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协议
特别提示
本协议系甲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份注意。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协议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号码:
乙方:
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号码: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买方融资协议。
第一条 定义:“买方融资”是指在乙方委托甲方开立的国内信用证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甲方商定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对外支付货款,乙方在商定时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费用以及由此造成或产生的利息、费用、逾期罚息等(以下统称融资债权)。
在上述情形下,乙方承担国内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所有风险。
第二条 买方融资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买方融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
第四条 利率确定和结息方式:
1.融资利率以融资发放日的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与本协议第三条所商定的融资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 %。融资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第二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次类推。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在每一利率确定日,按该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商定的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2)在提款日后的每一个**月21日和1**月21日按当天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商定的浮动幅度对利率进行调整。
(3)在整个协议期限内借款利率不作调整。
(4)其他:
2.融资到期乙方未按商定偿还的,逾期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3.本协议项下融资按日计息,按 (月/季)结息(日利率=年利率/360)。融资到期,利随本清。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月、**月、**月、1**月)的20日。
第五条 买方融资管理: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销售及账户资金运用等情形。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关于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买方融资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六条 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费用等,乙方同意将本协议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担保协议另行签订。乙方向甲方出具编号 的信托收据。依据有关上述资料文件,货物出售后,关于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并随时可为甲方取得。乙方应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甲方有权对该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形进行监督。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抵/质押担保,如乙方到期未偿还甲方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处分本协议信用证项下货物和抵/质押物,并享有从处分货物和担保物所得中优先偿付融资债权的权利。前述担保物应为国内信用证项下货物之外的其他物饰。
乙方亦可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乙方到期不偿还甲方债务,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如下担保:
担保方式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上述信托收据及担保协议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本协议商定的期限之内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乙方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乙方提前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下列标准计算:提前还款金额×剩余融资期限(月数) × %,剩余融资月数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如乙方未按时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利:
1.对逾期欠款计收罚息;
2.按本协议商定从乙方在甲方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的任何账户中扣还欠额;
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单据下的货物或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八条 保险:乙方应主动或在甲方要求情形下将上述信用证项下货物无一例外地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向 投保,保单编号为 。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费用中直接扣收融资债权。
第九条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2.乙方具备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资质和许可;
3.乙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具备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关于此融资的资料文件资料都是真实的;
4.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与其他任何经济实体合并或并入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或采取解体、清盘步骤;
(2)在还清本融资债权前(包括本金和利息等),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3)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乙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资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5.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形下绝不发生下列行为:
(1)在甲方向乙方释放单据后,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甲方融资债权;
(2)以基础贸易协议纠纷危害甲方融资债权;
(3)将上述信用证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6.乙方保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乙方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增减、股权变更;
(3)乙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
(4)乙方保证金(如有)权属发生争议;
(5)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6)乙方的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7)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监控人或股东下落不明、失联或涉及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
7.乙方承诺承担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造成或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十条 违约和违约处理
1.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即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
(2)乙方没有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3)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融资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5)乙方保证金(如有)权属发生争议或保证金账户(如有)或其他账户被司(执)法机关查询、冻结的;
(6)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监控人或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的或失联的;
(7)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8)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协议,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愿逃废甲方债权的;
(9)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依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
(10)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更正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融资;
(3)宣布所有未偿还的融资费用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融资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有权从乙方的任一账户中或从其他收款中主动收取乙方所有应付费用;
(5)本协议商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融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30%-50%)计收罚息。对乙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商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 融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费用用以清偿。扣划费用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费用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之日)期间造成或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造成或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扣划所得费用不足以清偿乙方所有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第十二条 放弃: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商定的办公地址或联系方式。
2.就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乙方签收日视为送达,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3.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款商定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致使(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如乙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各方书面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各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依据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关于的信息和乙方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备适当资格/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争议、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变更: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对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协议项下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申请书”和信托收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签约各方各执 份, 执 份,自甲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融资债权及费用还清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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