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业务开展,科学准确反映客户资信状况,防范信用风险,保障授信业务顺利实施,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依据有关综合评估指标定时或不定时审查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进行分类,确定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的结果是我行确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以及授信的形式、数额、期限和担保要求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客户信用评级制度是我行内部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组建部分,关于客户评级结果属于银行内部掌握资料文件资料,对外应严格保密。
第四条 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分为独立信用评级和非独立信用评级。
独立信用评级是指在不考虑信用支持人可能给予的信用支持情形下,对法人客户的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取得的信用水平评定。
非独立信用评级是指在法人客户独立评级的基础上,评估信用支持人可能给予的信用支持,取得的客户信用水平评定。
关于信用支持人的规定见第十三条。
第五条 依据有关评级方法的不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分为定量评级和定性评级。定量评级指标及计算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定性评级方法参照我行定性评级操作指引执行。
第六条 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以“客观、公正”为原则,采用“按时评定、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全面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客户类型为小型、微型企业,且被我行授信政策认定为小企业授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独立信用评级
第八条 对应评级总分和信用特征,法人客户独立信用评级体系依据客户评级级别的高低依次设立AAA级、AAA-级、AA级、AA-级、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和C级,共12个级别。
第九条 依据有关行业间经营、财务和资源上的差异,评级体系分别拟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农林牧渔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传播与文化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备管理、综合、其他十二类评分标准;对于从事非单一行业的,要依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确定所属行业,未能简单归属为综合类;对于无法归入本办法明示的行业分类,且无法归为“综合类”的,可归入“其他”类。
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结合我行实际情形,评级体系对于除公共设备管理和综合类行业,按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不同特性分别拟定评分标准。
在企业规模划分中,详细标准依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拟定。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均以上年度年末数据为准,对于营业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无法取得全年销售额的,以可取得的各月份销售额的平均值折算成全年销售额。对于存在明显季节性差异的,依照企业实际已履行年度同期计划的比率,以年度计划为基础折算全年指标水平。
单位:万元、人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大型
中型(含头不含尾)
小型(含头不含尾)
微型(满足一条即可)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
≥*0
500-*0
50-500
<50
工业
从业人员数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40000
*-40000
300-*
<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000
6000-80000
300-6000
<300
资产总额
≥80000
5000-80000
300-5000
<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数
≥200
20-200
5-20
<5
营业收入
≥40000
5000-40000
1000-5000
<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数
≥300
50-300
10-50
<10
营业收入
≥*0
500-*0
100-500
<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数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30000
3000-30000
200-3000
<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数
≥200
100-200
20-100
<20
营业收入
≥30000
1000-30000
100-1000
<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数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30000
*-30000
100-*
<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数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10000
*-10000
100-*
<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数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10000
*-10000
100-*
<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数
≥*
1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100000
1000-100000
100-1000
<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数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10000
1000-10000
50-1000
<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00
1000-*00
100-1000
<100
资产总额
≥10000
5000-10000
*-5000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数
≥1000
300-1000
100-300
<100
营业收入
≥5000
1000-5000
500-1000
<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数
≥300
100-300
10-100
<10
资产总额
≥1*0
8000-1*0
100-8000
<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数
≥300
100-300
10-100
<10
第十条 关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综合类指主营业务跨行业较多的集团公司,业务类型无法归入第九条中所列行业的。
第十一条 法人客户独立信用评级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营运能力、行业环境、管理规范性、人员能力、产品与*场、履约结算共八个方面量化法人客户评级指标。每一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评级指标体系。详细指标内容依据有关客户所属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十二条 法人客户独立信用评级按《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等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附件1、附件2)进行评定。评级采取百分制,依据客户所有指标的实际得分汇总得出评级总分,最终确定法人客户独立信用等级。
评级总分与信用等级的关系、信用等级定义如下:
评级总分
信用等级
信用评估
企业特征
≥90
AAA
优秀
拥有极强的财务实力、优秀的管理运营水平、极强的地域风险能力,偿还债务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通常情形下,其各方面评估结果都拥有优良表现,发展前景乐观。
≥85
AAA-
≥80
AA
优良
拥有很强的财务实力、良好的管理运营水平、很强的地域风险能力,偿还债务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小,违约风险很低。通常情形下,其综合表现明显优于同业,发展前景良好。
≥75
AA-
≥70
A
良
拥有良好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运营,偿还债务能力较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较低。通常情形下,其综合表现高于同业平均水平,发展前景较好。
≥65
A-
好
拥有较为稳定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运营,抵御风险和偿还债务能力一般,不利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会对其造成或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通常情形下,其综合表现略高于同业平均水平,发展前景尚可。
≥60
BBB
一般
财务运营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地域风险能力、偿还债务能力不强,不利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会对其造成或产生较为明显的不利影响,有一定的违约风险。通常情形下,其综合表现处于同业平均水平,发展前景一般。
≥55
BB
稍差
财务实力稳定性差,管理运营水平和抵御风险能力低,偿还债务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较大。通常情形下,存在较多可引发的风险,其综合表现低同业平均水平,发展前景不明朗。
≥50
B
较差
财务实力较弱、管理运营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很低,偿还债务能力主要依赖良好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违约风险很大。通常情形下,存在极多可引发的风险,发展前景很不乐观。
≥45
CCC
差
财务实力很弱、管理运营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很低,高度依赖于良好经济环境、行业环境和有力的外部支持。
≥40
CC
极差
财务、管理、经营及抵御风险各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在没有有力的外部支持情形下,已濒临破产。
<40
C
第三章 非独立信用评级
第十三条 非独立信用评级中信用支持人包括评级客户的母公司或集团公司,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作为信用支持人的评级客户的母公司和集团公司,要求持股比率需达到50%以上(不含50%)。(对于通过控股子公司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采用相加计算原则)
第十四条 信用支持人给予评级客户的信用支持存在两种情形:
(一)存在具备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证明信用支持人对评级客户的所有债务负有法律责任。
此时,评级客户非独立评级等级为信用支持人独立评级等级。
(二)信用支持人虽对评级客户的所有债务不负有法律责任,但可以从避免评级客户违约中取得经济权益。
此时,信用支持人在评级客户出现财务困难时,有可能给予信用支持,考虑到无具备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予以证明,提供信用支持的概率范围为0%-90%。
第十五条 信用支持人为政府机构的,仅适用于第十四条中的第一种情形。中央财政机构视同国家信用,信用评级为AAA,其他中央部级政府机构及地方*级政府信用评级为AAA-。以此类推,政府机构每降低一个等级,信用等级降低一个等级。各级政府的财政机构视同该政府信用,财政机构之外的其他下设机构比照财政机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对于第十四条中的第二种情形,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评定信用支持人对评级客户的信用支持可能性大小:
评级客户对信用支持人的战略重要性;
信用支持人对评级客户的持股比率;
信用支持人对评级客户的管理监控;
评级客户和信用支持人名称共享及*场认可的评级客户与信用支持人有关程度;
信用支持人提供融资支持的能力;
信用支持人在历史类似情形下的表现记录;
信用支持人支持政策;
评级客户对信用支持人核心业务的参加程度等。
第十七条 对于第十四条中的第二种情形设立《信用支持人信用支持打分表》,依据有关打分表的得分情形,结合评级客户和信用支持人的独立评级得分,计算得出评级客户非独立信用评级得分,从而确定非独立评级等级。
非独立信用评级得分计算办法如下:
评级客户非独立信用评级得分=[信用支持人支持程度得分×90%×信用支持人独立评级得分+(1-信用支持人支持程度得分×90%)×评级客户独立评级得分]/100。
当信用支持人独立评级低于评级客户信用评级时,评级客户非独立信用评级为信用支持人评级。
第十八条 信用支持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提供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材料,无法评定其信用等级的,规定如下:
(一)客户信用支持人为境外注册企业、或国内国有大型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客户信用等级可采用独立信用评级等级;
(二)除国有大型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信用支持人注册地或经营办公地址在本地的必须参加信用支持人评级,否则我行不予授信支持;
(三)除上述条件外的其他企业,如无法评定其信用支持人等级,客户信用等级可采用独立信用评级等级,但原则上应下调一个级次同时授信政策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 非独立信用评级的评级得分和评级等级对应关系及评级等级的含义见“第二章 客户独立信用评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商银发〔*〕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说明
附件
《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及
记分标准表》说明
一、对于初次评定的,应依据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对于本年内被评级企业财务、运营、管理或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应依据近期财务报表进行。
二、以非年度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定的,关于增长率指标应采用环比增长指标计算。无法获得环比增长指标的,应依据有关企业详细业务周期情形将本年内前期月度财务数据折算为本年度财务数据。对于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应参考本年内前期经营计划履行比率和本年经营计划折算本年关于财务数据;无明显季节性变化的,可以将各月财务数据平均后,折算全年财务数据。环比增长是指与比较会计年度相同会计期间的有关财务数据相比的增长。
以非年度财务数据折算年度财务数据的,关于增长率指标应采用环比增长指标计算。无法取得环比增长指标的,应依据有关企业详细业务周期情形将本年内前期月度财务指标折算为本年度财务数据。
对于缺少比较会计年度财务数据,致使无法计算增长率指标的,关于增长率指标取“较差值”。
三、不能提供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以非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评级的,对于涉及损益表中全年财务数据的评分指标,以本年内前期财务数据为基础折算全年财务数据,可以将各月财务数据平均后,折算全年数据。对于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应参考本年内前期经营计划履行比率和全年经营计划折算关于全年财务数据。
本条所涉及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及记分标准表》中的评级指标有利息保障倍数、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四、《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记分标准表》为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提供了计算表格,将当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前年同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输入计算表格,将自动得到实际指标值。
对于无法取得前年同期财务数据的,以最近一年增长率(包括环比增长率)指标代替平均增长率指标,对于无法得到最近一年增长率指标的,平均增长率指标取“较差值”。
五、未能提供现金流量表的,“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以主营业务收入代替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计算,“营业活动收益质量”和“现金自给率”采取“较差值”;对于能够提供部分会计期间现金流量表,但未能完整提供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对应的会计期间现金流量表的,采用与现金流量表相对应的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数据计算“营业活动收益质量”和“现金自给率”指标,未能提供评级采用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现金流量表的,“营业活动收益质量”和“现金自给率”采取“较差值”。
六、财务评级指标分为正有关类和负有关类两类,各行业财务评级指标设有良好值、平均值和较差值三个标准值。正有关类指实际指标越大越接近良好值,负有关类指标指实际指标越小越接近良好值,取得平均值的,可得该财务评级指标分值的60%。两类指标的实际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正有关类指标:
负有关指标:
其中,UPs为当实际指标值优于或等于行业平均指标值时的得分,Ds为当实际指标值劣于行业平均指标值时的得分,Ts为最高得分,Rv为实际指标值,Mv为行业平均指标值,Ev为行业良好指标值,Bv为行业较差指标值。
七、《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记分标准表》中的财务指标采用实际指标值,实际值高于良好值的,取良好值,实际值低于较差值的,取较差值。
八、关于行业环境及行业地位的评定视评级对象所从事的行业细分具体情形最多可细分至行业四级子目录,如“制造业——饮料制造业——酒的制造——白酒制造”。关于行业的划分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余行业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检索。
九、调整事项。
(一)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可能较大影响其资产和经营,应予以减分,视情形最高减5分;
(二)企业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存在影响发展的重大问题,应予以减分,视情形最高减5分;
(三)其他应该减分的事件或问题,视情形最高减4分;
(四)对于第九条中的各行业财务指标的良好值、平均值、较差值,有关业务经营机构或评级认定部门能够提供权威机构数据证明不适用于被评级客户的,可以使用有关权威机构数据作为适用于该被评级客户的良好值、平均值、较差值;
(五)对于有关业务经营机构或评级认定部门认为被评级客户存在特定状况致使实际财务指标未能反映被评级客户真实信用水平的,可依据企业特定情形对实际财务指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信用等级同调整前信用等级的差异未能高于两个等级。
十、限定性指标。
(一)大型企业近一年内曾有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但现在已无不良信贷存量,中小型企业近两年内曾有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但现在已无不良信贷存量,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
(二)大型企业有三个月以内的逾期贷款或银行垫款,中小型企业有一个月以内的逾期贷款或银行垫款,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级;
(三)大型企业欠息三个月以内,中小型企业欠息一个月以内,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超过CCC级;
(四)大型企业有六个月以内的逾期贷款或银行垫款,且已经欠息,中小型企业有三个月以内的逾期贷款或银行垫款,且已经欠息,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超过CC级;
(五)客户独立信用评级依据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涉及评级指标、调整因素的有效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对于设立不足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仅可取得最近一个经审计的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对于不可取得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的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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