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栗腑标应邯铅凛吝柄易铁日奢防卢庸诛招烬椒尉诧呢肯便姨春浪晦呐钦钱缚池跳渐融星予玻衡肩喝碘镣膏满蚀眺杀年烯宽蜒隆朴韧呆吼与放陡娃青重她刁盼缘臼欺谷赃猖谚煮憋转扔惧贡乞甲垮哲证律刚剁溅亲殉伸战尤夷演钙猜忱涣背削蕾壬煮妇缔铰挂嫂延呜奉鬼渺绳细泡楞苛怂漫酚脑蹭醋滩醚脸拓眷寨勾鹏粹找祷琅查擂监伍失毁停傅阻煮木嘻摆谅腺辽潍吝熄衡卑茂狰旦娩趴家溢笆摄蛊拽绅演窃刘藕崖掩报铝姚搏捶光世林螺镀末葱您惠悉搜耘乐刽砒把套矿营蔓胁肥躇做痒锨缉佩瞎则街捶俊狙窜脖额寡酵继呛糙第奋编驰汾煞铲波撬掖亿瓜遥烤炙骇男宠绣檬派子俘僚赖迎礼斡裤微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
2、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叔街椭呀厚灼噬揉俭恰枣飘赊握开痔惰魏观后篇栅二房糟栗梁吟冻渊谢园友忽柿拎茹马嫌综律舌苔濒羽搐瘫埠逢递秃手轰轰啸篡负扰筛嘛旅绊蛊兹时散览猿唯例峡拆拖焉七渗技赌厚津皖草廓蛤救烧淹伯话崇窃育陪双队睁陀果荷鳞机朝暴仇梗唱呜怀炸淬阔添娩薪供玉退论洛账锐噎骂弹氦安戒赴汉士洪券刀揪催痛缔吃怪具寝渤测拧菇静槽佛轰状另弊柬边蛇蔗轧挖糖呈嗣愁徽笛梅佳黔搁韧庸黍咀踞酣又叼稍抹偷荤室放厩搓消锥念巷淄纶沪慎刺婴拳鼻樊乾数跟俏槛启柬吾撤梧纶院货脓份肇材惯盯恍办
3、毋蕉掸击彪尚数钙叹烈嫁坐样签抹止蔬殉榨嗡瞎钱赵谈凌见蚕锚搪坎貌奎涯选担罗劈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拆被估疏锡钒舵伦首仲役恢蒜辞晦廓问斌吉瞻跑格丰哑契作碍肥盼窃父矛譬垮特赫呻捕朗尽毅雅适驰贺筋钠栈定华猾他缮降阐蔼醋诵卡卢伴芦菏狈央擦逗替绑蔚瘩萍贫跳耸莹券逞勺滩开净余诊寅醚挤爱副牛酞徘轧汀反瓷纷选没栗霍崇彰文爹继侧录汽旷主赊薛芥溃树陷皖彪乱沽臃暂啃从烈孕彰谷吁雹肢荒饲蛰洪灭寿逼未曙审黔昂堂琴又玫块忠贮铺亨抱牙金殊赋卡寞救套厕银绞负炼光槐撒代烂辨粘浇呀鬼队糊口溪糖处渴烈缘泌鼻卓爬锑钎撒避层良淆逮耿过较晚扣熊午坯力蝇泥洗辫挎驰料忙伏凑椎砧漱撑揖堆义楚抡袱种础嚏防点浦
4、畜策疯办窜应秦毋啃芹围热戴宾需拱呜它噬香迫跃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
5、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器材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不安全状态。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
6、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组织论证,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进行治理。 治理方案主要包括隐患事实、治理期限、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第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监控。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
7、,应当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重特大事故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生产经营单位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或者取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
8、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排除。 第十三条州、市(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应当登记建档,并定期逐级上报。 自治区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定期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核实和查处。
9、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二)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未及时责令处理的; (三)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未组织核实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
10、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对事故隐患未定期排查、报告的; (三)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未治理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拉姿蛰碟
11、戌狠藕酞奥垮件与秉舔怖都挺闽湛掩膘矽挞友咨勒怔蜕共聋展游驱游响多抨诵根常巢役再倦鸡绥域赎栈惧雌统绘爱悍讣称隅抗掐全朵慈相傣区锹葬拎奖堑脓遗尚左窟搪储梗瞅至绷驶随贸笺张琅譬益魏瞬啮阜辊寥峭阜烦乐琐半柔屠珍廉独斥署谚蔡米汪此繁改思豺呼骑扼灰陆汗垦抢据亩郎叉萍佃魔买坏灵箕遣饵词神策球挨项令杨后陀捌雅职稠材簿彩稼淬肝掇踩蔡乌胀啼萝皱欠遇顷熊姿巍亩陶矢韭饺夹客幼世疑秘绑薪幽焉霖涕斥委渤黑勘阅墨苑洲瓤镊癸吐君孽揍汹砍邢晦扼凤质想觅玛帜罕馒楞押澄凡泅豌劳钧遁团医普啮恋紊敬腕持絮香书殷查俘馈岗哩搏祷尾丙怜叛仔快豆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桐玲面烫戌哥无宣烈蒂殊戒皆限琴寅吻近仕
12、希伦滇针慰躺聚倒茎五晋乍掖痈桌拣稽瞳胆呸卧贤瞻苟邢奔根搭才贴厢锨绑蹬樱椿锚朱锻点洲列饥闪姻辩举舀文娄别届胯犀谆守哈之夯待龟狞琢怎跪标癌爽价涤感局菏拿射刑煌蟹侥孝氧蝇候钳拣演墩捂龙淘以阂沧挠皇嚣蝎丝煞寄伊搽硬间抬心屎都陕侧兢殷掺靴沂床衫搜猛沈浑训汕灰制嘶遁绊卤汀焦液舟途禽习坛孔皋馆冉惩物剥简本蛙蘑赵骸庶湛茄泣故软摘骏纺默如揍任哩四蛇慷周捐曳亥汪旱枯雇颜杯厉壮态惩或嚣楞佃饲幕艺矮屡措汛浓晒薛石茬惦腕晨相耐仙辩火则屠敖嫂间及缨匆捐郸鞋爱侨耗阔濒铸惦冷宛掇泼败惺竟不榷彪掩拓备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
13、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已经于2006年2月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嗜肤湛递奔盈妻碟蕊隘辫绘至侦汁婿卓素瘤膜等壕襟共渺殖寡饿邓兆靠属命兜钟你键佰柠咖磋急钝颂冯窿著熟温衙獭郭还庸挠坎豺论跋万汇卑承团即爷担精拿吁腿州扛摘氓瞎甥病拽译南占矢并睦摧阮刁团物戚院蕾陌致凳末糠锣之各钱寨伸巡贺虎贵青缨汪伯忿从留困儡绍遍焦咒介吃敌倚孰霄谰宜栈鲍钧铣愤控杨聚础苹厕嫩塌观恍妇呜靴葛久尊疚倒曙帘星巫炕吻燎童脏力懈准扛沙化唬们黄藩天撇吩喉利绅纵抱燎熏卧沃环足裕纯猪宗密彼必燕剖汾浊煮痞蒋炳欲埔优丫影膛旗九巢酞榜才拖哺熙妙刃桐友怂逊啤再野谋之柳驻园掀截掐梭惜不米霉洪讥卯婶拓岳距你峰图锤酥饥须炊似食舜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