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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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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同业存款业务的开展,加强管理、降低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是指xx银行金融市场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外部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具备办理相关同业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的同业存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同业存款业务范畴为非结算用途同业存款业务,资金存入方须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非结算用途同业存款是指我行或交易对手以中短期流动性储备为目标,以市场化价格为前提,以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将非结算用途的资金存放于交易对手或我行开立的账户内,并由存款行开具单位定期开户存款证实书(或按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的同业存款业务。 第四条 我行同业存款遵循总行金融市场部集中审批、总行营业部(或清算中心)集中资金清算等账务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金融市场部与同业机构之间办理的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岗位职责 第六条 总行部门职责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同业存款相关制度的制定及修订工作;负责我行的同业存款业务,并在总行授权审批权限内对本部门同业存款业务存款额度、利率、期限、交易对手资质的集中审批。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同业存款业务会计柜台操作管理规定、单位定期开户存款证实书保管规定;负责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存款业务的账务核算;负责对总行金融市场部的同业存款业务核算及单位定期开户存款证实书保管情况进行业务检查。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同业存款业务审批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定期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负责额度控制,及时监督、控制各项业务的额度使用。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同业存款相关文本的审核,并出具客观、真实意见;负责我行同业存款相关文本的制定与修改。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最终复核工作;负责金融市场部同业存款流动性管理。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同业客户的授信审查工作;负责我行同业客户授信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部门职责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根据部门“办审核”分离、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原则,分别指定岗位负责经办营销、业务负责人负责审批、专门人员负责资金清算审核,各岗位人员不得兼任。 业务经办岗:负责同业存款交易对手资质准入(如存放同业机构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同业存款合同等初审;负责同业存款台账管理,负责营销同业存款业务,制定本机构同业存款业务发展计划;负责同业存款业务档案的集中保管。 业务负责人:负责审查同业存款交易对手资质准入、同业存款合同等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审查同业存款合同制式样本等要件的完备性。 资金清算审核人员:负责同业存款业务的集中操作,包括资金清算、集中核算、单位定期开户存款证实书集中保管等;负责同业存款业务前后台的内部对账及我行与交易对手的外部对账管理,对账频率按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授权授信管理 第八条 xx银行分支机构如需办理同业存款业务,必须取得总行相关业务授权。未经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同业存款业务。 第九条 同业存款授信管理按照《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在总行的同业存款指导价格框架内,进行市场询价、业务发起,并对交易对手准入资格、合同文本等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交易对手准入资格审查内容:应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外部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具备办理相关融资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初审时需交易对手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五)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同业存款合同文本审查内容: 同业存款业务原则上使用总行统一制定并下发的《人民币同业存款合同》(见附件三)。如使用他行协议文本或变更条款,需报法律与合规部审核同意后再行签订。 第五章 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 同业存款资金利率水平与计结息规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经办机构可根据不同期限,参照存放当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与交易对手洽谈协商。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存放境内同业业务的会计核算:我行存放在境内除中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或信用社的款项,按分户管理。 (一)“1111存放银行同业”为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款项或销户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存放同业活期存款不进行利息计提;存放同业定期存款按季计提利息,借记“141165 应收存放银行同业利息” 科目,贷记“510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银行同业利息收入”科目; (三)存放同业活期存款按照对方提供的利息回单计收利息时,借记“1111存放银行同业”,贷记“510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银行同业利息收入”科目; (四)存放同业定期存款按照对方提供的利息回单计收利息,当收到的利息与计提的应收利息相同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141165 应收存放银行同业利息”科目;当收到的利息大于计提的应收利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141165 应收存放银行同业利息”科目(已计提金额)和“510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银行同业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与计提金额的差额);当收到的利息小于计提的应收利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141165 应收存放银行同业利息”科目(已计提金额),同时借记“141165 应收存放银行同业利息”科目(收到利息与计提金额的差额,红字),贷记“510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银行同业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与计提金额的差额,红字)。 第十五条 存放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会计核算。我行存放在境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使用“1116 存放非银行同业”科目核算,按分户管理: (一)“1116 存放非银行同业”为资产类科目,余额在借方。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存放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活期存款不进行利息计提;存放同业定期存款按季计提利息,借记“141166 应收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科目,贷记“510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收入”科目; (三)存放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活期存款按照对手行提供的利息回单计收利息时,借记“141166 应收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贷记“510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收入”科目; (四)存放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定期存款按照对手行提供的利息回单计收利息,当收到的利息与计提的应收利息相同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141166 应收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科目;当收到的利息大于计提的应收利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141166 应收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科目(已计提金额)和“510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与计提金额的差额);当收到的利息小于计提的应收利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141166 应收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科目(已计提金额),同时借记“141166 应收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收到利息与计提金额的差额,红字),贷记“510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非银行同业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与计提金额的差额,红字)。 第十六条 境内同业存放业务的会计核算。凡境内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存入我行的定、活期款项,使用“2141 银行同业存款”科目核算,按分户管理: (一)“2141 银行同业存款”为负债类科目,余额在贷方。收到存入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款项或销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计提存款应付利息时,借记“5402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银行同业存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222132 应付银行同业存放利息”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222132 应付银行同业存放利息”科目,贷记客户相关存款账户科目。 第十七条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业务的会计核算。凡境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我行的定、活期款项,使用“2142 非银行同业存款”科目核算,按分户管理: (一)“2142 非银行同业存款”为负债类科目,余额在贷方。收到存入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款项或销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计提存款应付利息时,借记“5402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非银行同业存放利息支出”科目,贷记“222133 应付非银行同业存放利息”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222133 应付非银行同业存放利息”科目,贷记客户相关存款账户科目。 第十八条 同业存款对账:同业存款业务需指定专人定期对账,对账频率、操作流程及对账单管理按照《xx银行对账管理办法》(九银办〔2012〕293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市场部负责总行同业存款审批档案管理,并确保资料归档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同业存款业务审批档案按照如下顺序整理,并序时归档: (一)xx银行同业存款业务审批表; (二)xx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三)人民币同业存款合同; (四)其他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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