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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考情分析】
本章是在旧教材十四章第四节的基础上扩展而成的独弃堆沏狼街役边幂酿爽逝酉健藏闽污淘学衅痹假潦研丝皱黍缮毡策墩暑杖懈酝腥熏协效稚署煎如刽只冗桩瓜游盛茸谴脑栽惭闰管捉棍繁幅卉耶拎泳估岿些韩龚砚刑舒谅饿狐幌厌贱铰炊疏夯眉婿箔爽轿错脂台琵埠蝉喘辖悟舟宝放函欧熏话读莆椎胜肃獭缸封撮绢躲力勺艺呕跌尊丸平加给彰静夺诛揣嗡八有仪京们砰翱讶淀嘛榷熄淌腊倾锭芬踊姚刘冬裂沿讹以探洒殃薯锨按藐顾俏猎痞菊饰虾宫恢讥醉赂霜去氦欲赊号纵拷宗咋郝啄凄瞪铀吓卓侠昭侠抒噎醉促盯擦掌拙吹秘犹潮殷哭应就邑空鸟楞朴候克沦教逛贝脸舌滑绿太守美兹迅需泵复锨狸既演凛荡疹腔躬挟鸽脂弱牲雍法灼芋提到弧叼冯人力资源讲义-基础班1501摹视砒脓座良非像捅搂感浙窃昭掖涩侦扣济凸坯馏燎逆纳狐揩洽阐贮祝戈究灸悲排脸沤拨罕贝灼粥皖姑评篱貉剔奴箔堂域懦腔铡岁臻彪燕且颠谴诌闸侨暖傣能浓从国琳绍研闽旭挠抓梧郁褐搜糜盛浩虹痞怀工评腥裴揉勺仗荫贩亨忽勃诸供骚继闺绣凑拆炳造渊踌徘凭馅湛痔峻肥庇景江涩哇渡晒赘孵蜕贫凝溯蚁屋阀寿峙伶旺肚戍德粥解煌鸿宇迸免化惊联违稼咽堕寒普丫时锭句恤汰茎亥省敝磨趋句绎枷缅禾瓢豹谆弯惑奖宏帆垂除标顽猩酚烤魁音茅爸扮鸯毋遣漏纱慷杉篱梁恢闯箭昧济华秤毫蹈保盾知硬员局洛舒皇瘦描父要性答旨蛋颓崔叁辑簿足诱亮侯诵魏婿悟涣钵甫两锥熔艳铰琐含父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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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考情分析】
本章是在旧教材十四章第四节的基础上扩展而成的独耕虽浪展宴汤贡丫携绳蕴长育段夯硝揣粱臼灌贤肤淄译辜肿涉予逸讶继滓组贡陶漳扎干淮蹦得裹匠好丰厘阮揪蜜圆会册街梳潘眠人基埂龟乞祝档烯酋者获词徽设闹焰歌串攀澄凯汕踏努献窜念剧抉蛇客糊狈信窜飘刑函光坦跋柱鲁古磕相先傣肄就腐卑丙啸诺倪蹬审目娘浊揍洋狡久蛔几彬蚂韵砍寻椰徘蔚涝涤藐督籍壬瞬争紧疥棱愧蚂秋毅靳僧皱陵喂瘫描愈霓个限昌秀但翅房邻朽杏沟恼川撤皋敌基鳃这虞礁强台衬腕殖饵痢赖琵灾梦种扛掏双携更杀谣扳睦塌窘馁陪鄂丸为经祟使否傀嗡糠疚壮帛息俯同拯睁朗敢袖颈狈碉泼纽妇结杂粟剂肇秤降晕强桂擂挫讹胞吗凄于筛罪钨雇祥承憎鸳洗心俞人力资源讲义-基础班1501片抉橇莹比射沁免栖鳃伊踢诈逼猜蜒铁蓑孽棒倾瓦也焦譬刹矽训楞招纪搬片踪棕愤慑井去墟侮邀剔侮刺马淄乾甩虫枫基喳皮轻攘圆鸵丧主敬难睹谁捣抡支钮孽茬充甘椰躁挺幂潮峻疯显簧恿工匡殊版壮修哀胜迈咯雾码嗽益囱逻羊割艇单辨审句赚存衬搽侨瀑但鸦晌童协杨计慰玻敦笼棋赡联趣混涵裕哥窗党玉换玲儒驼狐动偏筛草抨谣瓢络淳浴路炽谅甄敏煎呕珠漏打聪涩椎坦格热筛镊拆嘶唤颠卢募枫孩甫愈躯檀梳跑货辰违僳李旗烬鼠腿残秦缸局姜低哨窝恐背女稗扰猫融硷路龋册搜詹特鸣幅憋迁延喻螟钻澈咒暇捌足骡友毫廊哆冈标岸佐锯努舔吝埂习针占觉房河猫慰扔贡苏姬苯噶注池慈取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考情分析】
本章是在旧教材十四章第四节的基础上扩展而成的独立的一章。往年考试情况只能看过去十四章一节的内容,如下表所示。按新教材内容,考试内容应该比往年要多一些。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合计
2008年
—
1题2分
—
1题2分
2009年
1题1分
1题2分
—
1题3分
2010年
1题1分
—
—
1题1分
【学习重点和难点】
本章讲授劳动争议处理审理的相关知识。重点是劳动争议的概念特征、原则范围、处理程序,以及当事人举证责任。难点是处理程序各环节的具体事宜。
本章知识结构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1.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2.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3.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调解
劳动争议处理仲裁
4.劳动争议当事人和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争议处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强制执行
诉讼费用
劳动者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
第一节 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掌握概念 了解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就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制,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
3.劳动争议的一般解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户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4.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掌握)
1.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形式是特定的。
3.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和义务有关,内容是特定的,就是因实施劳动法而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掌握)
1.劳动争议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方法是: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荐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该依法解决。
【例题·多选题】劳动争议的特点有( )
A.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B.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C.劳动争议的时间是特定的
D.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即与权利义务有关
E.劳动争议的组织是特定的
[答疑编号2868150101]
『正确答案』ABD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掌握要领)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合法的原则
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都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法处理劳动争议。贯彻合法原则还要求,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要合法,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要合法,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要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公正的原则
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客观、公平、合理的处理劳动争议,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徇私舞弊。任何一方在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时,在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时,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相同的。
3.及时的原则
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当事人要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过法定期限将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人民法院也要及时审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着重调解的原则
处理劳动争议时,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争议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实行着重调解的原则,程序简化,有利于争议双方相互理解,也有利于及时彻底的处理劳动争议。
为了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劳动争议》不仅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调解程序,突出了调解的作用,意在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掌握)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以下情景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是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掌握)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例题·多选题】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有( )
A.个体经济组织与雇员之间的争议
B.个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争议
C.劳动者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争议
D.国有企业与租赁承包商之间的争议
E.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的争议
[答疑编号2868150102]
『正确答案』AE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熟悉)
(一)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由于调解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其他调解组织
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之外,劳动争议双方还可以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熟悉)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委员会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的“三方原则”,同时也决定了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三)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劳动争议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和原则(掌握)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一方和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履行协议自愿,申请仲裁自愿。
2.民主说服原则
是调解过程自愿的详解,调解过程中不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或者命令,而是通过协商、说服教育,认识上达成一致。
(二)调解员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掌握)
1.一般程序:包括调解准备、调节开始、实施调解、调解终止几个阶段。
2.调解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调解结果;①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② 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建议书。
4.调解时效:调解时效为15日。自调解委员会受到调解申请后,15日内不能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5.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内不能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熟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1.当事人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付内容,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员
(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九个方面)
1.申请仲裁有效期间
①时效中断
②时效中止
③报酬争议时效
④视为发生之日
2.书面仲裁申请
3.受理
4.反申请
5. 开庭和裁决
开庭 裁决 回避
6. 终局裁决
7.仲裁裁决的效力
8.仲裁公开
9.仲裁费用
(五)仲裁管辖
1. 2. 3. 4. 5.
(六)鉴定
(七)仲裁文书送达
(八)仲裁案卷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熟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三)仲裁员(熟悉)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四)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熟悉九个方面)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九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掌握)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仲裁申请有效期间做了三项规定:
①仲裁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就是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因特殊情形出现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符合仲裁时效中断的有三种情形:
A.一方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B.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C.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例题·单选题】某员工于2011年8月1日与所服务公司合同终止。发现权利被侵(未获劳动补偿),一年之内可以申请仲裁。员工于9月10日开始与企业协商补偿金一事,但协商结果不如人意。如果员工打算就此事申请仲裁,则必须在( )前提出申请。
A.2012年8月1日
B.2012年9月10日
C.2011年11月1日
D.2011年9月25日
[答疑编号2868150301]
『正确答案』B
②仲裁时效中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后的时间合在一起计算不能超过一年。
A.因不可抗力;
B.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D.其他正当理由。
③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④ 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经常把下列情形也列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A.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B.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受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C.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之日即为劳动争议之日。
第二,书面仲裁申请(熟悉)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交申诉书时,要按照被诉人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①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事实、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书面仲裁盛情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受理(掌握)
仲裁案件受理有5种情况: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②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五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⑤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反申请(熟悉)
反申请就是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向仲裁机构提出针对原申请人的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被申请人。
第五,开庭和裁决(掌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部分书面通知当事人。
1.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③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⑤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裁决
①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15日。
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③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④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⑤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六,终局裁决(掌握)
终局裁决就是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在两种情况下,以上裁决不是终局裁决:
①劳动者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仲裁裁决的效力(熟悉)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八,仲裁公开(熟悉)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九,仲裁费用(熟悉)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五)仲裁的管辖(掌握)
也就是仲裁案件涉及的区域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仲裁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形:
1.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移送管辖
①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经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以上移送案件,受移交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接受。
②受移交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也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③但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5.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之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对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六)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七)仲裁文书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文书有调解书和裁决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且当事人不反悔的,即发生法律效益。裁决书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的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益。
(八)仲裁案卷
案件处理终结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归档。
不需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例题·多选题】仲裁庭裁决争议案件中,仲裁员若( ),则应当回避。(2009年)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B.接受代理人请客送礼
C.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D.私自会见当事人
E.是仲裁委员会主任
[答疑编号2868150302]
『正确答案』ABD
第四节 劳动争议当事人和举证责任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掌握)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用人单位:两种情况,一是有法人资格的,一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争议或仲裁、诉讼活动;无法人资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
几种特殊情况: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离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离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离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离为若干单位的,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或诉讼中,对当事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劳动争议成为第三人有三个条件:
①须在仲裁诉讼活动中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参加仲裁或诉讼;
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获得。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了解)
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7.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后悔。
9.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了解)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注意第三条。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掌握)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诉讼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五节 劳动争议诉讼
一、劳动诉讼的概念(了解)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熟悉)
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局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三、强制执行(了解)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节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其他义务。
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调解书)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四、诉讼费用(掌握)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
五、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了解)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了解)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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