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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13-2-x段公路特许经营权合同0730(补充甲方联系信息-4份)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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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桥至*段改建工程特许经营权合同甲方:*市人民政府乙方:*市xx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快*市的公路建设,*市人民政府与*市xx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大桥至*段改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及移交等事项,订立本特许经营权合同。第一章 合同主体第一条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作为合同主体:甲 方:*x负责人:x职 务:x地 址:x乙 方:*市xx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 务:董事长地 址:x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第二条 本合同所阐述的相关事项,适用如下定义或解释:(一)本合同所指的“甲方”,即*市人民政府。(二)本合同所指的“乙方”,即*市xx交通投资有限责任

2、公司,简称“*公司”。(三)本合同所指的“本项目”,即*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四)本合同所指的“特许经营权”,即甲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府部门的批准授予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及范围内负责*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和维护的特定权利。(五)本合同所指的“*大桥至*段改建工程范围”,即*大桥至*段改建工程的通行部分、道路控制红线内和乙方管理用房使用土地的范围,最终以土地产权证记载的范围为准。(六)本合同所指的“收费期限”,即*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本项目收费执行之日起至本项目收费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时限。(七)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

3、他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或社会现象,即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八)本合同所指的“特许经营权赎回”,即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甲方或国家可以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根据特许经营权已行使年限、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未行使年限相应的补偿。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第一节 特许经营权的目的第三条 为加快本项目的建设速度,拓宽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提高公路建设、经营管理、服务的质量,甲方授予乙方享有主管部门审定期限内对本项目投资,并在建成后经营、维护本项目的专有权利,但须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各项规定的约束。第二节 特许经营权范围第四条 本合同之特许经营权包括以下内容:(一)

4、融资权乙方享有按照国家、*省、*市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的权利。融资渠道包括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向国内外政府贷款、进行商业贷款以及在国内外进行招商引资等。(二)经营管理、维护权1、乙方享有按照国家、*省、*市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和维护的权利;2、乙方有权向侵占公路用地、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要求。(三)收益权1、乙方享有按照国家、*省、*市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的过路费收费权,具体征收办法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实行;2、乙方享有其他通过对本项目的合法经营获得收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广告、道路两旁土地优先

5、开发、加油(气)站建设经营等获取收益。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期限第五条 本合同特许经营权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省政府批准本项目收费期限届满为止(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特许经营期间中止,经申请省政府批准的延展期)。第四节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中止和终止第六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成立和存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本项目作为收费公路项目的立项申请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中止:(一)依法有权在紧急状态下实行征收或征用措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本项目部分或全部行使控制和管理权,造成乙方无法经营管理该部分或全部公路。(二)出现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无法经营、公

6、路完全不能通车,需要对受损公路进行不少于12个月的大规模建造、维修。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一)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而没有延展。(二)特许经营权延展期限届满。(三)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从而导致特许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四)特许经营权提前赎回。(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前终止本合同。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延展:(一)属于第七条原因造成的特许经营权中止的,事件发生期间,特许经营期限的计算因特许经营权的中止而中止,而特许经营期限的恢复应从恢复正常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可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延展

7、。(二)因甲方原因而提前收回部分特许经营权的期限时。上述第(二)项情况发生后,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若甲方对乙方已发生的支出和合理的回报进行补偿,则不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期间,若发生第七条、第九条所述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请延展,延展申请应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于1个月内核定是否报批,并书面回复乙方;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延展,如甲方1个月未回复,则视为甲方接受延展。特许经营权期限终止前1年内甲方不再接受申请延展。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延展,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最后批准的收费期限为准。第五节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收回第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特许

8、经营权转让、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甲方允许乙方将特许经营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除此之外,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进行其他形式的权利质押。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时,甲方无偿收回本项目的所有产权及其特许经营权,同时乙方应连带承担在特许经营期间形成的任何债务和法律责任。第四章 工程第十三条 本项目工程起点为*大桥*桥头(西岸),经七星台、江口、马家店、董市、雅畈、白洋、沙湾、*等地,止于猇亭区*桥东岸桥头,长62.1公里。其中:改扩建35.2公里,新建26.9公里;*段58.3公里,猇亭段3.8公里。全线采用设计速度为80公里/小时,路基宽21.5米的双向四车道以及公路标准建设,汽车荷载等级为

9、公路I级。第十四条 本项目的投资规模、施工图预算、技术标准以及里程桩号以*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市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为准。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由乙方负责,竣工完成后由甲方进行验收,再移交给乙方,工程总造价(含乙方建设期利息)应以*市政府审计局审定为准,作为乙方对本项目的投资总额。第五章 项目运营和管理第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方式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清洁、维修和养护,保证本项目的安全畅通和设备完好。第十七条 根据维修、养护*大桥至*段的义务,乙方应按交通部规定的技

10、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本项目的养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合理安排维修、养护计划,并报甲方备案后实施。(二)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维修、养护的质量。(三)定期对*大桥至*段进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甲方指定的部门报告。(四)接受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对公路设施和公路养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乙方在本项目运营期间内负责对本项目工程办理足额财产保险。第十九条 如果乙方未按前条维修和养护*大桥至*段,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合理期间未能迅速进行纠正性维修或养护,甲方可指定其他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维修或养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条 本项目的路政及交通管理,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乙

11、方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牵引、救护、交通疏解等工作。(二)除非因为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或因为执行甲方或有关主管机关的书面指令或出现特殊恶劣的天气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停运),乙方不得停止*大桥至*段的运营。为此,乙方应配备有关备用设施,以确保不间断运营。(三)如果发生任何非计划停运,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书面提供它所预计的非计划停运可能持续的时间、其详细原因以及必要时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甲方介入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并按本合同确定的收回办法和收回时的具体标

12、准开展前期工作。第六章 公路服务收费价格和收入分配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进行收费。第二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在营运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大桥至*段维修基金,以支付日常维修、养护*大桥至*段的费用;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形式和金额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以支付乙方未能妥善维修、养护*大桥至*段的费用。第七章 特许经营权赎回条款第二十五条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原则上甲方不收回特许经营权或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或复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但在下述情况甲方需提前赎回特许经营权:(一)自本项目竣工结算之日起两年内,乙方未取得*省政府批

13、准本项目收费执行的相关文件。(二)发生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能预见、由于城市发展所必需的规划和建设上的重大调整或因社会公共利益而必须取消本项目的通行收费等情形。第二十六条 甲方决定赎回特许经营权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本合同所涉及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移交完毕,移交的标准、方法、内容依本合同有关项目移交内容条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甲方决定赎回特许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获得补偿,补偿金额首先参照当时*市同类TOT项目的补偿标准或*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市没有同类TOT项目的,参照当时国内类似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确定。补偿金额的

14、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在决定提前赎回特许经营权并按本合同书面通知乙方后,甲方指派相关人员进驻乙方相关岗位,并对乙方在通知赎回特许经营权之日前的年、季、月度营业收入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确定补偿金数额的参考依据。在甲方决定提前赎回特许经营权并按本合同书通知乙方后,如双方不能就补偿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按年度向甲方报送反映本项目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合法,且与报送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财务报表保持一致。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赎回后,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权。第八章 项目移交

15、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1年内,甲、乙双方应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本项目移交的必要程序,商讨有关移交的清单和移交的方法,并就移交问题签署相关合同;有关项目的重大经营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决策。在期满前6个月内,甲方有权派遣有关人员进入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有关岗位,与乙方的员工一起工作。第三十一条 乙方需保证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包括特许经营权赎回时)路况能达到正常良好运营状态,并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本项目工程的一切设施的性能参数不能达到或恢复至良好正常运营状态,则乙方应进行针对性维修,且时间和安排应获得甲方的批准。维修应在甲方代表或指定部门的参与下,对该公路进行性能检验和联合验收,并使上述检

16、验和验收获得通过。第三十二条 维修及其通过验收应在移交日前完成。如果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大修,甲方可自行组织大修,但乙方应承担费用。第三十三条 如果甲、乙双方委托专业部门判断上述维修难以实现或者会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者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决定不进行此等大修,此时甲方有权因公路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第三十四条 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乙方应免费安排对甲方确定的运营该项目所需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乙方应和甲方联合组织考试或测评,以确定被甲方指定的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承担接收该项目后的项目独立运营和维护。第三十五条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仍然有效的任

17、何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甲方对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或索赔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保障甲方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害。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将这些合同转让给甲方(赎回特许经营权除外)。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赎回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应在解除第三人对本项目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及处分权,及解除司法机关对本项目物业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的质押的前提下,向甲方移交维护得当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大桥至*段及附属设施的一切权利,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若本合同提前解除,则乙方应在六个月内履行第一款所设定的乙方应尽的项目移交义务。第三十七条 项目移交仅限

18、于本项目范围内土地、道路及附属设施、设备器材、建筑物及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该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建造、维修、运营、移交阶段的文件、计算机程序、尚未到期的各种保险单及其批单,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的移交。项目移交时乙方因本项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招聘的员工由乙方妥善安置。第三十八条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完毕之日起60日内,自行从项目场地上移走全部所属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运营及维护无关的物品,而不包括前条所列的移交资料。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以移走或将其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暂时保存。乙方应承担有

19、关搬移、运输和保存的费用和风险。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承担移交完毕日前任何原因(除不可抗力原因及甲方原因外)引致的项目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四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所进行的移交,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用。甲、乙双方应负责各自的成本和费用。如果乙方未按本章规定进行移交,则乙方应赔偿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损失。甲方有权提取运营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予以补偿,不足部分仍应由乙方补足。第九章 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一条 在本项目的车流量未达到经批准的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年均日设计车流量的百分之九十时,甲方承诺在其行政职能范围内,不计划、不委托、不建造在本项目两旁各十公里范围内与本项目平

20、行的一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第四十二条 甲方确保本合同所确认的乙方所享有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第四十三条 双方同意本项目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为准。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协助下,取得省政府关于公路收费的批文。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专营期内,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乙方根据本合同及项目投资、营运需要而报请甲方书面批复和确认的申请、报告等文件,甲方应于书面收到乙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四十六条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并经过合法程序享有下列项目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开发权:(一)按规划要求在本项目沿线建设并经营加油(气)站

21、等配套服务项目。(二)本项目两旁以及收费站点(非主线上)、立交桥等附近土地作为本项目配套服务项目的用地。(三)在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在本项目范围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广告。优先开发权的期限至特许经营权期满或提前收回时止,优先开发之项目与特许经营权一并移交或拆除。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是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移交本项目的主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双方同意跟进项目发展,并根据所发生的新情况及时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 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

22、本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本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由于本合同双方所确认的本合同第三章第四条第(一)款所述内容没有具备,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三)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上述情况造成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无偿收回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乙方未进行项目实际投资的,乙方无权要求补偿;乙方已进行项目实际投资的,其投资额以*市审计局审定的造价作为乙方投资补偿由甲方予以返还,乙方将项目按合同所规定的移交内容进行移交。第五十条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偿收回本项目全部特许

23、经营权。涉及项目已进行实际投资的,其投资额以*市政府审计局审定为准,甲方按审定造价的百分之九十返还乙方投资款,审定造价的百分之十作为乙方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予以赔偿。(一)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二)有不履行本合同的其它实质性情形构成根本违约的。第五十一条 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并在通知前90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合同解除。对解除本合同有争议的,按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乙方放弃本项目或被视为放弃本项目的,甲方按*市审计局审定的已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九十返还乙方投资款,已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24、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返还的投资款首先用于偿付本项目乙方的银行贷款。第五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双方不能按期和全部履行本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可免除相关责任。发生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事件时,本合同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一旦消失,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特许经营权延展期届满及本项目按本合同规定移交给甲方,本合同即告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回所赋予乙方的各项权利,而乙方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亦同时终止。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一方事先书面声明且经过对方同意的除外。第五十六条

25、 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合同、会议纪要等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七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甲方赎回特许经营权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均可为履行本合同目的而使用本项目项下所有知识产权,而不用承担任何费用。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即违约方)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给另一方(即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第五十九条 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本合同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作

26、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第六十条 如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之情形所造成的,则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特许经营权期满或赎回前,应就项目移交达成合同,确保在特许经营权期满或甲方决定赎回时移交。乙方在特许经营权期满或甲方决定赎回时,未将本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原因除外),应以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若乙方在本合同特许经营期间存在严重违法或严重违约的情形,甲方有权收回特许经营权。第六十三条 若乙方不

27、执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则甲方除有权申报撤销乙方对*大桥至*段的特许经营权外,尚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六十四条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一)战争、侵略、敌意行为、恐怖暴力行为。(二)叛乱、革命、兵变、内战。(三)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核燃料、辐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险性能或核成分的燃烧产生的核废物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四)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常恶劣的天气。(五)流行病、防疫隔离。(六)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如文物古迹等。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不

28、能履行本合同的,应于事件结束后10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并经对方认可后,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 如在竣工期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召开专门会议商议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如在运行期遇到不可抗力,运行期的延长期应等于不可抗力的存续期。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第六十七条 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应尽快恢复履行义务。第十四章 通知第六十八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甲方:x乙

29、方:x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应提前60天通知另一方需改变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则生效。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第六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应至少每季度与会一次讨论工程建设的进展和运营状况,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七十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应开会协调解决争议或歧义。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在本项目建造或运营的技术问题上有争议,应提供设计和技术标准,提交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或有关部门鉴定。如权威机构或有关部门未能在60天内做出鉴定,或任何一方对此鉴定有异议,该方可以在收到此鉴定通知后或在争议提交30天后依法提起

30、诉讼。第七十二条 如有关争议协商不成或经鉴定仍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三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或法律规定,乙方不得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本合同或本项目的相关资料。第七十四条 法律和语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此解释(技术标准除外)。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在*市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特许经营权期满及本项目按本合同规定移交给甲方后失效。甲 方:*市人民政府(盖章)负责人: (签名)乙 方:*市xx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人代表人: (签名)签订日期: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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