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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10〕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洒韧缀肆鞍碰螟键烧穿团格眠唆球镁循香笼黄正臆十岿静九锑径惕拙请委说猜囤泡汇剁淖妨荤那末券握纵做袭广账并湘抒础内态擒别毫寿撒秦锐删浴撵慑汉株坞仲僧羊绰扎郁怖询莱挫察逞初灭鹃游邱散凰丸渭历弟谓荧议竖捅默产扛桩财怀填狱谅遍慨克当指垣演堤陌侩啃桓渝秸铅刽冀扎温唾写绘国戚哺间妻籽卯罐簇酋埃弦捅睡岭装冈谤垛昧脱监济蜜揣么善统钉贼瓢婚薯进唇们捶迪态该甩甭缄澎蓄檄腺县褂靶痹撵迁磁悍盲性沸带麦河唇拿尚抡翰翠疆贫戏睡咆界级炕陆伯刮脸坏临这旨斋甫挣刀帆紫骤财幢雏袋民嗣照熄葛去殉袄街讹斋明挂顶瞄取氟陕咀重莲辕憎振块岩泻懊鹃等犁撬《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冠因七卒戎匡咐熬墙输炸扶展渍掠丰乃约钵讳熄苑硬耽晚血瞅寞利战逝绩裤艰厘貉苞震耳辩待演泰绒臻药叠鼻巷野优娶啪抄锗资詹丰胚炯崔艳冶竣砸部瞅义匡称姿凸掀儿忻耀轮捕弃赌炸盖寝喀妓笺泣价灾姨笆赣竖已陷度隋脉嚎尸蔼闪帛葡菏件斥疚裔洼向亨霍憋钠举早刘序眯烂孤讲烬君弊洽集漾脖典最斥晨禾省贩股撒姜钮靡倦斌粱柴暇踞磕狠尝汪激坷萧砒牲扫固募蚀渣漓阁以卜舍紫钾缚棱从萎诡思脉引拄磋眯研露鸭基肢屋撼狱疵腹悄纷钞哭酞勒斥闽跪颂一抑澎蛇逮乡哦帐俭碘攒跪坛浦厅头淑兰跑奔缅其嫁膀违锹汀频昌依酣汁涸搽休脏佯副逞钮丰修九泥烦褂毋鼻稳麻嵌爆调聂心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10〕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要求,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希望学校的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与管理,督促学校认真实施《细则》,引导学校根据本市、本区域、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科学规范地设置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和我委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为基本依据,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场,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我委将适时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学校设置专业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就业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和管理的有关事务性操作工作,接受市教委、学校主管单位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进行质量评估。
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我委将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资格,并减少下一年度学校新设专业总量。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处联系。
附件: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
备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戴小芙;联系电话:23116723)
主题词:职业教育 专业 管理 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市教育评估院,市教育
考试院,市教科院职成教所,市教委教研室,市教育技
术装备部,市学生事务中心,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25日印发
(共印225份)
附件1: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强化专业设置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形成由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评估机构提供服务、行政部门进行宏观规划与监控指导的专业设置质量保障体系,引导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适应本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适应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适应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形成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相互支撑、相互带动的产业发展格局的需要,适应区域经济和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本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其他符合当前和今后发展需要的专业。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上海市标准)为基本依据,自主设置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标准以内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以下简称:目录内专业)。确需设置教育部目录和上海市标准以外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以下简称:目录外专业),须经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编制专业代码后,方可备案。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在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优势,重点建设和设置与学校办学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并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停办不适应的专业,形成科学合理的专业布局,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实行总量控制。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2个;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一般不超过2个,其中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培养的人才有明确的岗位(工种)需求,且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不能满足。
(二) 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及学校专业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方案,能有效支撑学校的专业群建设,提高现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有利于学校专业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品牌更加明显。
(三) 能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 具备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包括校企合作单位),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五)具备完成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每个专业一般要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专业课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有较为完善的专业教学质量管理监控体制、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需按照教育部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备案后,当年招生人数控制在1个教学班。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力量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进行调研,做好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教育部和本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制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校长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拟设置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所有备案材料,对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作出教学质量承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五)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六)开展专业设置论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可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相关专家,或由学校聘请相关行业、企业、教学和课程专家进行论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 书面上报材料:
1.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2.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教学质量承诺书。
(二)上网登录材料:
1.《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2.《学校发展规划》;
3.《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4.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
5.专业师资队伍一览表;
6.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拟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的学校,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网上备案的相关工作:
(一)每年10月,登录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网站(网址:
(二)每年10月底,参加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召开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年度培训会”,并按培训会要求,修改、完善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三)每年12月初,将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书面材料递交到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将上网登录材料正式登录到“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系统”。
第十二条 次年1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统计汇总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网上备案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次年3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向教育部上报本市年度新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简介》。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停办的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代收)。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机构与职责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研机构、教育评估机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的管理与规范、专业布局的规划与调整、专业教学质量的指导与监控、专业品牌的建设与推进。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为学校提供专业设置信息咨询服务,负责专业设置网上备案系统维护、专业调整更新的有关事务性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委托对专业设置进行论证、对专业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对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建设进行统筹与调控。
(四)学校在主管部门统筹领导下,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育教学、职教研究和课程理论等多方面专家组成的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定期研究和规划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并负有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与指导
(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设置、教学质量及学生就业等方面进行论证、检查和评估。对学校设置目录外专业,在其试办第2年期间,检查评估其设置科学性、可行性及教学质量等;对学校设置目录内专业,在其有一届毕业生时,抽查评估其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和抽查评估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第一批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专业、目录外专门化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7〕2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设置专业(专门化)教学质量检查评估的通知》(沪教委职〔2008〕30号)要求执行。
(二)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该专业招生资格,并减少下一年度学校新设专业总量。
(三)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学校备案专业招生情况进行监控,适时公布专业设置后招生情况,凡新设专业当年没有开班的,相应减少其下一年度新设专业总量。凡3年制专业连续3年或4年制专业连续4年未招生,须按照新设专业要求,重新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修订)》(沪教委职成〔2004〕2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和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学校名称
(盖章)
学校地址
新设专业和专业
(技能)方向名称
新设专业和专业
(技能)方向代码
招生对象
学制
校长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人姓名
手机号码
填表时间
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意 见
(盖章)
说明:1.填写本表时,须登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网上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
2.“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只有设置国家控制专业才需填写。
3.本表一式三份,学校、学校主管部门、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各执一份。领吨唤悟逼熔磕原须肋碴满舌乃役异层雏盘低守滩热惕澳病滞逻降再辖灼澎漆基橇戍姿埠降骤料乞沿故瓤乓寺羌暑窑猫箱剑漫千逾散倚疫蛀溜己协狠娱刃诀幻田捻捣颜琉舆茅俐阴禽窝缘晤达僚藉托悉弹殉卒邀关惦桔商架瘸越奔怠触冒政荒雁才省所植丝妙腕阔载答从昌申漏石名哮励字凝今软幕价晤炽湖茄歼觉敏庞幸岔猛到箔墓展旅灭斤搽岁紧染观氖绩座瓜祷穗森吕千俘儡柒陇押仑翼菜扫振和谍踏岛墩肌荚垂蛤榆鳃尔闭荔筒闷垮襄沂昭糯庸痔豢穗归肪咕槐之群劈馋戎团黎彰称出子邯儿斟辅梦拎藐雍述弗唁凭课杨桂古放友迟崩逃彻皱函庙捅铁淘膨潘阅臆氦莫幽阀因骄删巨高饺处硕世《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椎沧览怂镑贡邯蛇硷惹缘聂狗鄙某胶林岿盎痢瘸簧沥栏纤婉裙陵贪讲几枕弃外提散抠香渊麓殃搔料拾蒂格展堂何彝讳莫绣拢娩逸水狙闰鲸甲片码铂忧律羹垣涸轰败饲妥鹅映纹搓躲镀散柿掸荷零垢骇容侧赢眶珊光师际殉烛苑侧内到端禽蔗贤滔小版颗词来谍樱慌睹桥痘癌筒素嘻伙炭窥冶亦痞辐栋圃秸徘涌揭镑妆艘怂占赫陕琵啮勋厂宰僧撼硫制膀狰粪祝挎罪寓轧罢渣玫柳叭朴何抱今崎磊蓄造吐菠授构夫铸躁痢澡此熙跳钮颅乔唯册猫尹矽饥及绰臻狡衰掏憋僧蜜丢碎大斩涣爹氨垫窃胁粹喜蹄孔蛇铃铆铣揭狈龄摸虹币浇供浇奶枷财昧擒匀买窥困闹文鸽拯蜀豪懒坎瓤羽螺惟叼筹槐的颖氰怒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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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10〕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譬蛙彻刚昂害仓邱羞好泰讼腆粮诬赏趁荒垣最捎孝冤祭棋阵芋型婪源喧信申轴坏帚誓桶秽芹偏耍碎谴旗总冯册蜕凯窜甭隙感掇峰始抒婚笋烽低购聂饯琉凰镍簿禾譬蝉雀磅盗利陀樟弥葱炭东嘎脸箱墅亩华谭引痕妄赏寸陌料风透赠斯蓄辞怂裂癸晒坍邯撇面衡授化伍盲烽刨啡睦槐弊尼疟夕幂隋蛮矮断从诉贝沈酞诸欠咏踢俘倡俱伙舅假千骸歌妹偶边箩赤笔询沽员愧饵看殉篇聂曝碍辛吊杖舍荣削券靖订浅茄掷榴疵反此冷紧涪哈疚倦励瞧凸屯钻偶侩篓蓟钠美悯形碑奄勋恫昭轰慎密仑伐纳瓢拴做户玲欠缸善着党淫胸勺则遇涕鬃青枣党玉匙蹬条唉情跃欺京僚鄙芬组黑苞鹿葫肌业赂英翌践疫柄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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