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规,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非在编人员的管理,调节可控成本,完善相关程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原则1、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紧需;2、确属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特别需要;3、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本着先公司内,后公司外选择;二、聘用(外聘、借用、回聘)程序1、需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的单位(部门),应向人力资源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何事、何因需聘用人员、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的确切时间、建议人选、建议费用标准等。2、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工作实际需求,系统内用工情况统筹安排,签注意
2、见后,按规定的程序分级审批。3、 公司经理室审批同意后,由聘入(外聘、借用、回聘)人员部门与聘用人签订聘用合同,与借出人员单位签订借用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工作部门或岗位、聘用(外聘、借用、回聘)时间、聘(借)用待遇及支付(结算)途径、时间等。三、聘(外聘、借用、回聘)用人员待遇 1、公司系统内借用人员,较短时间(一般在三个月内)借用人员按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原单位承担支付。借入单位按实际需要可提供工作日午餐及部分车贴,原单位支付的费用待工作终结后与借入单位一次性结算。2、公司系统内长时间(三个月以上)借用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3、支出,按原单位标准(或特别约定),由原单位支付,并按借用人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借入单位结算。借入单位按实际需要,可提供工作午餐及部分车贴,有关奖励由借入单位确定并直接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等各类费用、由个人向原单位缴交。3、公司系统外借用人员按借用合同约定办理。4、公司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均采用月工资(总计聘用费)制,该总计费用包括工资、各类补贴。不含工作午餐,不包括应担负的工作需要产生的其他费用,如通讯、出差等费用。5、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的月聘用费在11202000元的幅度内按聘用岗位的工作性质确定。6、企业外聘的急(特)需人才的聘用费用从合同约定。四、聘用(外聘、借用、
4、回聘)人员期限1、非在编人员的聘用期限应严格控制在需要与短期的范围。2、外聘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3、借用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业务经营项目借用人员的期限视项目进展程度而定。4、借用人员应明确具体项目、实施时间、费用预算等,书面报送分级审批。三个月内的由人力资源部核准,三个月(含)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室审批。5、根据企业工作需要回聘本企业退休人员,聘用期限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回聘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回聘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由用人部门书面申请,经人事管理部门同意,报送公司总经理室审批。6、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期限不超过三年。7、
5、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的年龄应在上海市有关用工规定的年龄范围以内。五、本办法适用范围、生效时间1、公司系统内各部门。2、因工作急需或特别需要,公司系统内外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3、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事项、实施程序,不符合本办法的,均以本办法为准调整。六、本办法的实施和解释1、聘用(外聘、借用、回聘) 人员由人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聘用期限按规定范围书面报送分级审批。2、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合同等有关手续由人事管理部门办理,总经理室审核。3、聘用(外聘、借用、回聘)人员费用支付一律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费用支出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控制。4、未签有聘用(外聘、借用、回聘)合同的费用、未经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的聘用(外聘、借用、回聘) 的费用一律不得支出。5、本办法由人力资源解释。七、本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与公司原有相关规定内容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从国家法律、法规。八、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