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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计量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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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形成企业内部计量保证体系, 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规范计量管理工作行为,提高计量管理工作水平,确保施工监视和测量结果的准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的计量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测量、能源计量、物料进出库计量、安全保护设施和试验计量管理工作等。 第三条 计量管理原则:工程局计量管理是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计量、统一管理,计量数据应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第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总公司有关文件、工程局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汇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总工程师是计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局科技部负责企业计量工作的综合管理,统一管理全局的计量工作,主要负责贯彻国家计量法令和上级计量管理规定, 制定和完善工程局计量工作管理办法,并指导检查各单位的实施情况,组织计量人员业务培训。各级计量管理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计量工作。    第六条 各法人公司、区域公司的总工程师是本单位计量工作的领导者,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计量综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局计量工作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并指导、检查所属子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计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的计量管理及计量实施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局科技部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计量工作管理办法,对各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编制计量器具的明细表。 (4) 组织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第十条  法人公司和区域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根据工程局计量工作管理办法,制定计量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当好领导的计量管理工作决策参谋。 (3)制定计量工作计划,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并保存好有关技术资料和设备档案。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掌握计量器具配备率和计量检测率, 组织绘制计量网络图,分析和解决计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改进措施。 (4) 组织计量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的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制度、办法等。   2、正确使用和认真保管计量器具。 3、对计量检测点、测试部位进行准确、及时、认真的计量, 控制计量检测率, 不估量、不漏检、不错记。     4、做好计量检测原始数据记录, 保证检测资料的齐全和整洁。 5、对计量器具失准状态下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进行回溯检验。 6、对分包单位的计量器具管理: (1)由项目经理部单独建立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台账,并报公司一份。 (2) 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检定周期内的合格状态,分包单位必须提供其每一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 (3) 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加贴标识。 第十二条  局、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要设专兼职计量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购置管理 一、项目部经理部应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结合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大纲并在满足施工需求的情况下,制定计量器具配置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配置。 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工程局有关规定购置计量器具。 三、采购计量器具所选择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必须具有合格证。 四、新采购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验证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计量器具台帐 一、局、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别由主管部门按不同类别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设备(器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出厂编号、企业编号、使用单位、检定号、周检记录、封、启情况。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计量器具的档案,保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三、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本项目计量器具台帐(包括自有的、租赁的、供方的和顾客的)。 四、所有计量器具都要进行统一编号。 五、建立计量器具的使用台帐,办理相关手续并保存好有关记录。 第十五条 检定和校验 一、各级计量主管部门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及检定周期制定检定计划,并按照检定计划组织送检,必须由政府批准授权的检定部门或机构检定。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企业及地方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 四、处于使用状态的计量器具必须有表明检定和校验的准用有效期的计量器具标识,只作首次检定而不作随后检定者除外。 五、在出现下列有可能影响计量器具精度的情况时,应重新进行检定: 1.对计量器具的精度产生怀疑时; 2.经修理后或拆卸搬运重新安装后; 六、新采购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定或校验。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管理 一、公司、项目经理部要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专兼职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按器具说明书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计量员证的原件应由公司统一保管,计量人员保存计量员证的复印件。 二、所有计量器具均要加贴标识。 三、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对易受温度、湿度、振动等影响的装置应采取措施。             四、使用单位按计量器具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严禁私自拆修。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处于校准期内的合格状态,禁止使用未经检定和校验或经检定和校验不合格的或超过检定和校验期的计量器具。 五、计量器具在使用中出现失准,使用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隔离存放,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部门。由操作人员对在失准状态下的产品进行回溯检验,直到准确度得到确认为止。 六、计量器具的常规磨损修理,必须由具有政府颁发的修理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拆修。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才能使用。 七、封存的计量器具,在封存期间要采取防腐蚀、防碰撞措施。 八、需特殊维护的计量器具,要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 九、计量器具管理人员及使用者在调离现岗位前,要办理计量器具和资料移交手续。 十、所有计量器具应存放在适宜的环境中,不能露天堆放或与其它物品混放。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的报废管理 一、校准不合格、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原精度等级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主管部门应填写报废申请单,报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二、对属于非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计量员填写报废申请单,主管领导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三、计量器具报废后要统一销账。 第十八条 计量器具封存和启封管理 1、以下情况应对计量器具实施暂时封存; a.较长时间不使用的; b.出现故障暂不能修复的。 2、封存由主管部门负责,对封存的计量器具要进行隔离和标识,存放在适宜的环境中,要定期维护和保养。 3、封存的计量器具启封由主管部门负责。启封的计量器具重新使用前,应核查其是否在检定合格状态的有效期内,若超出检定有效期则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五章 计量检测和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计量检测和数据资料归口管理,按照工程局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计量检测和数据资料管理包括能源(水、电、煤、油等)、工艺和质量控制(工艺控制、原材料检验、试验、中间质量检验、交竣工质量检验、安全、环保等)、经营( 进出库物料量的检测和质量检测)的计量检测和数据管理。 一、 能源检测和数据管理 1、合理配备施工生产活动中的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率要达到100%。 2、施工生产活动中的能源计量检测分两级检测, 一级检测指进入施工现场的能源检测,二级检测是指施工现场能源供给的检测。两级计量检测要分别达到100%、95%。 3、加强能源检测和能源消耗数据的管理, 为项目和区域公司提供经济核算依据。根据能源消耗数据,逐步制定消耗计划, 建立节约降耗的措施办法。 4、能源计量检测管理人员, 要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 发现检测数据不准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 二、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计量检测和数据管理 1 、合理配备工艺和质量控制的计量器具, 配备率要达到100%。 2 、技术部门要按工艺进程要求, 确定工艺流程和计量测试参数, 做好检测记录, 加强工艺监督,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到生产中去, 及时解决问题, 保证工艺规程的正常执行。 3、 质量部门要严格按规范、标准中的规定要求,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做好原始记录, 做到数据真实准确。 4、工程部门和安全部门, 要做好环保和安全的计量检测,做好检测记录, 并根据检测数据, 采取合理措施。 5、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试验部门要合理配备计量器具,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程中的规定, 确定检验、试验参数, 进行检验和试验。 检测分物料入库量及质量检测、物料出库检测, 其检测率要达到100%。认真做好检测记录,做到数据真实可靠与物料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和主要领导。 三 、计量人员要保存好各种计量检测原始的数据,向项目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传递,做好交接记录。 四、项目经理部应在每月月末向上级业务技术主管部门报本月各种计量检测统计表。科技部每季对公司的计量管理进行抽查。 第六章 计量认证 第二十一条 为企业经营需要,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可以向当地计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计量认证的主要内容是: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考核检测人员的素质;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计量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计量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主管计量的管理部门,应协助审定重大工程的计量计划,每年作好计量经费预算。计量经费,根据情况,可列入工程成本。计量经费主要用于所需计量器具的配备,改善计量器具的工作环境,以及计量管理、检验、培训经费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六局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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