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发*74号(*年四月二十五日)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减少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各级管理部门、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教学管理类、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第三条 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学事故(级)、一般教学事故(级)。第四条 一年内发生级教学事故
2、每2次视同1次级教学事故,发生级教学事故每2次视同1次I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并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劳资处等部门进行相应处理。第六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一经发现或举报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及时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送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在全校予以通报。第八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取消本年
3、度考核评优资格;发生I级教学事故的人员,本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教学事故如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赔偿,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九条 对于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发生教学事故级、级、级一次从单位年终奖酬金中分别扣除4000元、2000元、1000元,其中,事故责任人至少承担50%的罚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主动上报教学事故免于经济处罚;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加倍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学事故类别及等级界定一、教学管理类序号事 项等级1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
4、籍证明2丢失学生的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学籍档案等教学档案资料,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3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错报有关数据或材料,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4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5教师已事先办妥调课手续,办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或相关部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6未按规定时间将教学任务和课表发给任课教师,影响教学的正常开展7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未能及时通知或未能及时处理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造成严重后果8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备丢失、损坏/对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
5、进行/9未按时开教室门、教学设备,影响教学工作正常开展10有关管理部门因上述各项外,其他方面的工作失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二、教学类序号事项等级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2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3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停课或缺课,私自变更主讲教师,私自减少课程教学时数4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5分钟以内/5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事/在上课时间接、打电话/6教师因未备课等原因导致教学效果差7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答疑、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造成不良影响8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指导教师
6、不认真指导、考核,影响教学环节的正常开展/教学效果差/9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教学/10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三、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序号事项等级1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监考过程中泄密2考试时没有试卷/试题存在严重错误/试卷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安排课程考试/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4考试命题内容与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4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卷面成绩严重异常5监考人员迟到、失职/不如实填写、上报考场记录,造成严重影响/6伪造学生考试成绩/没有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阅卷I/7错报、漏报学生成绩/考试成绩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录入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