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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系统数据删除的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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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的操作规程 为了做好征信系统的数据上报工作,保证征信系统数据的客观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上报征信系统的数据不得随意删除,本规程需删除的征信系统数据仅指因系统提取或业务人员操作失误、上报征信系统反馈错误数据而无法修改只能删除或删除重新再报的数据。 第二条 总行发现因系统提取和业务人员操作失误需删除的数据,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将错误数据通过OA邮件形式发送到经营行风险监控官,风险监控官须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结果通过OA系统流程应用中《数据变更流程》上报,并附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三条 经营行发现因系统提取和业务人员操作失误需删除的数据,由经营行风险监控官直接通过OA系统流程应用中《数据变更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系统数据变更申请流程说明中要描述所需删除数据的业务种类、合同号、贷款卡号、删除数据的原因、是否需要重报及需要重报的正确数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经营行描述填写《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由分管征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同删除报文一并上报征信中心。 第五条 因上报征信系统反馈错误数据而无法修改只能删除重新再报的数据,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填写《申请表》,并由分管征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同删除报文一并上报征信中心。 第六条 对于上报征信系统已删除且需要重报的数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办人员需在征信中心反馈报文回来后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重新上报,需要科技协助的,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征信相关人员须协助相关经办人员上报。 第七条 总行和经营行在接到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由于我行原因导致客户征信数据错报或重报的,相关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经营行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总行风险管理部,个人征信数据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企业征信数据在每个星期二和星期五统一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上报征信中心删除的数据相关文件由数据上报员留存归档,专项保管。 第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附件: 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申请表 盖章: 日期: 删除报文名称 记录数 删除原因 删除后是否需要补报                                                 申请人(签字):   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批量业务删除申请表 金融机构名称: 银行 金融机构代码:   批量业务删除请求报文文件名:   删除业务种类 批量删除记录数 01贷款   02保理   03票据贴现   04贸易融资   05信用证   06保函   07银行承兑汇票   08公开授信   09垫款   10欠息   合计   申请批量删除数据的原因:   申请人: 联系方式: 申请日期: 盖章:(行章) 征信系统机构管理与维护操作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有关规定,所有金融机构的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相关信息均上报到征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经营行必须办理征信金融机构代码(企业和个人)方可与征信系统对接。以下是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代码具体办理步骤。 企业征信办理步骤: 总行直属支行企业征信金融机构代码办理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分行及分行直属支行企业征信金融机构代码由分行分管征信管理部门负责。 企业征信查询用户设立必须先取得企业征信金融机构代码后方可设置,即非自然人授信业务在没有办理相应的征信金融机构代码前不得办理,如办理业务我行征信系统在提取数据时会报错,即所有经营行在接到银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后1个工作日内应去当地人民银行办理企业征信机构代码,以免影响授信业务的开展。 以下为具体的办理步骤: 一、批准开业,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 二、提供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1,填写完整,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5.关于用户管理、信息查询与使用、异议处理和安管理等方面的内控管理制度; 三、到当地市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四、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创建工作,并将机构代码告知申请机构。 五、分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将办理好的11位金融机构代码通过0A反馈给总行风险管理部企业征信用户管理员处。 六、总行用户管理员在企业征信系统内进行分行用户管理员设置,分行信息查询员由分行用户管理员进行统一设置。 个人征信机构代码办理步骤: 个人征信机构代码统一由总行向所在江西省征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操作的步骤如下: 一、批准开业,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 二、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详见附件2) 三、1个工作日内通过OA邮件发送到总行风险管理部个人征信用户管理员处 四、1个工作日内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将扫描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并将原件特快传送到该征信管理处负责人。 附件:1.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 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附件1: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分支机构) 编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机构级别 总行 主管人行机构 机构地址 机构所在地区 省 市 区 最大用户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征信分中心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记录: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填报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机构 代码 本机构 名称 上级机构 代码 上级机构 名称 本机构 所在省 本机构所在地市 备注                                                                                                                                             注:1.本机构代码为银监局颁发《金融机构代码》; 2.上级机构代码为个人征信系统中各分行的机构代码,总行直属支行无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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