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1-1
协议编号:社贷权质字 年第 号
公司
社团贷款权利质押协议
***农村信用社
质权人(全称):(1)
(2)
(3)
(4)
(5)
(6)
(7)
其中质权人 作为代理质权人。
出质人(全称):(1)
(2)
(3)
为了确保 (下称债务人)与全体质权人(下称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协议)的切实履行,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依主协议与质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金额(币种及大写)为 。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押权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三条 权利质押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下列资产 (详见编号为
的社团贷款 清单)作为出质权利,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协议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出质的权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代理质权人
质权人授权质权人 (本协议中简称代理质权人,本协议所附社团贷款权利质押清单亦同)在本协议生效后,行使以下权利或职责:
(1)代表质权人与出质人办理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凭证及有关证件、资料文件的移交和返还;
(2)质权需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向法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3)保管质押权利凭证及有关资料文件,保管质押登记证明材料;
(4)代表质权人行使质权人的其他权利或职责。
第五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份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3、出质的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以及被撤销、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形。
4、如以存款时商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时存单出质的,出质人承诺自出质之日起放弃自动转存。如出质的存单为存本取息的,质押期间停止取息,待借款本息清偿后再按正常手续支付利息,不计复利。
5、同意办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的止付。
6、质权人依本协议第九条处置出质权利时,无需提供出质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密码等即可办理。
7、出质人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书面同意。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利被监管、转让受限制、被留置、已设定质押;出质人不存在拖欠价款、税款、损害赔偿金等债务负担的情形。
9、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第六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七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本协议项下权利有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权利凭证交付代理质权人;无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与代理质权人共同向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和其他有关的法定手续。
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它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3、有关出质登记证明材料正本应移交代理质权人保管。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转让、馈赠、许可他人使用或重复担保,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所取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协议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与质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5、代理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因代理质权人保管不善使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代理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清偿协议项下所有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的,代理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
6、出质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协议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与质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 费用承担
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直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或者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协议的商定宣布主协议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协议项下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偿还主协议项下债务,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出质人的出质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协议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商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被撤销、被查封、被冻结、被监管和重复担保等情形;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出质的权利;
(3)其他违反本协议商定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代理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协议。
2、本协议担保的主协议债权另有其他担保的,质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协议项下质权。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所有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质权由各质权人依照主协议商定的贷款比例享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六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质权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质权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代理质权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