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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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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净资本等所有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监控,强化公司围
绕净资本对所有业务的管理,使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开展所有
业务,依据有关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
在风险监控指标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应依据有关要求建立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实现对风险监控
指标的动态监控和自动预警,并依据有关*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适
时对监控系统的功能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满足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管理工作的要
求。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完善有关业务
数据的报送和手工录入规范、实现日常监控及报告制度、建立风险事项的预警与
反馈机制,强化对风险监控指标的动态监控。
第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净资本和风险监控指标的前瞻性管理,定时或不定时
对净资本等风险监控指标压力测试,并依据有关分析结果及时调整所有业务规模,确
保净资本等所有风险监控指标在任一时点均满足有关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依据有关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形,建立净资本补足机
制,以满足所有业务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公司对净资本等风险监控指标进行动态
管理的所有有关部门以及**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公司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架构下,对净资本等所有风险监控指标进行
全面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并批准公司拟定的年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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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监控指标报表,并依据有关所有风险监控指标情形,拟定公司总体和所有业务的年
度规模。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工作的
贯彻。其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公司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对动
态监控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拟定风险监控指标的公司预警标准,对重
大风险事项的处理及净资本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决策;对风险监控指标具备重大影
响的经营活动进行风险决策。公司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
工作的贯彻。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作为公司对风险监控指标进行动态监控的部门,其主
要职责包括:
(1)负责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以及系统的将来检查,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有关监控工作的要求及时对系统
的功能进行完善;
(2)负责对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手工录入数据进行复核,并对所有
风险监控指标进行日常监控,编制日常监控报告;
(3)负责风险事项的预警与沟通协调工作,对有关部门执行公司重大风险事项
的决策的贯彻情形进行跟踪并报告;
(4)负责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净资本等风险监控指标影响的测算工作,定
期或不定时对净资本等风险监控指标进行和压力测试,编制测算分析报告并出具
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依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会计处理方法,对所有会
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确保重大财务数据及时入帐;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履行月度和年度风险监控指标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对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定时对监控系统数据
进行备份,并对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系统稳定、高效率运行。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恒生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对有关部门的场外基
金数据进行手工录入,有关业务部门对该数据进行一级复核。
第十五条 稽核部定时或不定时对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管理、压力测试机制的
建立、执行情形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并督促职能部门加以完善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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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通过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
和测算系统的手工录入端口,将本部门的日常场外数据持仓情形录入系统;以风
控专员日志的形式向风险管理部报送重大业务数据和其他事项;执行公司领导层
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理决策。
第三章 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的
建设。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等职责的部门应
独立于经纪、投行、自营、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研究等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且
与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不同时受同一高管人员的领导。
第十九条 监控系统应该具备以下功能:能够覆盖所有业务活动环节,及时
反映关于业务和*场变化对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的影响,并实时计算净资本等所有
风险监控指标;能够依据有关预先设定的阀值和监控标准,对所有风险监控指标进行
自动预警;能够生成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报表。
第二十条 监控系统应能通过后台系统自动采集财务数据、交易清算数据以
及其他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未能由系统自动采集或现不可预料
情形致使自动采集失败的数据,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手工录入,并保留录入数据来
源的原始资料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监控系统应当保留每天风险监控指标数据,具备对历史监控数
据进行查询的功能,所有数据应至少保存 20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权限和密码管理,用户权限的设置、
变更以及密码的修改应有严格的监控措施并保留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控系统应设置并开启系统留痕功能,对手工数据录入等所有
重大修改进行完整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控系统应为将来报表中关于项目的调整预留空间,以便能够
做到依据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更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定时评估机制,及时发现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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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数据误差的主要来源,依据有关*场、业务发展、技术、监管环境的变化对监控
系统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监控系统能满足风险监控指标动态监控工作的要
求。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设置风险监控指标监控岗,依托监控系统进行动态
监控。监控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对所有业务的风险进
行识别和判断,并定时组织监控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人员进行有关的业务、技术和
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风险监控指标监控岗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的手工录入数据进行
二级复核,动态跟踪净资本等所有风险监控指标的达标状况,及时掌握业务变更
对净资本等风险监控指标的影响并及时预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风险监控指标的分级预警制度,通过拟定公司预警标
准,实现对所有风险监控指标的提前预警。对必须高于监管标准的指标,设置的
预警值应不低于监管标准的 140%;对必须低于监管标准的指标,设置预警值应
不高于监管标准的 60%。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风险监控指标达到公司规
定的预警标准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确认后报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并通知关于业务部门注意监控业务规模并酌情抄报管理层。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风险监控指标达到监管部门
的预警标准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确认后向有关部门发送风险提示
函警示风险指标触预警线情形并要求说明风险事项基本情形、问题成因以及解决
方案,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报送公司管理层。
同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
报告,说明基本情形、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详细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在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风险监控指标不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标准的,应向有关部门立即进行核实,经确认后向有关部门发送风险提
示函警示风险指标触监管线情形并要求说明风险事项基本情形、问题成因以及解
决方案,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报送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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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
报告,说明基本情形、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详细措施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30%以上变化或不符合规
定标准时,应当分别在 5个工作日和 10个工作日内,就净资本指标变更的基本
情形、问题成因以及详细的解决措施和期限,向公司全体董事和公司全体股东作
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接到风险预警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给出批
示处理建议或意见,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将处理建议或意见传达给有关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及时
进行处置,并对有关部门的决策执行情形进行跟踪,对执行情形及结果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接到公司管理层关于风险事项的处理建议或意见后,应立即
着手拟定风险事项处置的详细计划和拟采取的措施,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风险管
理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档案制度,监控档案应妥善保管,
采取电子和书面两种保管形式,保管期限应在 20年以上。监控档案包括但不限
于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提示函、有关部门回复、报送监管部门报告以及系统维护
升级记录等。
第五章 净资本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净资本等风险监控指标的前瞻性管理,通过对净
资本等风险监控指标的变化情形进行全面评估,合理确定所有业务的规模,使各
项业务的规模与公司的净资本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净资本等风险监控指标的压力测试机制,依据有关*场
环境的变化,定时或不定时压力测试,对净资本等所有风险监控指标的变化进行
预测分析。
在重大经营活动开展之前,应就经营活动开展对净资本等所有风险监控指标
的影响进行压力测试,确保所有经营活动对净资本等所有风险监控指标的影响在
可承受的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依据有关动态监控的结果,及时调整业务规模,确保净资本
等所有风险监控指标在任一时点都满足有关要求,使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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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的前提下开展所有业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净资本的补足机制,依据有关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
发展情形,探索和利用各种可能的净资本补足途径,以满足所有业务活动的需要。
净资本补足的途径主要包括:
(1) 通过配股、定向增发与非定向增发等方式补充股东权益;
(2) 减少利润分配等方式保持股东权益;
(3) 发行长期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4) 调整资产配置结构减少净资本占用;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于补充净资本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说明,并依据有关有关办法要求的变化及时
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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