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经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利管理规定
为提升xxx经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才竞争优势及员工满意度,规范职工福利管理,促进公司目标实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福利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职工福利是指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向员工提供的用以改善本人和家庭生活质量的补充性报酬与服务,分为全员福利与工作福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从业人员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全员福利
全员福利是指不以任职人员是否出勤为计发依据的福利待遇。返聘、临时借调和实习人员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无全员福利待遇。
(一) 在工资科目中列支的全员福利项目
以下全员福利项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随职工薪酬一并发放,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下工资科目中列支。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规定,各职务等级人员月补贴标准如下:
B七等、B八等和B九等且工龄在25年以上的任职人员月补贴标准80元。
(二) 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全员福利项目
下列全员福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随职工薪酬一并发放,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下的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1、独生子女补助费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公司独生子女父母自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每人每月补助5元,发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
职工获准生育多胎子女的,自多胎子女出生日的次月停止独生子女福利待遇的给付(下同)。
2、婴幼儿补贴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080号)文件规定,自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为止(不超过七周岁),无论是否入托,按照子女人数计算发放婴幼儿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每个婴儿40元。
(三)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福利项目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独生子女父亲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母亲年满55周岁每人一次性领取奖励1000元。
责任部室:人力资源部
2、家属医疗费
职工子女和供养的直系亲属,应当参加北京市一老一小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单据,公司报销个人自付一、二部分50%的费用;个人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支出不予报销。
18周岁以内的职工子女在北京市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已在医保报销,并由商业保险或其他单位报销了部分费用的,职工可凭有效的未报销费用单据、分割单等凭证,由公司报销不超过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总额的50%的医疗费。
责任部室:人力资源部
3、体检
公司每年度组织体检一次,费用标准可根据职工年龄及性别、体检机构费用水平、公司负担能力等因素,由责任部门提出,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返聘人员可以参加体检。
责任部室:办公室
4、困难补助
职工家庭因受自然灾害、失火、失盗及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意外事故等因素影响,造成生活困难时,可向工会提出困难补助申请,由机关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可一次性给予2000-10000元的困难补助。
责任部室:机关工会
5、抚恤费
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去世,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抚恤费,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责任部室:人力资源部
6、丧葬补助费
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公司给予1000元丧葬补助费。
责任部室:机关工会
7、探亲假路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能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报销。
责任部室:人力资源部
8、困难干部职工节日慰问费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老干部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对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慰问活动,购买慰问品的费用标准为每节日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
责任部门:机关工会
9、病休慰问费
探望住院或在家医疗病休干部职工,购买慰问品费用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每年度每人最高限额2000元。
责任部门:机关工会
10、企业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费
由工会和有关部室统一组织活动的场租、讲座、置装、购置小型器材以及参观门票等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年度不超过2000元。
责任部室:机关工会和有关部室
(三)在其它渠道列支的全员福利项目
1、企业年金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及《xxx经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等规定执行。
2、补充医疗保险
按照《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3、供暖费
根据北京市关于集中供暖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及公司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按下述面积报销供暖费:
供暖费每平米最高标准为每采暖季30元,费用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职工可提供上述标准内的供暖费发票报销,供暖费支付单位可填写公司名称,也可填写个人姓名。
责任部室:办公室
第四条 工作福利
工作福利是指以任职人员出勤与否作为计发依据的福利待遇。返聘人员除在相应条款另有规定外,均按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作福利待遇。
(一) 在工资科目中列支的工作福利项目
下列福利由人力资源部随职工薪酬一并发放,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费用在工资科目中列支。
1、通讯费
各职务等级任职人员通讯费月标准如下:
返聘人员通讯费标准同B九等。
2、车改及交通补贴
职务等级为A三至A七职等任职人员享受车改补贴,B一至B九职等任职人员享受交通补贴,费用标准如下:
返聘人员的交通补贴标准同B九等。
(二) 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工作福利项目
公司为职工提供工作午餐,标准为工作日每人每天25元,责任部室可根据物价水平等因素提出调整午餐费标准建议,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遇有本规定未明确的特殊情况,由责任部室提出意见建议,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责任部室:办公室
第五条 缺勤等期间的福利待遇
(一)缺勤期间的福利待遇
1、病假及医疗期期间的福利待遇
职工在病假及医疗期期间,公司分别给予年龄不满35周岁、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45周岁至不满55周岁和55周岁及以上年龄段的,全年累计7、10、15及20个工作日享有工作福利的待遇;超过本规定的天数后,除享有通讯费外,无其它工作福利待遇。
2、事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职工事假全年累计5个工作日以内,享有工作福利待遇;超过规定天数期间除享有通讯费外,无其它工作福利待遇。
3、旷工期间的福利待遇
职工在旷工期间,无工作福利待遇。
(二)工伤期间的福利待遇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劳动鉴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在工伤医疗期间的福利待遇仍按规定的标准发放。
(三)年假等假期的福利待遇
职工休婚假、产前检查假、哺乳假、探亲假、年假、公假、丧假期间,享受全员福利和工作福利。
(四)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
职工在产假、生育奖励假、可增加假期及陪产假期间,享受全员福利待遇,无车改(交通)补贴和午餐费待遇。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期间福利待遇
职工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公司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停止其福利待遇。
(六)待岗、停职期间的福利待遇
职工待岗、停职期间,无工作福利待遇。
(七)审查期间的福利待遇
职工在接受审查期间享受工作福利待遇。
第六条 福利待遇的给付
(一)福利待遇的给付时间和方式
本规定所列各项福利待遇,随工资发放的,于每月五日前与薪酬一并发放,遇有法定节假日时自动顺延;采取报销、实物等形式给付的,由责任部室按照本规定及财务报销审批规定负责采购、发放、审核、报销。
(二)每工作日福利标准的计算
依据本规定在计发工作福利待遇时,每日工作福利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日福利标准 = 某工作福利标准÷月平均工作日天数(21.75天)
(三)人事异动后福利待遇生效日
初次到公司任职的职工,自任职之日起给付福利待遇;任职、晋升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增长变化的,福利待遇自异动当月生效;降职、处分、离职等涉及职工福利待遇减少变化的,福利待遇自异动次月生效。
第七条 不享受全员及工作福利待遇的情况
(一)出现下列情况,自情况出现之日起不享受全员及工作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被依法判刑;
3、被派往投资企业、国外机构或其他单位工作,按规定由派驻单位支付薪酬待遇的;
4、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其它不支付薪酬的情况。
(二)出现下列情况,自情况出现下月起不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1、终止劳动合同;
2、职工身故。
第八条 归还补欠义务
(一)因各种原因造成福利待遇超发时,当事人应在接到薪酬管理部门通知或本人知晓后,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超发福利待遇。拒不退还超发福利的,公司将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公司欠发职工福利待遇的,由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在商定的期限内补足欠发福利待遇。
第九条 享受相关待遇人员的福利待遇核发
(一)享受副总级薪酬待遇人员的福利待遇核发
职务等级为A三职等(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职务),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享受A二职等(副总级)薪酬待遇的,本规定中A二职等有福利标准的,按A二职等福利标准计发福利待遇,无标准的,按A三职等的标准计发福利待遇。
(二)享受总助级薪酬待遇人员的福利待遇核发
职务等级为A四职等(部门正职),但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享受A三职等薪酬待遇的,其福利待遇按A三职等福利待遇标准计发。
第十条 经营决策等人员的各项福利
公司经营决策层级领导人员的福利待遇,依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集团公司投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任命,在投资企业工作的领导人员的福利待遇,按《xxx经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及托管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有破产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福利
本规定没有列明的其它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的,由经办部室提出建议,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支出后填制报销凭证,报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 修改程序
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增减福利项目,调整福利标准;需要对福利项目、标准和支付办法等进行修改时,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提出修改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冲突处理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前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福利管理规定》废止执行。
第十四条 解释权和执行日期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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