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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合规体系文件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相关工作。
3 定义
部门/岗位
职责
客户身份识别
指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留存客户身份信息,掌握客户真实身份,了解客户交易背景的行为。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指金融机构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得的资料与客户在本机构发生的交易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及年限内加以保存的行为。
机构信用代码
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
4 职责分工
部门/岗位
职责
总行合规部
负责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制度,对全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对上述工作做出统一要求。
总行运营部
负责将本制度的工作要求细化到运营部门的业务操作规程中,对分支行运营部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总行国际结算部
负责外汇业务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执行与管理。
总行审计部
负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提出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总行公司银行部、零售公司部、个人银行部
负责各自部门产品开发中的客户身份识别环节,防范我行金融产品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风险。指导并监督相关业务条线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各分支行(包括总行营业部)
分支行柜面人员、各条线客户经理、业务人员负责在为客户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按照相关制度与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与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5 基本要求
5.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原则
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6 管理/操作规定
6.1需进行身份识别的业务种类及识别步骤
⑴客户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
⑵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识别上述客户身份的方法及步骤:
①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②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客户提供的证件为身份证的,必须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进行核查;
③在AS/400综合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④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⑶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
识别上述客户身份的方法及步骤:
①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②若提供的证件为身份证的,应在身份证鉴别仪上进行鉴别。
⑷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
识别上述客户身份的方法及步骤:
①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②若提供的证件为身份证的,应在身份证鉴别仪上进行鉴别;
③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
⑸提供保管箱服务
识别上述客户身份的方法及步骤:
①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②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③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⑹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
识别上述客户身份的方法及步骤:
采取对卡号与密码的认证方式,以确保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⑺向境外汇出资金。
识别上述客户身份的方法及步骤:
①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②汇款人没有在本行开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⑻接收境外汇入款。
识别上述客户身份的方法及步骤:
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6.2机构信用代码在客户身份识别中的辅助应用
6.2.1利用机构信用代码证进行客户识别的对象
在我行开立基本户、一般户、临时户、专用户的对公客户,与我行发生一次性业务关系的对公客户,与我行客户发生交易的他行对公客户。
6.2.2 利用机构信用代码证进行客户识别的内容
客户的机构标识信息、登记注册信息、法人高管信息、股东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属性信息、联络信息、其他与客户身份相关的信息。
6.2.3 利用机构信用代码证辅助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
⑴应用于对初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对公客户身份识别
以开立账户形式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对公客户,或者不在我行开立账户但通过我行办理单笔金额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一千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对公客户,由业务办理网点的反洗钱联络员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⑵应用于执行对客户的持续身份识别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过程中,各网点反洗钱联络员应采取合理措施确认留存的对公客户的信用代码信息有效性,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的对应信息。如发现客户出示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
⑶应用于执行对客户的重新识别
各网点反洗钱联络员对客户提供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及信用代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应对客户采取身份重新识别的措施,对于重新识别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应向合规部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⑷应用于可疑交易的辅助调查
反洗钱岗位人员在执行对本网点客户的可疑交易的人工判别过程中,利用机构信用代码证信息辅助判断客户交易的可疑程度,对于客户交易与其身份信息严重不符,且存在洗钱嫌疑的撰写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向合规部门报告,合规部门在审核后确认其存在洗钱嫌疑的向监管机构报告。
⑸应用于对公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辅助划分
由分支行反洗钱联络员在执行对公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时查询其机构信用代码信息,利用查询信息结合我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相关制度进行划分。在对高风险客户执行排查工作中利用机构信用代码信息进行辅助判断,结合客户交易信息确定风险等级调整与否。
6.3 业务办理
6.3.1拒绝办理业务的客户
下列情形下,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保管箱业务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⑴不能按照我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材料;
⑵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
⑶客户拒绝提供我行要求补充的身份验证资料;
⑷采取验证措施后仍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存在怀疑的。
6.3.2代理人办理业务的规定
由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在提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前提下,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同时需登记代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6.4 客户资料的更新及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6.4.1客户资料的更新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6.4.2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⑴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①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②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③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④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⑤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⑥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⑦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⑵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①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②回访客户;
③实地查访;
④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⑤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以上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⑶可疑信息的报告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总行职能部门报告以下可疑行为,并由总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各分支行也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①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②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③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④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⑤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6.5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6.5.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6.5.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⑴保存方式
①对单位客户(含个体工商户)的客户身份资料,采取一户一档的纸质或电子影像方式保存;对于个人客户的身份资料,采取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结合的方式保存在系统数据库或会计传票内。
②对客户的所有交易记录的保存按储存介质不同分为纸质和电子保存方式,对所有交易记录保存资料均严格按照《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本规定执行保管。
⑵保存年限
①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②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③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7 合规依据
7.1外部合规依据
序号
外部合规依据
发文单位
生效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国务院
2007-01-01
2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07-08-01
3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
中国人民银行
2007-05-21
4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2012-03-27
7.2相关内部文件
序号
相关内部文件
发文单位
生效日期
1
无
2
8 附件
无
9 版本控制
序号
编写/修改提示
版本号
1
合规体系文件编写
2.0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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