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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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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 (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 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 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主要负责: 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 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 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 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 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 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 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 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 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 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 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分行职责 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第三章 同业存单发行 第六条 同业存单发行年度计划及具体方案应根据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同业市场利率水平、同业客户投资需求、我行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经营管理需要等因素综合制定。 第七条 同业存单发行对象根据实际发行需要可包含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同业客户。具体范围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同业存单根据发行方式的不同分为招标发行和报价发行。 第九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包含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十条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二条 本行应按照同业存单发行文件,按期兑付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三条 本行发行同业存单应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 网上披露。统一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发行计划。应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发行计划。在该年度内若发行办法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三) 发行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应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通过中国货币网()分别向市场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四)重大事件披露/公示。同业存单存续期间,任何影响本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披露。 第四章 同业存单投资和交易 第十四条 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及交易策略根据我行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流动性管理需要制定。 第十五条 同业存单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与我行开展同业存单交易的金融机构应视为我行资金业务交易对手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买入同业存单前,应对拟投资同业存单的发行人进行同业授信,确保投资的同业存单在我行足额授信额度之内。 第五章 同业存单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发行的会计核算 本行发行同业存单依照发行债券的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发行债券科目下设置“发行同业存单-面值”、“发行同业存单-利息调整”会计科目进行相应核算。 1,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收到投资者资金时: 借:存放央行款项 贷:发行同业存单-面值 借或贷:发行同业存单-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同业存单利息时: 借:发行同业存单利息支出 贷:应付同业存单利息 借或贷:发行同业存单-利息调整 3、按期付息时: 借:应付同业存单利息 贷:存放央行款项 4、到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时,会计分录: 借:发行同业存单-面值 借:应付同业存单利息 借:发行同业存单利息支出 贷:存放央行款项 第十九条 同业存单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 一、本行购买他行发行的同业存单依照投资债券的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即分别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科目设置相应明细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1、买入同业存单的初始确认,根据交易的目的和买入同业存单的性质将该笔交易记入不同的金融资产科目中,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同业存单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同业存单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同业存单投资 贷:存放央行款项 2、买入同业存单的后续计量 (1)、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同业存单在资产负债表日利息计提: 借:应收同业存单利息 贷:投资收益—同业存单利息收入 (2)、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同业存单在资产负债表日利息计提: 按期付息同业存单的利息计提: 借:应收同业存单利息 贷:投资收益-同业存单利息收入 借或贷:可供出售同业存单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同业存单投资(利息调整) 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同业存单的利息计提: 借:可供出售同业存单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持有至到期同业存单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同业存单利息收入 借或贷:可供出售同业存单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同业存单投资(利息调整) (3)、对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同业存单按差额估值时: 借或贷:交易性同业存单金融资产 贷或借:交易性同业存单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或贷:可供出售同业存单金融资产 贷或借:资本公积 3、买入同业存单的终止确认 (1)、卖出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同业存单: 借:存放央行款项 贷:交易性同业存单金融资产 贷:可供出售同业存单金融资产 贷:应收同业存单利息 贷:投资收益-同业存单利息收入 (2)、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同业存单到期时: 借:存放央行款项 贷:持有至到期同业存单投资 贷:应收同业存单利息 贷:投资收益-同业存单利息收入 二、与交易对手以同业存单作为质押标的,买入返售融出资金。 1、交易日开始买入同业存单: 借:回售证券-同业存单 贷:存放央行款项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 借:应收回售证券利息-同业存单利息 贷:市场回售证券差价收入-同业存单利息收入 3、到期收回融出资金: 借:存放央行款项 贷:回售证券-同业存单 贷:应收回售证券利息-同业存单利息 贷:市场回售证券差价收入-同业存单利息收入 三、与交易对手以同业存单作为质押标的,卖出回购融入资金 1、交易日开始卖出同业存单: 借:存放央行款项 贷:回购证券-卖出回购同业存单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 借:市场回购证券差价支出-卖出回购同业存单利息支出 贷:应付回购证券利息-应付卖出回购同业存单利息 3、到期购回同业存单: 借:回购证券-卖出回购同业存单 借:应付回购证券利息-应付卖出回购同业存单利息 借:市场回购证券差价支出-卖出回购同业存单利息支出 贷:存放央行款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制定,由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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