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现场开户业务
见证人员管理办法
(*年 01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客户账户非现场见证开户业务(以下简称“见证开
户”)的人员管理,明确有关人员职能,确保见证开户业务合规有序发展,依据有关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规范》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
开户实行暂行管理办法》及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部办理见证开户业务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员面见
客户。见证人员分为开户见证人员和见证工作人员。营业部办理见证开户业务时,
其中至少有一名开户见证人员,开户见证人员应为营业部正式职工或员工,具备公司认
定的开户见证资格/资质,不得为营销推广人员;见证工作人员包括营业部的正式职工或员工及经
纪人。开户见证人员和见证工作人员都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资质。
第三条 开户见证人员上岗前应通过公司统一组织的见证开户业务培训、考
试,取得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核发的开户见证资格/资质,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对开户见证
人员做统一登记管理。开户见证资格/资质证书为见证人员申请开立见证业务权限的必
要条件,开户见证资格/资质认证考试,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详细可视情形调整。
见证工作人员由营业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营业部
应做好培训有关的留痕、备案工作。严禁营业部授权未经培训、未通过考试的人
员担任见证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受理客户非现场开户申请时,开户见证人员及见证工作人员应当
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和完整。
(一)见证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1、 见证工作人员接受投资者的开户申请,应确认是客户本人真实开户
意愿。
2、 在与客户商定见证开户的地点,受理客户见证开户申请。
3、 客户账户开立前应当依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形,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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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对客户及代理人共同进行风险提
示,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4、 账户开户前应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容,指导客
户签署有关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开户资料文件。
5、 履行见证投资者本人或有效代理人签署开户资料文件、开户申请表等相
关资料文件资料的职责,包括现场见证和视频见证。
6、 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
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7、 履行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审核后,见证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客户账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的
系统录入工作。
8、 在受理业务过程中,严格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见证开
户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9、 严格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客户开户资料文件及资料文件资料的登记领用手续、作废和移交
手续。
10、 办理过程应遵守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不得违规展业。
(二) 开户见证人员的工作职责
1、 履行见证工作人员所有职责。
2、 履行见证投资者本人或有效代理人签署开户资料文件、开户申请表等相
关资料文件资料的职责,包括现场见证和视频见证。
3、 履行见证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审核工作职责。审核客户开户资料文件及资料文件资料完整性。
4、 对见证工作人员协助录入系统的客户开户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
复核。
5、 履行见证开户的系统录入复核和开户申请提交工作。对开户资料文件齐
全、系统信息完整、符合开户规定的客户开户申请履行系统提交工
作。
6、 收集客户完整开户资料文件,移交给营业部档案保管人员。
7、 履行营业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开户见证人员和见证工作人员禁止的行为
1、 禁止受理非客户本人或有效代理人意愿的开户申请,严禁诱导无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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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意愿的客户开户;
2、 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开展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业务;
3、 禁止向投资者做投资回报承诺,诱使投资者开户;
4、 禁止向投资者提供非专业投资咨询建议,诱使投资者增加成交量;
5、 严禁违规开立不合格账户或为客户违规开立账户提供便利;
6、 严禁伪造客户签名及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严禁违规使用或私刻公章及业务用
章;
7、 严禁泄露客户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
8、 禁止为未履行见证客户签署开户资料文件的客户或者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不完整的
客户办理见证开户;
9、 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六条 开户见证人员是指已通过公司组织的开户见证人员资质考试、具备
证券从业资格/资质、非营销推广人员的正式职工或员工。为防范人员权益冲突,确保见证开户人
职工或员工作独立性,具备合规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为“开户见证人员”;
第七条 营业部应建立开户见证人员和见证工作人员的非现场业务的日常
培训机制,并做好培训留痕。同时,对非现场业务人员拟定工作考核制度。
第八条 见证工作人员及开户见证人员面见客户时,应主动向客户出示工作
证件、经纪人证书等,告知客户可通过证券公司网站或证券公司客服电话核实身
份,也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执业资格/资质。考试通过的见证人名单经营业
部确认后公布在阳光网——网上营业厅——人员公示——见证人信息查询。
第九条
营业部在开展非现场业务时,应加强人员展业规范管理,严禁产
生“非法网点”的现象.严禁营业部见证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在非营业部经营场
所外标志“开户”、“驻点”、“网点”等字样。
第十条 营业部必须确认阳光网公示的见证人信息,若人员发生变更,如开
户见证人员转为营销推广人员、离职或被辞退时,营业部应在人员变更前 5个工作日
上报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并收回见证资格/资质。
第十一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将取消见证资格/资质。
1、 弄虚作假欺骗取得见证资格/资质;
2、 将见证资格/资质借用其他无见证资格/资质人员使用;
3、 开户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开户,被公司发现或引发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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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4、 在办理非现场开户时存在利用工作之便开展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业务
现象;
5、 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和营业部对见证人员的工作情形,实行不定时
抽查,并记录在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改正,严重的提请公司进行处
理。
第十三条 见证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部门管
理规定,依据有关《**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职工或员工违规违纪管理责任追究
处理办法》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推广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修订和说明。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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