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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经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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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营业经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营业网点的内部监控,规范操作风险管理,提升营业网点所有管理水平,促进各营业网点的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特拟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营业经理(即总行所指主办会计)是指在分(支)行营业网点坐班,负责营业场日常所有业务操作与核算管理,履行事中监控及授权职责的业务经理。营业经理团队分为营业经理、营业副经理、营业经理助理。 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营业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依照国家监管机构和我行的所有规章制度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人员配备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每个营业网点均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营业经理,10人以上营业网点可依据规模申请增设营业经理副经理或营业经理助理。营业经理团队严禁从事客户经理、外勤等与其职责不符的工作。 第五条 各分行和一级支行对辖内各网点的营业经理实行委派制,营业经理的任职资格/资质由各分行和一级支行统一审查,并报经各分行和一级支行行长审批同意,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门和运营部门备案。 第六条 委派制网点营业经理在业务上接受总行运营部门垂直管理,工作上向岗位所在的网点负责,实行“双线报告”制度,一方面向网点负责人报告,另一方面向总行运营部门报告,重大事件可越级报告。 第七条  网点营业经理的行政关系隶属于各分行和一级支行,由各分行和一级支行负责考核,薪酬、福利和补贴,由各分行和一级支行依据有关考核结果确定和发放。 第八条 网点营业经理实行定时轮岗制。营业经理在任职期内,原则上每两年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营业经理因病、产假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岗的,由各分行和一级支行派临时营业经理主持该营业网点的会计业务管理;连续离岗在一个月以上的,各分行或一级支行上报总行人力资源部门和运营部门备案。 第十条 营业经理团队分营业经理、营业副经理、营业经理助理,各分行和一级支行每年对辖内网点招聘营业经理助理,建立营业经理人才库,平时协助营业经理做好内部管理工作或遇营业经理休假做好替班工作。如委派制网点营业经理连续离岗在一个月以上或因其他原因调离原网位,则从营业经理助理人才库选定人员接替,委派为营业副经理。营业副经理上任后,经过六个月的考核期,考核合格后升为营业经理。 第十一条 网点营业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资质和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 (二)熟悉国家财政法规和商业银行会计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行的所有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熟悉业务处理流程;能独立处理特殊疑难业务;有较强的业务培训及辅导能力;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识别能力。 (三)取得会计上岗资格/资质,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含)以上会计(经济)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资质,原则上要求从事银行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本行综合柜员3年以上,并经过两个(含)以上的会计、个人金融或其他有关岗位的轮岗锻炼,如为综合柜员视同经过两个(含)以上会计、个人金融岗位锻炼。 (四)服务意识较强,具备服务技巧和团队协作意识,具备一定的沟通、表达和管理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分析问题能力、文字综合能力、调查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指导营业网点开展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七)无任何不良记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网点营业经理主要履行事中监控和业务管理职责,负责派驻网点的业务授权、业务审批、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形的监督检查、贯彻整改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一)负责监督检查派驻网点本、外币业务有关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形,及时或定时核对关于业务事项,对营业网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把关。 1、监督检查营业网点柜员设置是否符合事权划分的管理规定,核算业务流程是否严密。 2、建立营业网点有关业务岗位责任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形。 3、做好账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科目的使用、会计账户的设置是否规范,每周一次核对综合业务系统开销户登记簿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账户数进行核对,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 4、监督检查现金收付、现金调拨、钱箱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监督检查核对各种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务是否相符。每天核对内部账各科目余额及账户明细,如有异常或账实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 6、年初协助网点负责人拟定本网点详细人员岗位设置情形及相应岗位职责,监督检查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7、监督检查营业网点其他核算要素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8、处理日常临柜突发性问题及其他工作。 (二)对营业网点的重要事项、特殊业务进行审批或授权。在事权划分中履行业务主管职责。 1、审查客户信息调整、开(销)户、账户调整、错账冲正、反交易及其他需要授权的重要业务并进行授权;。 2、审查有权部门查询、冻结、解冻、扣划及其他需要授权的特殊业务。 3、审核超过柜员权限的大额及重要业务并进行授权处理。 4、逐笔审批自制的特种转账凭证及内部转账收付凭证。 5、对其他需要审批或授权的业务进行审批、授权。 (三)协助网点负责人对各级检查机构提出的问题以及事后监督下发的查询、差错等问题的督促、贯彻和整改。 (四)负责派驻网点的现金管理、非税收入业务工作。依据有关各分行和一级支行额定的网点日均现金库存限额及当天最高限额组织合理调度本网点资金,严格监控库存。 (五)年初协助网点负责人拟定网点职工或员工培训学习计划,每周组织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对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和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包括临柜业务操作、电脑输传票、输汉字及点钞技能培训,每周必须对培训的内容其中一项组织进行考核。 (六)协助做好派驻网点反洗钱工作。 (七)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网点年终决算工作,保证网点年终决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及完整性。在年终决算前做好清理各类资金、往来费用、资产盘点等筹备工作,做到账账、账实、账表、账证等相符,确保各分行和一级支行年终决算工作顺利进行。 (八)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营业网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九)负责营业网点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网点营业经理权限: (一)有权调阅有关业务档案和资料文件资料,查阅关于业务资料文件及参加关于业务会议和培训。 (二)有权对派驻网点的柜员劳动组织安排提出建议。 (三)有权对派驻网点临柜人员的聘任及更换提出建议。 (四)有权对派驻网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行为或账务差错现象提出清查和整改建议或意见;有权阻止经办人员在网点处理过程中任何有悖于规章制度或不利于账款安全的行为;对既成事实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按关于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有权向派驻网点负责人直接报告与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网点营业经理实行营业现场坐班制度,专职行使职能。营业经理不介入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原则上不得顶班替岗,如确需顶班替岗的,需经分行或一级支行分管行长同意后方可顶岗。 第十五条 网点营业经理要建立营业工作日志及晨会记录,逐日登记监督检查、重要业务事项处理、贯彻整改、业务培训工作、晨会召开等情形,定时向派驻网点负责人通报履职情形。 第十六条  网点营业经理实行定时报告制度和重大业务事项即时报告制度。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遇重大业务事项,应在业务发生当天第一时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分(支)行行长和总行运营部门负责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各分行和一级支行在每年**月和**月向总行运营部门报送本行网点营业经理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网点营业经理应定时或不定时对派驻网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有方案,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具备针对性,培训完毕要检验培训效果。 第十八条 网点营业经理每年初应拟定全年工作计划,各分行和一级支行汇总报总行运营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网点营业经理因特殊情形离岗或休假,须经分行或一级支行分管行长同意并要指定专人代理行使其职责,并做好有关业务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网点营业经理实行定时培训制度,由总行运营部门定时组织实施,各分(支)行将培训情形纳入网点营业经理年度考核。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和一级支行应定时、不定时对营业经理的履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营业经理年度考核评比。 第二十二条 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突出或能及时发现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线索的网点营业经理,应视不同情形给予表彰、奖励或晋升。对业务素质低下、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不积极督促贯彻整改的营业经理,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工作制度、滥用或超越职权办理业务事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或经济案件、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网点营业经理应予以免职,因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或经济案件被免职的网点营业经理在免职后终身不得再担任该岗位职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银行负责拟定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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