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气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级国有公司、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国有公司是指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授
2、权投资的部门、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是指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的企业;国有实际控制公司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国有参股公司是指虽然具有国有控制出资人,但不能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是指总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正确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力,所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国有资产产权信息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第
3、四条 国有产权管理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所属公司章程的规定。总公司以产权关系为纽带,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出资人权力,保障总公司的国有产权收益,促进所属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第五条 总公司负责对所属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所属公司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 总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由企管投资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完成。(一)企管投资部负责产权登记管理、产权变更方案的制定或审核、报批、资产收益管理、产权信息管理等工作;(二)财务融资部负责资产重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三)法务审计部负责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4、和检查。第七条 所属公司按照本办法向总公司提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等事项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配合总公司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指总公司对所属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状况依法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第十条 新设立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通过总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
5、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通过总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一)企业名称改变的;(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
6、列文件和资料:(一)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六)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总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一)企业解散的,自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
7、(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自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第十五条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二)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三)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程序(一)所属公司向总公司企管投资部提交产权登记申报文件和资料;(二)总公司企管投资部对产权登记申报文件和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于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于文件资料不齐
8、全的,要求申报企业进行补充。(三)总公司企管投资部根据所属公司申报资料,在产权登记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并将此信息与申报企业文件资料一并上报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四)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四章 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管理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是指经总公司或上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审批后所进行的产权转让、兼并收购、改制重组、公开上市、新建投资项目等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产权的增加、减少和注销。第十八条 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更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逐级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所属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变更事项,所属公司进行内
9、部决策后报总公司,经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所属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总公司负责对所属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的增加、减少和注销情况相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依法管理所属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利润分配,对投资进行跟踪管理,强化收益分配行为,并依法获得对应股份的分红。第二十二条 所属公司预期要扩大产能或有其他融资事项时,应先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再由股东决定追加出资或采取其他融资方式保证资金需要,
10、不能预留应分配收益作为资金来源。第二十三条 所属公司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本单位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总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有权提出意见。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企管投资部负责所属公司年度收益分配的收缴工作。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所属公司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股东会决议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法务审计部对所属公司的资产经营收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负责依法对所属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二十八条 所属公司应按要求定期向总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第二十九条 所属
11、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第三十条 总公司对所属公司的国有资产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将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第七章 国有资产产权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企管投资部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产权的取得、变更、收益情况,做好产权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产权信息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企管投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披露国有资产产权统计信息;定期向总公司决策层、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用于决策和
12、业务参考。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所属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的,由总公司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 所属公司不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变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所属公司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所属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公司企管投资部。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总公司总经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