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签署:
甲方:xx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市x
法定代表人:x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注册地址:x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xx
鉴于:
1、甲方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发行额度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期限不超过7年的xx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和期限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核准的为准,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甲方作为本期债券发行人,拟在乙方处开立募集资金账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收款和支出。
3、甲方委托乙方对募集资金账户收支情况进行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两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募集资金账户的监管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声明及保证
协议各方包括其所有允许的继任者和受让者,声明并保证如下:
1.1各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并保证履行在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2签署本协议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均获得相应各方的书面授权,其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资格。
第二条 签订本协议的法律依据
各方依据我国下列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5《支付结算办法》等。
第三条 释义
3.1 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银行存款账户。
3.2 债券持有人:根据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名下登记拥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3.3 账户监管人:即乙方,是指受甲方聘任,依据本协议对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专户负有监管职责的金融机构。
3.4 债权代理人: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第四条 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xx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账户名称:xx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 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
5.1甲方应当将本次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账户中,募集资金账户仅用于除第五条约定目的外甲方为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2甲方承诺募集资金账户中募集资金的使用将根据《xx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用于募投项目,而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5.3 乙方作为账户监管人应监督甲方的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用途,如发现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用途时,应及时通知债权代理人,同时乙方有权拒付项目资金。
5.4 乙方应于甲方每年信息披露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账户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募集资金存入情况(含孳生利息)、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
5.5 募集资金账户自设立时成立,自账户资金支出完毕并履行相关注销手续后终结。
5.6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证专项账户在存续过程中处于合法的状态。
第六条 风险防范措施
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监管账户被查封、撤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得履约划转现金款项的,乙方应在该情形发生当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以预料也不可能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行)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通讯网络故障、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本协议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签署书面合同。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二十日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双方协商和诉讼期间,双方仍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履行本协议不涉及及争议的部分。
第九条 协议终止与解除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予以终止与解除:
1、本期债券本息全部偿付完毕;
2、本协议约定应予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本期债券最终发行时所有公开信息披露材料;该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签署双方各持两份,上报债券主管部门一份,其余文本留存备查,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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