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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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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作业等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及周围环境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 2.职责 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4.1定义 特种作业:指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 4.2管理内容 4.2.1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气瓶充装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 4.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2.2.1年龄满18周岁; 4.2.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理论技术和实际操作考核并且成绩合格; 4.2.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3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4考核和证件管理 4.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依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4.2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4.4.3《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知识更新教育后可延长到4年1次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各科厂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统一上报集团。复审合格的,由复审部门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再次申请,再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4.4.4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或工作部门,由调动部门到安全环保科凭原操作证办理登记手续。 4.4.5离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部门收缴其操作证,报安全环保科注销。 4.4.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4.4.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4.7.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4.7.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达3次以上的。 4.4.7.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4.7.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4.5监督管理 4.5.1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按有关规定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处罚。 4.5.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5.3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申报、培训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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