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件装配合同甲方(承揽人):中国 有限公司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定作人): 国 集团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开展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装配项目乙方向甲方提供装配 (产品) 套(或件)所需的散件;甲方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第二条 交付来件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乙方将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向甲方提供 散件 套,并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散件后的 个月内(或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分批将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 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乙方在提供散件时,按 %的
2、备损率提供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装配数量。第三条 加工费甲方为乙方进行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 币(大写) 元。第四条 付款办法乙方将不作价的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第五条 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第六条 运费、保险费乙方将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输保险,由甲方按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 %投保综合险战争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装
3、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此条系双方均按CIF(注:CIF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条件。第七条 质量检验1.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2. 乙方收到甲方装配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收,并出具检验报告。第八条 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装配成品,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加工费;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返修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返修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2) 甲方交付装配成品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
4、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乙方不再需要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3) 甲方逾期交付装配成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每逾期1日,应当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加工费总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遭受的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4) 甲方不能交付装配成品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部分加工费总额的 %违约金。2. 乙方的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向甲方提供散件的,乙方应负责退换或补足,甲方交付装配成品的日期相应顺延,乙方还应当偿付甲方停工待料的损失。(2) 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加工费总额的 %偿付违约金。第九条 不可抗力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
5、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第十条 担保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与转让1.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2. 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仲裁适用法律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 中国法律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惯例。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规定的 套(或件)由甲方装配成成品交付乙方并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加工费时终止。如一方认为需要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出并进行协商。2. 本合同一式 份。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文本以中 文书写,两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