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股权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顾问业务,是指我行为具有股权私募、直接投资、上市改制或融资、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或融资等需求的企业及机构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以及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工具管理人提供项目推荐、协助募资、项目管理等财务顾问服务的业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顾问业务,包含私募股权主理银行业务、股权私募顾问业务、直接投资顾问业务、企业上市/挂牌顾问业务、企业可认股安排权财务顾问业务及其它股权(类股权)、股权配套债权(股权相关债权)融资顾问类投资银行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合法存续的投资工具管理机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及契约制基金管理机构等法律主体。中介机构是指合法存续的资产评估或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外资基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外资投行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以及实行集团并表管理的各附属机构。第二章 业务内容及开展原则第五条 我行开展股权融资顾问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防范风险”等原则。(一)依法合规。业务开展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我行相关管理规定以及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二) 平等自愿。业务开展时我行应与客户充分沟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三) 防范风险。与客户
3、签订的协议形式要件要规范,内容要完整齐备。我行作为股权融资顾问,不对拟引进投资者的融资者承诺引资成功,不对拟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承诺投资成功,不承担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第六条 我行向签约客户提供的股权融资顾问服务包括下内容,我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与客户协商提供以上全部或部分顾问服务,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一) 私募股权主理银行服务。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服务手段,向与我行签约合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工具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推荐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投后及投资退出管理等财务顾问服务。(二) 股权私募顾问。我行为有融资需求的境内外企业提供顾问及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4、财务投资者等。服务包括提供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商务谈判、交易管理,以及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内容。(三)直接投资顾问。我行为投资者寻找、筛选投资机会而提供的中介、咨询及顾问等服务,包括:为境内外投资者或投资工具推荐适合投资的投资标的,协助投资者实施投资战略,统筹协调有关事宜。服务包括提供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商务谈判、交易管理,以及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内容。(四) 企业上市/挂牌顾问。我行通过为境内具有上市/ 挂牌潜力的企业实现上市/挂牌目标提供顾问服务,并帮助企业实施战略规划、整体重组计划、改制方案、股本私募安排,推荐上市保荐人、挂牌主办券商、承销商及其他
5、中介机构,统筹协调上市/挂牌等有关事宜。(五) 企业可认股安排权财务顾问。我行在为目标企业客户各项服务的同时,由目标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赋予我行一项权利(可认股安排权),使我行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对目标企业客户进行股权投资。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全行股权融资顾问业务进行管理,并指导各行开展股权融资顾问业务。第八条 各行在与客户达成初步意向后,依照该业务的分工及授权开展尽调、审批等相关工作。由总行牵头实施的股权融资顾问业务,总行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或授权分行签订相关协议。第九条 总分行在办理股权融资顾问业务时,优先选择总行合作名单之内或业绩较好
6、、行业排名较为靠前、综合实力较强的合作机构。第十条 办理股权融资顾问业务拟对外签订的协议等业务文件,如对总行格式文本进行修改的,须由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二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股权融资顾问业务的收费分为顾问费和工作杂费两部分。各行应按照总行中间业务收费相关规定,根据项目规模、服务内容等与客户确定收费标准。对于收费金额超过分行权限的项目,须报总行进行审批。收取的费用要及时记入股权融资顾问科目(511048)。第四章 业务办理要点第十二条 各行要积极发掘股权融资顾问项下各产品线的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并根据项目难度和审批权限将有关信息和营销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第
7、十三条 对于股权融资顾问项目,各行应指派项目经理成立工作小组,为企业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项目工作组向客户正式提交的建议书或报告,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投资银行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对外出具。第十四条 各行在办理股权融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与各方往来的信函、资料、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等资料,做好备份和保密工作。业务完成后,各行要按行内要求进行项目档案整理及保管。第十五条 在办理业务时,要恪守保密协议,不得向外泄露未经客户同意公布的信息及商业秘密。第十六条 股权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和操作人员因违规操作、工作失职,对我行造成损失或影响我行声誉的,要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x规章201479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