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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基地基承载力触探试验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路基不适宜地基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过湿土等)的清除行为,依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等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不适宜土埋深在3m以内拟作清除处理措施的判定依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在施工过程中采用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与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作为基本的试验工具。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仪一般作为不适宜土的判别及其范围和深度的调查,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一般作为不适宜土清除后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第二章 触探仪器的规格及使用方法
第四条 仪器的规格要求
表1 仪器规格要求
仪器
类型
锤重
(Kg)
探头面积(cm2)
探头锥角
锤自由落距(cm)
记录方式
导杆
直径(mm)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
10±0.2
12.6
最大直径4cm,锥角60°
50
连续贯入30cm的锤击数N30
25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仪
10.35±0.2
5
最大直径25.2mm,锥角90°
50
连续贯入20cm的锤击数N20
20
第五条 使用方法
(一)荷兰轻型动力触探采用对土层进行连续触探的方式,使穿心锤自由落下将触探杆垂直打入土层中,记录每打入土层20cm的锤击数N20(击数/20cm)。
(二)具体操作时,应严格控制落锤的高度和锤击方法,严格控制触探孔的垂直程度,探杆的最大偏斜度不应超过2%。
(三)触探试验一经开始,就应连续进行,不宜间断,锤击速率一般为15-30击/分钟。
(四)锤击过程中应防止锤击偏心、探杆歪斜和探杆侧向晃动。每贯入1m应将探杆转动约1.5圈,使探杆能保持垂直贯入,减少探杆的侧阻力。
第三章 软土(不适宜地基土)的判别方法
第六条 高速公路软土一般采用荷兰轻型触探仪贯入土中20cm所需的锤击数进行判别。当采用此法施工时,应取样进行含水量和孔隙比试验,同时符合天然含水量大于或等于液限和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时,应判别为软土(不适宜地基土)。
第四章 软土(不适宜地基土)深度的确定
第七条 荷兰动力触探试验成果表示方法为:贯入深度h对应N20(击次/20cm)大于或等于软土锤击次数标准,则此时贯入深度h即为软土深度,软土判别标准如表2:
表2 软土判别标准
路堤高度(m)
0~2
2~6
6~8
8~12
12~16
≥16
地基承载力要求f0(kPa)
≥130
≥125
≥130
≥145
≥155
≥170
标准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30(击)
≥18
≥17
≥18
≥20
≥21
≥23
荷兰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20(击)
≥10
≥9
≥10
≥11
≥12
≥14
注:①水田段的荷兰动力触探试验应在开沟排水后至少连续三个晴天后进行。
②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击数在只有1根导杆的情况下必须满足上表的最小锤击数要求,当有2根导杆时最小锤击数应在上表的锤击数基础上再加上1击数,当有3根导杆时最小锤击数应在上表的锤击数基础上再加上2击数。
③路堤填土高度为原地面以上的填土高度。
④表2所列荷兰式轻型动力触探锤击数为各高度路堤对地基土满足承载力要求的下限锤击数。当实测锤击数小于该下限值时应作清除处理。
⑤表2所列标准轻型动力触探锤击数为各高度路堤对地基土满足承载力要求的下限锤击数。当实测锤击数大于或等于该下限值时基底承载力满足要求。
第五章 试验及施工要求
第八条 不适宜地基土的清除按试验所确定的不适宜地基土深度进行,其测量及试验频率如下:不适宜地基土地段实测横断面间距为10m,每个横断面至少布置5个触探点,清除前后应用仪器测量触探点原地面与清除后基底标高,不适宜地基土清除高度以两者差为准(扣除清表30cm),承包人必须按此进行测量和试验,监理进行全过程旁站并留下影像资料,并经项目公司、设计方、监理、承包人四方联测对试验和测量数据当场签字确定。
第九条 承包人在不适宜地基土地基判别前必须进行开沟排水,路侧纵向边沟位于红线范围内30cm,深不小于1.0m,宽0.8m。路基范围内按纵横向间距小于10m、宽0.6m、深0.6m的标准开挖网格排水沟。水田段的触探试验须在开沟排水后至少连续3个晴天后进行。
第十条 在清除不适宜地基土的深度达到荷兰轻型动力触探仪所确定的深度后,立即采用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进行验证。如果N30大于等于表2的要求,即可停止清除不适宜土的工作而进入下一道工序(即回填);如果N30小于表2的要求,则必须继续清除不适宜土,直至N30满足表2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不适宜地基土地基处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基底排水工作,不适宜地基土清除后进行回填之前,应进行填前碾压,一般情况下,其碾压后的压实度必须大于90%,且无明显轮迹。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山谷地段的不适宜地基土地基,应加大触探的密度和深度,必要时应进行地质勘探,以确定其范围、深度和形状。
第十三条 对于“清除”处理后的地基土压缩性较高且厚度较大的情况,必须进行路堤沉降校核,以确保公路营运安全。
第十四条 现场触探试验时,必须采用上述推荐的标准设备,现场操作必须严格遵守试验操作规程。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结构物(涵洞通道、挡墙等)的施工应在基坑开挖至基础底面标高前10cm进行地基承载力试验,基坑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水,基坑地基承载力试验前后和基础施工期间基底均不得受水浸泡。
第十六条 基坑的基坑承载力试验应采用符合本规定表1中的标准轻型动力触探仪进行,具体试验操作步骤、停锤标准、地基承载力计算可参照《铁路工程地质原位测试规程》(TB10018-2003)的相关条款执行。当地基土为黏性土且贯入30cm锤击数在15击到30击范围时地基承载力也可参照公式f0=8N30-20(kPa)进行计算。(式中:f0—地基承载力;N30—贯入30cm对应的锤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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