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仓储保管合同
甲方(存货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保管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 货物品名:
2. 品种规格:
3. 数量:
4. 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 甲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 验收期限为 天(国内货物不超过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乙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出入库手续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入库和出库时,甲、乙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责任:
1. 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甲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 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 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甲方的责任:
1.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甲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乙方的损失。
3. 超过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 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 倍的劳务费。
2.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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