政设施。 3、 当在施工现场遇到地下市政设施时,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 4、 在进行土方开挖前应熟知附近地下管线的位置,在地下管线的位置进行挖方工程,应以手工挖掘。 5、 若对地下市政管线有损坏,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承包单位负责任何修补或赔偿的费用。 基坑开挖、爆破 1、在进行垫层、钢筋工程、预埋管及浇注混凝土等工程施工前,所有土方开挖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2、若在施工图指定的深度上基底持力层验收不满意,在进一步开挖前,承包单位须获得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方可施工。 3、地下结构,基础,排水管,给水管及任何降低场地标高等的开挖,均须严格按图纸所示的宽度及深度或建设单位指示之深度施工。 4、浇筑混凝土前,基坑底部须回填适量和已获审批的垫层材料并将其夯实。 5、若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的书面许可, 不允许对现场的临时建筑进行爆破。 6、若取得爆破许可,承包单位须提交爆破方案,须满足国家规范《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的要求。 7、若不允许爆破,则必须按照允许的方案进行拆除工作。 降水 1、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挖方及浇筑混凝土结构等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投标阶段呈交有效的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 2、降水系统包括井点降水,水坑降水、灌浆及其它或互相结合等措施来降低地下水位。 3、降水作业不能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防汛设施造成破坏,并设计监测措施和方案。 4、降水作业若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防汛设施造成破坏,承包单位须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且承包单位须承担修补损坏的有关费用。 5、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国家标准,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6、所有工地上的积水和在施工过程中从河流、降雨、破损的地下水管或其它来源流入基坑中的水均需泵出或用其它方法排除,承包单位须负责该部分费用。 7、施工过程中或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基坑内都不得积水。 8、 基坑开挖及使用期间应持续降水,根据沉降及水位监测情况适当调整降水方案,现场应配有发电机,防止停电影响降水,导致基坑突涌。 9、除轻型井点等降水措施外,地面及坑内应设完善的明排水系统,及时排除雨水及地表流水,严禁地表水或基坑排出的水倒流回渗入基坑。坑内排水不得采用在坑边挖沟方式。 10、充分考虑到雨季施工对基坑产生的不利影响,雨天不得开挖基坑,并要求施工单位作好相关的组织与准备,确保基坑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11、降水、抽水期间,应做好各种记录,并与监测单位密切配合,遇有情况异常应立即请示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协商并解决。 12、降水井管应注意避开工程桩及坑内加固搅拌桩,施工单位可视现场情况适当调整,以免影响降水效果。 13、局部深坑内是否布井管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情况确定,需保证降水后的水位位于局部深坑低0.5m以下。 (五)支撑施工 1、承包单位须负责复核已施工的地下结构或其它临时护土结构及支撑开挖设计图,同时保证支撑施工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 (JGJ120-99) 等规范的要求。 2、承包单位对开挖施工中工作面稳定性负有全责, 并应对可能产生的滑坡进行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须采取任何有需要的诸如板架等的支撑,且因此在某些位置要附加开挖及回填土,以维持挖方稳定性和避免结构或管线因挖方或降水工程时引致沉降。 4、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和保护所有合同中所包括的堤、坡和挖土、移走塌方及修补任何某点在合同期间及随后维护期间引起的损坏。 5、除非挖方围护支撑已有考虑,不应在挖方边操作或停放、放置建筑机械、或其它车辆和材料,挖方围栏与坑边距离不少于坑的深度。 6、除已形成安全斜面(应有设计计算验证)外,所有基(线)坑、槽、挖方壁、斜坡或堆土超过1.2m垂直高度须有稳固支护措施。 7、承包单位须特别注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图中表明的地下施工的临时及特别的支柱及支撑的初步建议,须负责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及获得同意的施工文件。 8、承包单位作为施工的责任人, 在采用这些建议前,必须检查已有的承包单位法是否合适, 若有必要, 可作修改或提出另一详细的建议, 但必须负责这些修改或建议得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方及有关部门同意及负责施工须承担的责任。 9、承包单位可提出另一支撑建议, 但是须负担政府相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修改的费用, 承包单位不能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时间或不同意所提建议的方法所造成的延迟而提出延长工期。 10、所有立柱、板架及支撑须在完工后拆除,或根据支撑设计的要求逐步拆除立柱、板架及支撑。 11、承包单位须每天观察地下结构或其它临时护土结构的位移并作好记录, 定期将记录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如有任何不正常现象或达到支撑围护某项预警值时, 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12、承包单位须负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其它所有板架支撑和横撑的设计、供应、架设和拆除;对可能产生的滑坡进行处理。 13、所有板架支撑和横撑在拆除前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书面批准。 14、建设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保护所有在合同中所包括的边坡等,承包单位也须在合同期内及随后维护期间移走塌方及修补任何遭到损坏的地方。 15、在进行变更后的土方开挖时,建设单位会测量实际的开挖情况,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后才能回填。 16、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相一致,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进行拆除。 17、支撑应开槽施工。 18、支撑及圈梁内纵向钢筋焊接长宜采用焊接,接头应设在离支点1/3处,单面焊接长度10d,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同一区段内纵向钢筋接头不应大于50%。 19、支撑应分块施工,每块土方开挖时,区段内支撑需整体形成并养护到设计强度。 20、各构件连接的焊缝须满足有关钢结构施工焊缝高度规定的要求,钢支撑预埋件以及支撑与支撑的连接构造由钢支撑施工单位根据其材料及设备按照等强度原则自行设计,且须经设计方认可后施工。 21、圈梁、支撑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均应按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参照相关图集、规范。 (六)土方回填 合符要求的填料 1、自然发生或经过处理的土料,这些土方材料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在工程展开时在工程现场地面上或地面下的或由其它工地运入为本工程使用的土类或石类材料 3、其他满足设计要求的土料。 不符要求的填料 合适土料以外并包含下列物质: (a) 淤泥 (b) 冻土 (c) 膨胀土 (d) 耕植土及含草皮 (e) 生活垃圾、金属、塑料、橡胶或合成物质 (f) 树根 (g) 腐殖质 (h) 含水率大于本合同规定最高容许值的材料 (i) 危险或有毒材料或可能会燃烧或改变体积的材料 (j) 工业废料(无论其性质稳定与否) (k) 海泥或塑性指数超于35% 或液限超于65%土料 (l) 巨石、石块 若建设单位同意,石块可破碎做填充土料使用,但须符合填方土料的规定。 一般规定 1、仅可以使用符合前文定义的符合要求的材料; 2、除另有说明外,填方土料包括从工地现场上开挖获得或从工地以外取得并符合一般填方土料要求的回填土料; 3、使用从工地现场上的开挖获得的填方土料,如果工地上符合要求的填方土料不足够,须从工地以外运入。 4、回填土原材料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回填土的质量、含水率等)。 5、填土的压实 需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单层填土厚度、压实遍数等)。 6、所有剩余的开挖出的材料须运离工地,承包单位有责任将土石方运至政府指定的地方,或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处置。 7、当建设单位指示要加大挖方以移走不穏固和不耐用的土料时,按以下措施处理多余的空间: (a) 适当处理和贮存土料避免引致离析、腐烂、侵蚀和不穏定; (b) 不同种类的土料须分开贮存,避免合适回填的土料受到污染; (c) 沟渠和河道的挖方土料存放在可直接运离开现场且不会污染公众环境的位置; 8、除非在回填位置的压土机已有足够能力把填方压至指定的相对压实度,否则,不应把填方土料拖运至回填位置。 9、没得到建设单位事先许可,不得从施工现场移走任何可用于永久工程的填方土料。 10、填土高度、坡度及其它尺寸要满足施工图的要求,并按施工图表示的方法或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对填土进行洒水、平整、液压及夯实处理。 预备工作 1、在进行土方回填前,回填工作面须清除垃圾、树枝,填方的材料可从开挖出的材料中选用。 2、若开挖的材料不适合做回填料或不能使用,承包单位须将经由建设单位同意使用的合适及足够的回填料运至现场,以完成所要求的填方。 3、承包单位需负责把不适合做回填的材料运离工地。 4、对软弱土层按设计进行处理。 5、回填斜坡时按图纸和建设单位指示开挖平台和坑,同时对受影响的位置提供有需要的地下排水措施。 6、回填斜坡时直至平台和坑开挖完成不得把填方土料置放在斜坡上, 没有获建设单位批准,不得把填方土料运离施工现场。 7、为确保回填土料的压实度符合规范要求,除非在回填位置已有足够的压土机械和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外,不得开始回填工程。 8、按施工图规定的深度(或当施工图纸没规定时200mm以内)移走表土(石头除外)后,把基土压实至与回填土料相同的压实度。 土方回填 1、回填前须保持回填位置干燥,每天工作完成后采取措施确保填方表面不会积水。 2、回填工程开始前和每层回填被覆盖前须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并且确保每一层土均压实。 3、当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认为天气情况可能影响填土和压土的质量,应停止工填方工程。 4、进行任何修正工作前须得到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批准。 5、除得到建设单位同意外,挖方土料可以采用筛选、处理和混合后成为合适的填方土料,不得用于填方工程以外其他用途。 6、如建设单位同意承包单位从施工现场移走上述挖方土料或同意用于填方工程其他用途,承包单位须另以等质和等量(压实计)的土料替代。 7、保修期满前如有任何填方工程出现沉降和因此引致的任何损坏,须整改至建设单位满意。 8、在进行填方工程时,把不留在原位的临时支护如钢闸板、木板或其他临时支撑等拆走时,须确保坑边地面的穏定。 9、 回填基础顶的土料须为素填土。 土方完成面 1、土方工程包括挖方和压实后的填方工程的最终完成面尽可为一穏定的情况。 2、土方工程最终面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后续工程或对完成面进行保护。 3、土方应在设计规定的暴露时间内完成压实、种植、喷草种或以其他适当的穏固方法正确地处理好土方。 4、土方工程最终完成面须平整,标高满足设计要求。 5、在结构或管线建造工程完成后,最终平整面应在结构或管线的上面。 6、应在场地平整面进行平辗证明,在建设单位见证下以胶轮非震动式平辗压土机压实场地平整表面最少2遍,碾展机行驶速度不超于每小时2公里。 7、进行平辗证明时,场地平整面如出现任何缺憾或变形,必须整改至建设单位满意。 8、场地平整后而不是立即进行后续永久性工程,须按建设单位同意的方法保护场地平整完成面。 9、保持土石方工程最终完成面和场地平整完成面在一个穏定情况,免于受到水或其他原因和暴露于一些情况而受到损坏。 10、除建设单位认为对后续工程的进行影响较大,不允许施工机械或车輀在平整后的面上行驶。 第三部分 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规范、标准 本规程须遵照下列规范(及其最新版本)和其它一切相关规范的要求: GBJ 50068-200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09-2001(200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 3-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108-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DBJ 08-9-2003 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DBJ 08-69-2007上海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DBJ 08-235-99 上海市后张法预应力施工规程 DBJ 08-77-98 上海市高强度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DGJ 08-11-2010 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134-2004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104-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GBJ 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344-200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二) 总则 1、承包单位须严格按照本技术说明、国家和地方规范、设计图纸和工程师指令进行混凝土的工作。混凝土的工作须在各方面符合现行建筑法规,规程以及政府部门的要求。 2、若本说明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以图纸为准,若本说明与现行规范有冲突时,以两者中要求较严者为准。 3、所用的材料须是高质量的规定的品种和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审批同意的品种。 4、承包单位须承担替换任何不合格的工作对象或材料的费用。 5、未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前,不允许截断结构构件,切割孔洞及预留洞口等。 6、混凝土工程包括所有在图上标明的和由任何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承担的所有零星混凝土工程。 7、本说明适用于本项目的混凝土工程,施工中须遵循:国家规范,上海的地区规范。本说明中如有和国家规范和上海的地区规范矛盾的地方,执行较严格的要求。 8、在进行混凝土工程前(按总承包工程技术规范总说明中的审批要求),承包单位须该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说明,并须得到审批同意。 9、承包单位须完全熟悉本工程上所有的合同、图纸和其它资料,包括建筑、结构、机械、电气和公用设施图纸及由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承担的专项工程的说明书。 10、承包单位须协调由各指定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承担建造工作和暗埋管道或设备线路的工作,并作出必要的规定。 11、承包单位须对混凝土工程中各种预埋构件进行详细核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准确安装就位。 (三)混凝土 水泥 1、所有水泥须是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2、水泥品牌须得到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的审批同意,审批后,没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其它种类水泥。 3、水泥须储放在工棚下,不能接触潮湿的楼面或地面,按到货的先后次序使用。 4、不应使用受潮和过期的水泥,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水泥搁置较长时间后,在使用前须作检查和试验,以确定水泥的质量。 5、每批水泥须具有生产厂商的测试证明书,此证明书包括水泥数量、交货单编号、运输日期和典型样品的最新试验结果。 6、水泥样品的试验须该在国家认可的独立实验室中迸行,试验报告须有试验师签名,并加盖实验室公章。 7、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并须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8、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须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骨料 1、细骨料须包括符合国家、地方规范要求的砂子和花岗岩细屑。 2、砂子在使用前须是干净、多角、洗过的(如果必要的话)、筛过的。 3、在砂子的场地所用的花岗岩细屑须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批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可要求对混合比作必要的调整。 4、砂子和花岗岩石细屑须注明产地、级配。 5、粗骨料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规范的要求,骨料中没有泥土,骨料须注明产地。 6、细骨料和粗骨料的级配须能产生出一定规定比例的,具有适当和易性的密实混凝土,此级配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7、须按骨料和砂子的不同大小和级别分别储存在料仓中或具有下水道的坚固场地上,以免被烂泥污染和不同大小的骨料混杂在一起。 8、现场须有足够的储存量以保证不中断混凝土的浇捣工作。 9、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mm。 10、骨料须按品种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煅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水 1、所有用于混凝土工程的混合搅拌、养护和清洁的水须是不含有害物质的干净的淡水,水须从政府自来水管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水源处取得。 2、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的规定以及设计的要求。 3、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 4、对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海水拌制。 外加剂 1、没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许可不得使用外加剂。 2、当使用外加剂时,须符合国家、地方规范的规定以及设计的要求。 3、外加剂中氯离子含量或者混凝土搅合物中的氯化物总含量(以氯离子重量计)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对素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2%; (b) 对处于干燥环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 (c) 对处在潮湿而不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3%; (d) 对在潮湿并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1%; (e) 对预应力及处于易腐蚀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06%。 4、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必须根据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施工及气候条件、混凝土所采用的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经试验确定。 5、在蒸汽养护的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 6、在钢筋混凝土中掺用氯盐类防冻剂时,氯盐掺量按无水壮态计算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掺用氯盐的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且不宜采用蒸汽养护。在下列钢混凝土结构中不得掺用氯盐: (a) 在高湿度空气环境中使用的结构。 (b) 处于水位升降部位的结构。 (c) 露天结构或经常受水淋的结构。 (d) 与镀锌钢材或与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 (e) 有外露钢筋预埋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f) 与含在酸,或硫酸盐等侵蚀性介质相接触的结构。 (g) 使用过程中经常处于环境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 (h)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i) 薄壁结构,中级或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屋架、落锤或锻锤基础等结构。 (j) 电解车间和直接靠近直流电源的结构。 (k) 直接靠近高压电源(发电站、变电所)的结构。 (l)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商品混凝土 1、须根据上海市地方法规的要求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须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所有要求。 2、承包单位须对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性能负责,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任何许可必须在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的性能必须合格后方可生效。 3、商品混凝土的货源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持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证书,且须符合国家规范及上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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