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的原则和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基本组织形式。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聘任、奖惩、内部分配方案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
3、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六)评议、监督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和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七)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报告有关提案落实情况。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配合校长及行政开展工作。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或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教职工代表占学校全体会员的比例,一般为10%左右。代表既要体现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科研、教辅等一线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工人、45岁以下中、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
4、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四)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5、;(二)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学习、宣传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一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二)由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
6、。 (三)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负责组织召开主席团会议,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四)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五)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应到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由校工会召集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代表组组长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
7、遇有重要问题,由校工会主席主持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校工会委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报告。联席会必要时要请学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定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对待并抓紧落实,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要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组一般由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联合组建而成,正、副组长由该代表组代表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8、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三)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 工作机构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分工会或直属工会小组按规定程序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召开大会;(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组织代表团团长、各个工作组组长、校工会委员和有关领导参加的联席会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