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暴露
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行”)针对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暴露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管理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根据《银行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暴露,是指
对于本行集团性客户(含集团客户、集群性商户、供应链客户、担保公司、互保圈客户等集群性客户群体)、相关授信行业、相关授信区域由于受重大不利政策影响,或因授信、担保主体发生重大风险事项,可能使本行出现大面积、群发性授信业务风险的授信业务风险事件。
第三条 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暴露应急处置应遵循以
下原则:(一)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 及早预警,及时处理。对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
暴露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暴露事件处理应坚持快速、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三) 防化结合,重在防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大额集群性
授信业务风险的监测,及时了解信息,提高应对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的能力,并定期开展业务排查,以提前发现潜在风险隐患,指导授信管理工作,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 大额集群性风险事件
第四条 集团性客户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 集团客户风险事件。由于集团客户母公司、核心企
业或重要关联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使本行该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生大面积、群发性授信业务风险的授信业务风险事件。
(二) 集群性商户风险事件。由于集群性商户所在的单一
市场或共有保证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使本行该集群性商户发生大面积、群发性授信业务风险的授信业务风险事件。(三)供应链融资客户事件。由于供应链融资核心企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使本行供应链融资上下游客户发生大面积、群发性授信业务风险的授信业务风险事件。
(四) 担保公司风险事件。由于担保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可能使本行由该担保公司担保客户发生大面积、群发性授信业务风险的授信业务风险事件。
(五) 互保圈客户风险事件。由于互保圈成员企业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互保圈其他成员企业由于代偿、承接债务或银行收缩贷款,而导致互保圈企业大规模资金链断裂的授信业务风险事件。
(六) 其他集团性客户风险事件。
第五条 行业性风险事件是指由于受宏观调控政策或行业
景气度影响,可能使本行某一行业客户发生大面积、群发性的授信业务风险事件。
第六条 区域性风险事件是指由于受区域调控政策或突发
外部事件影响,可能使本行某一区域客户发生大面积、群发性的授信业务风险事件。
第三章 组织职责
第七条 本行经营管理层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理工作。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立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小组组长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小组成员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本行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预案的建设和维护;
(二) 负责统一指挥和部署本行重大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 负责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大额集群性授信业
务风险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相关部门反馈;
(四) 负责在重大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预案启动后,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监管联络和外部信息披露工作;
(五) 负责重大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理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接收各部门、各单位报告的大额集群性授信业
务风险事件;(二)负责界定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三) 负责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重大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
(四) 负责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本行相关业
务条线与管理部门完成重大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的处理工作;
(五) 负责收集和保管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的档案和资料。
第十一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
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资产保全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和营运管理部等部门负责按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经营单位主要职责:
(一) 负责监测和报告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
(二) 负责组织实施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三) 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暴露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本行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置程序按照事件报告、应急商议和应急处置三个阶段依次展开。
第十四条 事件报告
(一) 报告程序
1.各条线管理部门、各授信业务经营单位在职责范围内,
在第一时间(最晚应于事件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
2.各部门应随时关注事件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后续情况。
(二) 报告内容。
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发生的时间、性质、原因、严重
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
第十五条 事件界定
(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的界定。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风险事件对本行信用风险的影响程度对风险事件进行界定:
1.对于互不关联的个体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对本行信用
风险影响程度较低,通过正常的处理程序能够及时缓解和消除,不需启动应急处理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按本行正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2.对于受同一因素影响而发生的群发性风险事件,可能会造成本行授信客户大面积违约事件的,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应急处理
当风险事件被界定为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时,领
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决定和部署相关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行可根据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来源、性
质、原因、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等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 停止授信客户及关联企业所有授信业务的放款操作和授信审查,立即实施对客户及关联企业所有账户的转、付款工作监控;
(二) 对于预计可能暴露的授信风险,采取追加风险缓释、压缩退出等措施,最大限度保证本行资金安全。
(三) 针对不同情况迅速启动诉讼清收、资产保全、资产
重组、债务转让等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和损失的扩大;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在以上处理措施综合运用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措施:
(一) 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 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寻求监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对外报告
第十九条 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的对外报告分
为:向监管部门的报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第二十条 向监管部门报告
本行向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报告的大额集群性授
信业务风险事项和处理方案,由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授权下,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
本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资本市场投资者发布的大额集
群性授信业务风险重大事项公告,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授权下,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发布。
第二十二条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需经过大额集群
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由总行办公室拟定相应新闻稿,指定专人提供给新闻媒体或按统一口径接受采访。
(二) 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本行届时将成立临时新闻发布小组,负责一切对外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三) 在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原
则上不接受任何新闻媒体采访;非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行内任何其他人员不得向新闻媒体透露大额集群性授信业务风险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或接受采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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