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领导岗位责任
1、局长和党组书记领导全局工作,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2、局长负责领导全局工作,并对全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带领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完成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局长外出较长时间,委托党组书记主持局工作。
3、局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协助局长和党组书记做好全局工作。受局长和党组书记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4、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局日常工作,并对局班子负责。
5、全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分管领导在认真履行各项领导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股室的职能作用。
6、局领导要深刻领会国家各项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加强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究,坚持民主、科学决策,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全局工作效率。
7、局领导模范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讲求民主,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作全局表率。
8、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认真及时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主任、股长、所长、队长岗位责任
1、本局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实行主任和股、所、队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2、主任及股、所、队长负责本机构(或单位)的工作,带领其全体工作人员完成本职业务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并对分管领导负责。
3、主任及股、所、队长负责制定本机构(或单位)工作计划,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分工;负责本机构(或单位)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
4、主任及股、所、队长负责提请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审核本机构(或单位)拟办文件。
5、主任及股、所、队长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经常同其他工作人员研究业务,搞好内部团结,协调好与其它内设机构 (或单位)的关系。
(三)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1、局各室、股、所、队工作人员积极协助主任及股、所、队长做好本职工作,并对主任及股、所、队长负责。
2、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及局领导和本机构(或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3、积极为本机构(或单位)出谋划策,准确提供业务工作第一手资料,当好助手和参谋。
4、维护股室内部团结,协调好与其它股室的关系。
二、服务承诺制度
为严格机关管理,增强公仆意识,强化监督制约,促进机关效能的提高,特制定本承诺制度。
(一)服务规范
1、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热情服务,礼貌待
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服务。
3、管理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时,承办人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字材料。
4、公开收费依据、项目、标准,严格按标准收费。
5、外出执法监察应出示监察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做到件件有结果。
6、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
7、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测绘管理、地质矿产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等业务工作,实行限时办结服务制。
(二)服务承诺的内容
1、全面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阳光行政”。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审批依据,公开办事流程,保证土地、矿产审批依法受理率100%。
2、实行行政性收费公示制度,保证行政性收费合格率
100%。
3、实行限时办文制度。其中: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办理开发区项目用地分割等限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矿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证等限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上级来文按时办结率l00%。
4、开设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所有违规违法案件和客户投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举报查处率达到l00%。
(三)违诺处理
1、在工作中,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
2、对申请报件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直至效能告诫。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反馈。
(四)投诉办法
局机关设投诉电话,群众来局办事认为“行政不当、服务不周”,即可拨打0564-3313121,向本局纪检组投诉。
三、机关首问责任制度
(一)各乡镇、部门、基层单位和个人到区局相关股室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三)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股室,由有责任股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五)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申请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本局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二)对申请人办理的事项,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应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
(三)本局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申请办理项目的审批依据、所需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统一印制成服务一次性告知单,以方便群众办事。
(四)本局工作人员若存在对符合条件不受理,或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不当场办理,或未按要求统一印制服务一次性告知单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限时办结及超时默认制度
(一)超时默认制是指局机关在实行承诺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等事项,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确认情况属实可以办理的,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即视为批准的制度。
(二)局机关在制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对具体工作业务要作出限时办结的要求和承诺。
(三)凡单位和个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确认情况属实可以办理的,属于承诺件的,实行超时默认制。
(四)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事项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承诺办结时限;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五)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受理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发放有关证书或批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请求事项,必须予以说明,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承诺时限的,应在受理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受理单位应出具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并在原承诺时限到期前一日通知申请人。
(七)承诺时限到期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超时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承诺事项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八)具体办事程序和时限: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出具预审意见。
2、申请人提供申报相关材料。
3、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超时视为默认)。
(2)分批次用地报批(需本批次内所有宗地材料齐全、税费缴清)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转交本局土地利用股。
2、申请人提供申报相关材料。
3、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超时视为默认)。
4、收费标准按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文件规定收取。
(3)单独选址用地报批
1、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报市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2、申请人提供申报相关材料。
3、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超时视为默认)。
4、收费标准按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文件规定收取。
(4)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1、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局会审—缴清税费—报区政府—报市—报市政府—报省厅—批后供地(根据项目确定供地方式,按程序办理)。
2、申请人提供申报相关材料。
3、报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上报(超时视为默认);
批后供地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内(超时视为默认)。
4、收费标准按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文件规定收取。
(5)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抽查—审批。
2、乡镇土建所提供报批相关材料。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超时视为默认)。
(6)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审批
1、办事程序
受理—地籍调查(包括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审核—审批—发证。
2、乡镇土建所提供申报相关材料。
3、承诺时间:30个工作日(超时视为默认)。
(7)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审批
1、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土地评估—审批—发证。
2、申请人提供相关报批材料。
3、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超时视为默认)。
(8)国有、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1、办事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2、承诺时限:6个月(超时视为默认)。
(9)采矿许可证审批
1、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预审—报市1镇(审核)—交费—发证。
2、申请人提供相关报批材料。
3、承诺时限:40日内(超时视为默认)。
4、收费标准按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文件规定收取。
(10)延续采矿权许可证审批
1、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预审—报市1镇(审核)—交费—发证。
2、申请人提供相关报批材料。
3、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内上报(超时视为默认)。
4、收费标准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收取。
(11)变更采矿权许可证审批
1、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预审—报市1镇(审核)—交费—发证。
2、申请人提供变更登记相关材料。
3、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内上报(超时视为默认)。
4、收费标准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收取。
(12)信访案件处理
转办、交办来信、来访的国土资源管理信访案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决定受理的信访案件自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的信访案件60日内不能办结的,报经局长批准延期30日内办结,并告知信访人延期事由,办结时书面答复信访人。
(13)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
1、办事程序
受理—初查—立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审议—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2、承诺时限:2—7个月(超时视为默认)。
(14)地产交易审批
1、办事程序
受理—现场勘察—初审—交费—局土地利用股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2、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相关材料。
3、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上报(超时视为默认)。
4、收费标准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收取。
六、缺席默认制度
(一)缺席默认制是指本局在与其它单位联合审批、联合现场勘察、联合竣工验收等工作中,本局拒绝参与或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牵头单位视我局默认议定事项,进而启动既定审批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局承担。
(二)处理办法。
1、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明令禁止的项目,若牵头单位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尚未发放,由缺席单位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明确阐述理由并出具相关材料,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牵头单位应不予发放相关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若牵头单位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已经发放,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撤销或收回,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此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由缺席单位承担。
3、对造成缺席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缺席单位须根据相关规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
七、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是指本局各职能股室、事业单位对受理业务申请报批审查,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业务实行备案。
(二)否定报备的范围。建设用地报件的预审和审核,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等对外服务内容。
(三)否定报备的办理。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向当事人进行耐心解释,讲明不能办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说明其基本情况、否定理由及依据后,报部门领导人审核,最后由局领导审批。
(四)惩罚。办事对象对否定不服的,可直接向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效能办投诉。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认为不能办理而又未履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按违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八、涉企检查报备制度
(一)本局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并在检查前向区效能办和区政府法制同时报送备案。
(二)本局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于检查前一个月将检查计划报区效能办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本局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在执法检查、调查时,本局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批准文书,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九、离岗告示制度
(一)本局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应通过规定程序向所在单位和服务对象履行告知义务。
(二)本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三)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股室负责人汇报,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四)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将告示牌滑块离到相应去处的指示位置,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应将告示牌滑
块移到在岗位置,并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五)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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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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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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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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