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 公司的同业拆借交易遵循:
(一)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统一原则;
(二)风险控制原则;
(三)业务授权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在同业拆借业务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 制定同业拆借业务的各项相关制度;
(二) 决定同业拆借业务中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
(三) 审议同业拆借业务中具体交易权限;
(四) 审议同业拆借业务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资金管理部为同业拆借业务的前台部门,在同业拆借业务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同业拆借交易对手的开发和管理,向潜在交易对手申请同业授信额度,配合风险管理部进行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审批或备案;
(二)配合风险管理部进行同业拆借业务交易授权;
(三)负责公司日常流动性管理,根据公司资金头寸情况、租金回收计划及相关部门报送的放款计划汇总形成资金计划,为同业拆借交易提供依据;
(四) 负责交易授权内同业拆借交易的具体实施;
(五) 负责定期对同业拆借业务进行汇总报告及市场分析;
(六) 负责同业拆借电子交易系统的管理;
(七) 配合风险管理部完善同业拆借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为同业拆借业务的中台风险监控部门,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风险监控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完成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初审,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二) 负责对资金管理部提出的同业拆借交易授权建议进行初审,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三) 负责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批复,完成同业拆借中台系统中交易对手授信额度、交易员权限等风险参数的设置;
(四) 负责同业拆借日常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监控;
(五) 负责同业机构授信额度的跟踪管理;
(六) 负责拟定同业拆借业务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为同业拆借业务的后台清算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相关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二) 负责同业拆借后台系统中相关结算账户的设置工作;
(三) 负责同业拆借日常交易的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章 交易和清算
第九条 公司的资金管理部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两种。
第十条 公司同业拆入时,拆借对手为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本币资金拆借业务的金融同业机构。
第十一条 同业拆借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二条 同业拆借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三条 同业拆借期限由交易人员根据公司需要与交易对手商谈确定,但须遵守以下限制:
(一)同业拆入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二)同业拆出的期限由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的交易对手最长拆入期限决定;
(三)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的利率由交易人员根据市场情况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与交易对手商谈确定。
第十五条 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
(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
(六)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合同应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
第十七条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
(一)如公司与交易对手的开户行不同,应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
(二)如公司与交易对手的开户行为同一银行,应以转账方式进行;
(三)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四章 交易额度管理
第十八条 同业拆借业务由资金管理部根据年度拆借计划进行管理,并根据公司流动性状况和市场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年度拆借计划是公司年度资金计划的一部分,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
(二)上一年度收入支出规模和结构;
(三)上一年度拆借成本收益分析;
(四)下一年度的流动性缺口分析;
(五)拟申请的拆借限额。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分管领导根据公司年度资金计划,核定资金管理部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第二十一条 如年内发生正常拆借限额不足的情况,资金管理部可向分管领导申请临时拆借限额,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临时拆借限额的最大值为公司实收资本减去已核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年内累计的限额调整情况,由资金管理部分管领导在下一年度的董事会上及年度资金计划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业务应由资金管理部有交易权限的人员进行,严禁无权限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不同等级交易人员的单笔拆借最大权限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交易人员的权限核定一次,一经核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同业拆借的便捷、高效,对于超权限交易,由交易人员向相应的有权人直接申请授权额度,无须逐级申报。授权额度由相应的有权人以书面形式签发。
第二十七条 交易人员若违反其个人权限,应即时停止一切交易,直至公司另行通知为止。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一)已向相应的有权人申请授权限额,但尚未拿到书面签发文件,且市场有较好的交易机会;
(二)因系统错误或有关人员通报头寸错误所引起的超权限交易。由于上述情况导致的超权限交易,交易人员应向资金管理部负责人汇报并出具书面说明,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五章 交易场所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公司授权人员外,任何非交易人员不得进入交易室。
第二十九条 日常情况下应保持交易室门关闭。
第三十条 来访人员只有在取得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并在交易人员陪同下才可参观交易室。
第三十一条 当交易系统开启后,交易室应确保至少有一名交易员。
第三十二条 交易人员没有必须报价的承诺,也不必对尚未确定金额的交易对手做出价格承诺。但交易人员一旦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电话向询价者按市场惯例报出拆借价格,必须准备接受有关买卖,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更改买卖。
第三十三条 一笔同业拆借业务完成后,交易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交易情况登记表;并在一天的交易结束后,对当天全部交易进行整理汇总。
第三十四条 交易人员需定期提供同业拆借月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交易人员对公司的一切同业拆借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敞口情况、盈亏情况)以及交易对手资料均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章 电话及录音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人员通过电话进行交易或与其它金融机构进行业务联系,必须使用具备录音功能的电话,并在电话交谈过程中打开录音功能,以监控交易人员的电话交谈内容,并在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
第三十七条 录音系统的安装、控制、设定、使用、维护、内容查证以及录音带的保存,由综合管理部门派专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录音带应及时更换,并在录音带盒上注明录音日期,以备日后翻查。
第三十九条 录音系统所记录的资料涉及个人隐私,也属于公司机密,严禁外传和私自查听。
第四十条 一般情况下,录音带保留三个月后,方可清洗重用。若保留期内发生交易争议,相关录音带须保留至交易双方就争议内容达成书面协议为止。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发生争议时,相关人员借录音带放听查证,应得到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在综合管理部门及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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