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资金管理办法*校发*16号(*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合理统筹使用资金,保证重点,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是:资金筹集、资金结算、往来款管理、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举债、捐赠等。 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三条 资金筹集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教育事业经费拨款、专项经费筹集;教务处负责教学专项经费筹集;科学技术处负责各种科研和科技开发经费筹集;基本建设处负责基建经费、维修经费筹集。第四条 资金筹集包括向有关部门提交各种论证或申请报告,邀请有关专家、负责人实地考察,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敦促各种款项及时到位等。第五条
2、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资金管理。后勤服务集团等其他单独核算的二级单位在银行开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没有计划财务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学校的财务收支业务。第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均不得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资金结算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第八条 校内任何单位的行政印章均不得用于收费和签署经济合同。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本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现金支票及转帐结算,不能代替行政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印鉴、支票必须按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分开管理。第九条 现金结算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采取转帐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因采购地点不明确、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支取。服务于生产的科研项目使用现金可适度放宽。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按月与银行对帐,对帐单要与会计档案一并保管。现金、银行存款、票据、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由计划财务处进行不定期盘点。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财务人员当事人予以警告并扣发一个月工资: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2、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支付银行存款或现金的;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给他人资金(
4、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4、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6、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款存入储蓄所的;7、白条抵库的。 第四章 往来款管理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和职工在学校借支差旅费、资料费、设备购置费等,应及时报销,一次性退回余款。不能及时报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超过借支批准天数一个月,计划财务处将直接扣借款人全额工资以抵借款,扣完为止。科研项目借款必须在项目完成时全额核销。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或物资采购定金、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在验收完毕后应及时报销。验收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应该按合同要求索赔
5、或扣减合同款项。索赔或追款工作由工程建设或物资采购承办部门负责。若单位负责人或承办人岗位变化,也必须协助办完有关善后事宜。互相推诿,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后勤集团、校办产业等单位向学校借款应由经办单位提交论证报告,拟订还款计划,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决定。未还清学校借款的,不得再借。第十五条、学费、住宿费收缴由计划财务处负总责,院(系)具体负责,相关部、处协助。未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任何个人无权减免学生学费、住宿费。第五章 其 他第十六条 学校投资兴办的校办企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举债和捐赠等由职能部门提出论证报告,主管财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审定。各职能处室、院(系)部无权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举债和捐赠等,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七条 原有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和举债,其收益和款项回收、担保责任履行和债务偿还原则上仍由原承办单位负责,年度终了写出情况报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