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章 *场准入第四章 系统管理第五章 柜面操作第六章 应急处理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稳健发展,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依据有关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等资料文件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一)个人结汇,指个人将其持有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出售给银
2、行,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二)个人购汇,指个人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外币(银行售汇)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规定的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其中: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外汇局同意开办的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交易渠道,包括柜面(高柜、低柜)、电子渠道(网银、手机银行)、自助渠道(现金设备、自助终端)和智慧柜员机
3、交易。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依照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个人结售汇业务。经常项目项下个人结售汇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结售汇。第七条 个人结售汇额度管理分为占用额度业务和不占用额度业务。第八条 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随外汇局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个人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九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分为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提供凭证的经常项下其他结售汇、个人资本项下结售汇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的结售汇。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
4、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第十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5、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协议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四)如本地外汇监管部门出台了区域性个人贸易外汇管理资料文件,所属分行应按本地监管部门的资料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经常项下其他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经常项下其他结汇:(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协议。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有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
6、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协议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协议;(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协议; (七)职工报酬:雇佣协议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资料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有关证明及支付凭证。境外个人经常项下其他结汇:(一)房租类支出: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协议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有关证明及支付凭
7、证。境外个人经常项下其他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经常项下其他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以下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凭传真号码件或网上下载件办理,但客户须在传真号码件或下载件上签字确认有关材料真实有效。境内个人经常项下其他购汇:(一)自费出境学习学费或生活费: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二)自费出境学习保证金购汇:本人因私护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
8、学期以后的学费或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学费证明或(和)生活费用证明。(三)境外就医: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建议或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四)境外培训: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培训费用证明。(五)支付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国际组织支付费用通知。(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有权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关于救助(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七)境外邮购:广告或定单等收费凭证。(八)境外咨询:书面申请、协议(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九)外汇保险:保险协议;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书。(十)其
9、它:有交易金额的其它证明材料。境外个人经常项下其他购汇:(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即指境外个人使用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等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天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天累计不超过等值1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三)境外个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未用完部分,可凭其原始交易凭证,如AT或收单银行等金融机构
10、柜台的相应单据,在提现后个月内,到银行柜台兑回不超过原提现金额的外币,并可按有关规定汇出或携带出境。第十三条 驻华大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家属的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及居留许可证。其中,持前三类证件办理个人结售汇、存取现钞业务,不受关于限额的限制,但其结售汇业务需录入个人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管理;持居留许可证办理个人结售汇、存取钞业务,仍纳入关于限额管理。第十四条 不占用额度的个人资本项目下结售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关于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11、。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权益关系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监控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3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3号)等关于规定办理。 (二)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三)境内个人参加境外上*公司职工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加境外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 汇发*7号
12、)规定,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机构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职工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职工或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四)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协议、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五)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资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资产对外转移售付汇
13、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公告*第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号)等关于规定办理。 (六)境内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关于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4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资料文件的通知(汇发*21号)等关于规定办理。(七)境内个人投资股
14、,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关于问题的批复(汇复*8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股购汇关于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4号)等关于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可按有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八)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8号)和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9号)等关于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依照关于规定携带出境。其中,个人购汇提取外币现钞当天累计超过等值万美元(不含)的,客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十六条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办理占用额度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天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天累计金额超过等值00美元的,凭本
16、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境内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经办机构应在有关单据上标注我行名称、现钞结汇金额及日期。 (二)办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境内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依照本规程第十四条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
17、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第十八条 个人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受托人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个人办理不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可以按本规程规定,提供各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十九条 除以下情形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纳入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登记: (一) 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 通过我行柜台
18、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美元)的结汇;(三)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 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对于由个人主动发起的结汇,不论金额大小均应进行登记,并依据有关个人是否提供有关凭证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第二十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依照交易渠道分为柜面、电子渠道、自助渠道和智慧柜员机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电子渠道包括网银、手机银行;自助渠道包括现金设备、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渠道指智慧柜员机设备。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办理占用额度的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可通过电子渠道、自助渠道和智慧柜员机渠道办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个人结售汇
19、业务应通过银行柜台办理。第二十二条 柜面和智慧柜员机渠道的个人结售汇业务,由办理设备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业务管理和数据维护,并受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监督管理;电子渠道和自助渠道的个人结售汇业务,由办理账户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业务管理和数据维护,并受所在地外汇分支局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柜面和智慧柜员机渠道造成或产生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收入记入设备所属经办行的人民币头寸行;电子渠道和自助渠道造成或产生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收入记入外币账户开户银行的人民币头寸行。第二十四条 分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合作时,需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号)等关于规定办理:
20、(一)分行应合理尽责、严格审核支付机构主体资质和业务范围,并应依照国际收支申报及结售汇信息报送有关规定,依据支付机构提供数据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报送。(二)分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前,需向总行申请“支付机构个人结售汇申报接口”,通过接口方式向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报送信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在办理结售汇之日()后的第个工作日(T+5)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报送;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美元以上的应逐笔进行信息报送。(三)分行应通过支付机构开立的外汇备付金账户办理其结售汇及跨境收付业务。跨境电
21、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中个人客户造成或产生的结售汇收入列入个人结售汇业务收入科目。第二十五条 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49号)等资料文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规避个人结售汇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对再次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或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第二十六条 “关注名单”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
22、及之后连续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依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有关机构进行核查,并在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有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十八条 银行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存在其他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6号)的关于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场准入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办个人结售汇
23、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已开办外币储蓄业务;(二) 具备经过培训并熟悉个人结售汇业务以及有关反洗钱规章制度的从业人员; (三) 具备正常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有关业务系统的设备条件;(四) 最近三年内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上级单位的所有检查中,无任何严重违规处罚记录。第三十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场准入执行报备制度。分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各一级分行负责审批所辖分支机构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开办及停办申请。(二) 分支机构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履行事前备案手续:应依照外汇局关于个人结售汇业务场准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备案申请,待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确认的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
24、案表后,方可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三) 分支机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资质。(四) 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办公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五) 分支机构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办公地址变更的,在-6月和71 月期间的变更,应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六) 分支机构停止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资质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七)
25、 分支机构*场准入获外汇局确认后,应向外汇局申领银行等金融机构标识码,并由外汇局设置机构业务权限管理员(ba)。经办机构通过业务权限管理员设置本机构的业务主管和业务经办。第四章 系统管理第三十一条 个人结售汇业务额度管理和“关注名单”管理通过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监管与审核(网址: ,需设置代理.156.00.12,端口35)。 第三十二条 我行通过接口方式与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进行直联,个人结售汇额度登记与账务处理在我行核心系统中一步操作履行。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开办业务前,需事先在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中进行用户设置,然后在总行“个人结售汇后台管理系统”中进
26、行机构与柜员映射维护。第三十四条 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用户设置分为业务权限管理员(ba)、业务经办和业务主管等类型。业务权限管理员负责本机构的用户设置与角色权限维护;业务经办负责个人结售汇交易额度录入、补录、查询等;业务主管负责个人结售汇交易额度修改、撤销、业务监管和业务统计等。业务主管与业务经办不得兼任。第三十五条 总行“个人结售汇后台管理系统”(网址)用户设置分为总行管理员、分行管理员、网点管理员、网点经办和*操作员。总行管理员负责一级分行机构维护、管理员维护及*操作员维护,以及全行范围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监管和统计;分行管理员负责下辖机构维护、管理员维护,以及辖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的
27、监管和统计;网点管理员负责本机构的用户维护、业务监管和统计;*操作员负责电子渠道、自助渠道、智慧柜员机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异常处理。第三十六条 总行“个人结售汇后台管理系统”功能主要包括机构管理、柜员管理、报表及业务查询、异常交易处理等,分行及下级经办机构应在“机构管理”中维护外汇局机构信息和CB机构信息,在“柜员管理”中维护外汇局操作员代码和行内操作员代码的映射关系(含实柜员与虚拟柜员),确保系统对应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个人结售汇业务经办机构或人员变更,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变更。实柜员与虚拟柜员维护要求如下:(一)柜面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须通过实柜员进行办理。在系统中进行实柜员维护时,需遵循实名制原
28、则对经办柜员及主管进行映射。(二)电子渠道、自助渠道、智慧柜员机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须通过专用虚拟柜员进行办理。对于一个银行等金融机构标识码,每个渠道仅需维护一对虚拟柜员与虚拟主管。虚拟柜员号码规则如下:网银和手机银行虚拟柜员及主管命名规则为“E自定义”;现金设备和自助终端虚拟柜员及主管命名规则为“AUTO_自定义”;智慧柜员机虚拟柜员及主管命名规则为:“SM_自定义”;自定义不超过三个字符。上述专用虚拟柜员及主管仅适用于电子渠道、自助渠道和智慧柜员机渠道,严禁与柜面柜员及主管交叉使用。第五章 柜面操作第三十七条 客户申请。客户申请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易介质及有关证明
29、材料(如需)。第三十八条 经办人员登录我行CCBS“1817-个人结售汇”交易,选择“1817-个人结汇成交建立”或“17-2个人购汇成交建立”,查询客户额度并履行结售汇交易。流程如下:(一) 客户身份信息读取。通过刷卡、刷折或手工输入的方法进行客户身份信息录入,输入要素包括: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别、补充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为*护照时,此栏位须填写*人持外国永久居留证号)。外汇局系统依照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及国别来识别交易主体,需准确录入有关信息。境内个人只能录入18位居民身份证,境外个人需录入对应的证件号码,证件号码录入规则参见附件3。(二) 客户状态及额度审核。柜员输入客户身份信息
30、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反显个人主体分类、提示书告知状态、本年额度内剩余可结汇/购汇金额(折美元)及当天已发生的现钞结汇/购汇提钞金额(折美元)。个人主体状态分为正常、预关注和关注名单三类,对应处理流程如下: 当客户分类状态为“正常”时,可继续办理业务;2. 当客户分类状态为“预关注”时,如提示书告知状态为“已告知”,可继续办理业务;如提示书告知状态为“未告知”,需打印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打印后,提示书告知状态变为“已告知”,可继续办理业务;3.当客户分类状态为“关注名单”时,未能办理占用额度项下的结售汇,但客户可提供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项下的结售汇业务。如提示
31、书告知状态为“未告知”,需打印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对客户进行告知,打印后,告知书状态变为“已告知”,可继续办理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占用额度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三)交易信息录入。依据有关客户需求,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资金属性,并输入币种、金额、资金形态、交易类别、本外币账户等栏位。业务类型分为“占用额度的结售汇”、“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提供凭证的经常项下其他结售汇”“个人资本项下结售汇”和“通过支付机构的结售汇”。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需确保交易金额必须在年度剩余可用额度内,否则应通知客户提供真实性材料办理不占额度的结售汇;办理个人贸易项下的结售汇,必须输入“个人外汇结算账
32、户账号”;办理提供凭证的经常项下其他结售汇,必须在“备注”栏输入已审核的凭证信息(境外个人原币兑回00美元以下购汇可不填写);办理个人资本项下的结售汇,必须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编号/业务编号”栏输入相应的编号。“通过支付机构的结售汇”仅支持开办分行以接口形式导入,不支持柜面录入。此外,办理当天累计购汇提钞金额超过等值000美元(不含)时,需在备注栏中填写提钞备案表号;办理占用额度的当天累计现钞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0美元(不含)或办理不占用额度的现钞结汇时,需在备注栏中填写现钞来源证明(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海关进镜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现钞提取单据)。(四)汇率询价。经办人员录
33、入信息完毕并提交后,B系统提示“结汇/购汇建立是否提交?”,点击确定,系统打印结售汇/套汇价格确认书。经办人员应将该价格确认书提交客户,待客户认可该汇率并签字后方可确认成交。如客户交易账户三要素(户名、开户证件类型、开户证件号码)与外汇局登记三要素(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不符,系统将进行授权提示。(五) 打印凭证。询价确认后,系统提示“结汇/购汇成交是否提交?”,点击确定,柜外清反显有关交易信息,客户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该笔交易的业务参号并打印结购汇录入通知书、外汇兑换水单、存取款凭条等。有关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后,客户联需加盖业务专用章交客户收执。经办人员在结汇/购汇录入通知书上加盖经办人
34、员名章、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结汇/购汇录入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结售汇/套汇价格确认书作为外汇兑换水单记账凭证附件,随当天凭证上交事后监督部门。对于提供证明材料办理的结售汇业务,柜员须在应退还客户的证明材料上进行批注(注明办理日期、业务种类、结汇/购汇金额、收付汇金额、办理机构名称等),避免客户利用证明材料重复办理结售汇业务。(六) 额度信息查询、修改及撤销。经办人员可以通过“117个人结售汇查询/修改/删除”功能进行客户额度登记信息查询和变更。经办人员可输入业务参号、客户身份证号码或办理日期进行额度信息查询,查询后点击信息列表可进行修改或撤销。在“1817
35、3”进行修改和撤销须经业务主管授权,在外汇局网页版进行修改和撤销须由业务主管进行操作。依据有关外汇局规定,当基本信息(业务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地区、业务办理日期)发生错误时不可修改,必须先进行撤销再进行补录。除基本信息以外的信息(如币种、金额、资金属性等)发生错误时,应该进行修改操作,不应直接撤销。(七)额度信息补录。经办人员可以通过“18174个人结汇信息补录”和“817-5个人购汇信息补录”功能进行个人结售汇额度信息的补录工作。(八)账务信息查询。经办人员可以通过“187-个人结汇账务信息查询”和“117-7个人购汇账务信息查询”功能进行CBS系统个人结售汇成交账务信息查询工作
36、。(九)汇率试算。经办人员可以通过“18-8个人结售汇试算”功能,在系统中录入客户编号(可选)、外币币种、钞汇鉴别、汇价确定方式、浮动幅度等要素,可为客户提供个人结售汇价格试算服务。第三十九条 复印留存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须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身份联网核查结果备查(有效身份证件为二代身份证的,应通过身份证鉴别仪读取客户身份证信息联动身份联网核查,并打印留存身份联网核查结果);办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还须复印留存有关证明材料。涉及本规程第十九条第一至第五项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无需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第四十条 日终勾对。营业日终,各经办机构应登录个人结售汇
37、后台管理系统“异常交易处理”模块,进行异常交易查询,如存在已在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登记但当天未在CCB系统中处理的交易(含所有渠道),应对该笔交易额度进行撤销。电话银行中心业务处理中心每天20:3-22:00对电子渠道、自助渠道、智慧柜员机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交易状态核查和勾对。对于由系统连接原因等致使外汇局信息登记成功而我行账务交易失败的情形,由电话银行中心业务处理中心登录外汇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网页版进行额度撤销,并通过客户问题处理平台进行因外汇局与我行系统处理不一致造成或产生的电子渠道、自助渠道、智慧柜员机渠道个人结售汇异常交易的工单回复。个人结售汇异常交易处理流程参见附件4。
38、第四十一条 错账处理。因客户原因致使的错账,损失由客户承担。因我行原因造成的错账,须通过CC系统“1811对私结售汇”反向做一笔账务的冲正交易,然后再按准确要素重新办理结售汇交易。柜员在181录入冲正交易时,在“是否反向冲销”栏位选择“Y”,“买卖种类”栏位应选择与原交易相反的交易类型,输入的外币金额与原交易金额一致,在“汇价确定方式”栏位选择“成交价”,经一级分行外汇牌价主管部门授权后进行处理。使用1811进行反向冲销后,系统不会联动修改或撤销外汇局登记信息,经办人员需通过“117-3查询修改撤销”功能进行该笔额度信息的修改或撤销。当基本信息(业务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地区、业务办
39、理日期)发生错误时,应对额度信息进行撤销后通过1817-12重新办理业务;当除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如币种、金额、资金属性等)发生错误时,应对额度信息进行修改,再通过181重新办理账务交易。第六章 应急处理第四十二条 当系统出现突发故障时,为保证柜面或电子渠道等正常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将我行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 如外汇局系统发生故障,分行应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查看该平台是否发布个人结售汇应急预案。如发布应急预案,分行应通知经办机构启用81交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并逐笔登记故障期间发生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台账,在系统恢复后48小时之内通过“181-4个人
40、结汇信息补录”和“1817-5个人购汇信息补录”进行补录。经办机构应依照规定,依据有关个人自主申报,严格审核并留存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内的个人结售汇应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对超过单笔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结售汇,还应依据有关资金性质,依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审核关于证明材料。如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形的,应不予办理。同时,分行应于外汇局系统恢复正常后7小时之内,将补录的笔数、金额及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外汇局。此外,应保留系统故障期间详尽台账记录六个月备查。第四十四条 如外汇局系统发生故障,但应用服务平台未发布应急预案,分行应等待总行
41、进一步通知,并按以下口径做好客户说明工作:由于外汇局系统出现故障,目前暂未能受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含柜面、电子渠道、自助渠道、智慧柜员机渠道结售汇),我行正积极和外汇局进行联系,请您耐心等待。第四十五条 如外汇局系统正常,我行1817交易发生故障,分行接总行通知后,通知经办机构先在外汇局个人外汇监测系统网页版中进行额度录入,再启用1811交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并逐笔登记故障期间发生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台账,日终后与外汇局系统信息进行对账。第四十六条 如我行1交易发生故障时,181交易也发生故障,应引导客户至电子渠道、自助渠道或智慧柜员机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如上述渠道交易发生故障,应引导客户至柜
42、面进行办理。如所有渠道均无法办理业务,应等待总行进一步通知,并按以下口径做好客户说明工作:因我行系统升级,目前暂未能受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含柜面、电子渠道、自助渠道、智慧柜员机渠道结售汇),预计将在*时间内恢复正常,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七条 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必须严格依照有关业务流程办理。除第十九条中外汇局明确规定的业务外,个人结售汇业务必须向外汇局系统报送交易额度,柜面必须通过1817交易办理业务(非直通式平盘交易除外)。第四十八条 外汇局个人外汇监测系统操作用户、个人结售汇后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及登录密码。当外汇局系统的登录密码更换后,应及时
43、在行内个人结售汇后台管理系统中进行维护。第四十九条 经办人员和事后稽核人员应认真核对结汇/购汇录入通知书、外币兑换水单等凭证中的客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交易币种、交易金额等要素项。第五十条 各经办机构业务主管可使用外汇局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中银行结/购汇流水查询、交易撤销情形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交易统计等监管统计功能,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第五十一条 各行应对个人结售汇交易的反向冲销进行严格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并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及时处理,降低敞口风险。第五十二条 各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章,执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以及客户身份资料
44、文件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规定,有关材料至少保存五年备查。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和修改。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70号)、关于印发*银行个人网银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75号)同时废止。附件: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3.外汇局个人结售汇身份号码录入规则4.个人结售汇异常交易处理流程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_(被提示对象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6号)等有关规定,你办理的个人外汇业务,涉嫌
45、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若再次出现上述行为,将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特此提示。注:本提示函仅用于对有关个人进行提示,无需银行及个人签章留存。附件2: 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_(被告知对象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6号)等有关规定,你办理的个人外汇业务,涉嫌再次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或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已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关注期限内,你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如你对被列入“关注名单
46、”有异议,可联系本地外汇局。特此告知。注:本告知书仅用于对有关个人进行告知,无需银行及个人签章留存。附件3: 外汇局个人结售汇身份号码录入规则一、境内个人(一)一般境内个人应要求客户出示二代居民身份证件(8位,含临时身份证、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并录入身份证号码。一代身份证(15位)应不予办理。(二)没有身份证的境内个人对于无身份证但有购汇需求的境内个人,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凭带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办理业务,录入时身份证件类型应选择“身份证”。银行为持有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的个人办理结售汇等业务时,还应审核其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并在系统中录入居民身份证号码。二、境外个人(一)外国护照:输入字母、数字或中文。(二)港澳居民:录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前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第一个字母是H或者M,后面共位数字。当首字母为“H”时国家/地区为“*”,当首字母为“M”时国家/地区为“*”)。(三)*居民:录入*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前7位或8位数字。(四)持*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 输入字母和数字、中文。补充证件号码栏应录入个人境外永久居留证号码。客户须同时提供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护照与境外永久居留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