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17】**深圳 民 字第 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518026
甲方因与 民事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委托北京市**科(深圳)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乙方愿意为甲方代理该案件。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
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1、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2、案 由:
3、受理机关:
4、涉及标的:
第二条 代理权限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种:
(一)一般授权(包括陈述事实、参与庭审、辩论和调解);
(二)特别授权(包括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等)。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法律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二) 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项;
(四) 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 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以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 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 甲方指定 (电话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五)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事务做出的独立判断和决策。
(六)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
(一)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支付方式: 。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支付至下述任一账户:
1、建设银行
乙方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乙方账号:**
开户行:**
2、中国银行
乙方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乙方账号:**
开户行:**
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以款项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之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二)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他费用。
上述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关于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办理委托事项。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 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律师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进行工作。
(三) 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代理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五)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知和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不得对案件实际结果作任何承诺。
(二)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就本合同涉及的委托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项时(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文书)终止。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代 表 人: 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敬告委托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贵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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