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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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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二师[2012]102号 2012年9月29日颁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 (二) 非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 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四) 教职工谎报请假理由经查明属实者按旷工处理。 (五) 教职工请假须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如其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的情况,其主管领导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给假。 二、考勤时间段及考勤方式 (一)考勤时间段:上月的25日至当月的24日。 (二)各部门设考勤员一名,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登记、汇总和上报。 (三)考勤员每月25日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的当月考勤表、请假证明材料等报人力资源处。 三、考勤内容 考勤内容主要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婚假、保胎假、丧假、迟到、早退、旷工。 四、请假、销假审批程序 (一)副处以上(含副处、学校直接领导下的二级教学部门负责人)干部请假: 1.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则直接报批),并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2.请假超过1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党群系列部门及书记、副书记分管的教学科研部门的干部请假报书记审批;行政系列部门及校长、副校长分管的教学科研部门的干部请假报校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则直接报批),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3.学校公派出差或外出学习的,由被派干部所在部门书面向人力资源处备案。 (二)其他教职工请假: 1.请假1-5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表随每月考勤报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2.请假6天以上(含6天)、15天以下(含15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备案。 3.请假16天以上(含16天)、30天以下(含30天)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校领导审批,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4.请假30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最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请假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四)教职工请假结束的次日(工作日),请持“请假审批回执”到人力资源处销假;或结束的次日(工作日)先电话通知人力资源处,并于5个工作日内持“请假审批回执”到人力资源处销假。 五、假期计算 (一)休假天数的计算: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一个自然月的工作日为21.75天。 2.病假、保胎假、事假、婚假、丧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当年批准的病假、事假天数按自然月累计计算。 4.产假的天数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但不包含寒假、暑假。 5.哺乳假、看护假的天数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 6.考勤周期的计算: 以公历自然年、自然月为考勤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为一年,从当月的1日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为一个自然月。 六、休假期间的待遇计算办法 (一)病假 1.病假是指教职工因病需要短期治疗和休息,凭三甲以上(含三甲)医疗保健机构或我校医务所副主任以上(含副主任)医生的病假证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获准的假期。 2.病假期间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日奖金=月奖金÷21.75天),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住房补贴之和,下同)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病假期间涉及到扣发基本工资的,可继续享受除基本工资和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外的生活福利待遇。 (5)试用期、见习期人员以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以上规定计发。 (6)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7)如遇急诊、病情严重或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24小时内通知所在单位,并在三天内凭急诊挂号单和药费清单等原始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 1.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 2.教职工因私事需请事假,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获准假期。 3. 事假期间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工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一个自然月内的事假,每天扣发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扣完为止。 (2)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3)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从第21天事假起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 (4)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在31-50天的,从第31天事假起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5)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6)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随工资发放的职务岗位津贴停发。 (7)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包括教龄、护龄)。 4. 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超过批准假期且未办理续假的;或超过批准假期提交了续假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3)教职工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工0.5天计算,超过2次累计计算。 (4)教职工一年内(不同月份)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按旷工1天计算,超过5次累计计算。 (三)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人力资源处发准假通知,方可休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及配偶在外地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或配偶父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往返路费(当次,不累加计算)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4.经批准出国探亲或往港、澳、台探亲的,给予出境探亲假期,探亲期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补贴照发,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出国探亲或往港、澳、台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需续假的,本人应提前向所在部门申请,经学院批准的假期按事假规定处理,超过假期未归者,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及一切补贴。 (四)婚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保胎假 1.婚假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婚假为3天。 达到晚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年龄结婚的,增加婚假10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婚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 婚假半年内有效且需一次性休完,即依法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半年内不休婚假者,逾期不补。 2.产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预产假,不能延后使用),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满足如下条件,增加产假的规定: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难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者,须有医院证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如是剖腹产(须有医院证明)则增加产假三十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子女出生后四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增加产假三十五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须提供三甲以上(含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方可享受相关假期。 (3)产假期间的工资: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女教职工进行婚前检查及产前检查,按《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但须提交三甲以上(含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材料交人力资源处备案。 3. 看护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在配偶产假期间,男职工享受10天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全部工资照发行。 4.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在上班时间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婴儿一周岁,休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院内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5.保胎假:提供三甲以上(含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后获准的假期;保胎假按病假兑现相关待遇。 6. 婚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审批程序: 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本人提交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计生办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丧假 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休丧假5天。在规定的丧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丧假审批程序:由本人提交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 (六)旷工的处理 1.旷工在2天以内(含2天)扣当月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20%基本工资。 2.旷工3-4天扣当月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基本工资50%。 3.旷工5天以上(含5天),扣当月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 4.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扣当月全部工资,含统发工资、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月平均节日补贴。 5.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给予辞退或除名处理。 六、其它规定 1.教职工如果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接受安排,从通知到岗之日起,超过报到期限三天的,扣当月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从第四天开始,作旷工处理。 2. 本办法内容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以国家、省、市新规定为准。 3.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未涉及或不明确之处,可由人力资源处提出意见报请学校领导核准后办理。 4.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待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第二师范学院出差审批表 部门 出差人签名 申请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部门负责人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处审核意见(请假时间及销假时间): 同意请假,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持出差审批回执到人力资源处销假。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意见: 签字: (以上部分人力资源处保存) (以下部分各部门保存) 出差审批回执(人力资源处填写): 同意出差,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持本回执到人力资源处销假。 经手人: 年 月 日 备注:教职工因公出差离穗3天以上,须填写出差审批表,经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离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附件二: **第二师范学院请假审批表 部门 请假人签名 申请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请假类别 在相应请假类别的序号上打“√”:①事假 ②病假 ③婚假 ④产假 ⑤探亲假 ⑥丧假 ⑦哺乳假 ⑧看护假 ⑨保胎假 请假事由 部门负责人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处审核意见(请假时间及销假时间): 同意请假,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持请假审批回执到人力资源处销假。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意见: 签字: (以上部分人力资源处保存) (以下部分各部门保存) 请假审批回执(人力资源处填写): 同意请假,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持本回执到人力资源处销假。 经手人: 年 月 日 备注: 1.教职工请婚假、产假需在“相关部门意见栏”加署学校计生管理部门意见。 2.任课教师请假需在“相关部门意见栏”加署教务处意见.。 3.教职工的有关请假手续应在完成请假审批手续的当日内交部门考勤员登记后送人力资源处备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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