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一)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总行辖内分支机构。
(三)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我行不接受任何资金来源不明或非自主支配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管理部门是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委托贷款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二) 负责对全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三) 牵头组织委托贷款的营销推动工作。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委托贷款法律和合规性风险进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予以提示。
第八条 各经办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 根据本办法对委托贷款项目需求进行遴选并提供相关客户信息;
(二) 收集和申报委托贷款业务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尽职调查;
(三) 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批同意后,负责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保留相关材料;
(四) 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章 委托贷款的种类
第九条 委托贷款可分为系统委托贷款和非系统委托贷款。系统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以其可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受托人代为对其下属发放的委托贷款,一般是一个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非系统委托贷款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单个借款人发放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 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所签发的《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和《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循环委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间内向指定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委托贷款。我行暂不开办循环委托贷款。
第十一条 本行认可的委托人的类型包括企业法人,符合国家规定可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投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及政府部门,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十二条 本行认可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必须为单个单位或个人,本行不接受多个委托人共同提供资金的委托贷款。
第四章 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和手续费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期限由委托人确定或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对利率的有关规定。结息方式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业务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手续费,年手续费率不得低于0.1%,单笔业务收费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0元,发放时一次性收取。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 委托资金金额;
(三) 委托贷款的用途;
(四) 借款人;
(五) 明确的委托关系的表述。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及委托资金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委托人是企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以及会计报表;委托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单位同意的文件;委托人是政府部门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同时受托人应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附录 2)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对借款人及委托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查。受托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营业执照、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以及会计报表。受托人应对委托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应签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以下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人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受理行在审批结束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的发放。受托人在《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并在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后,严格审核对照委托人、借款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条款,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放款手续。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三条 委托贷款是否采用担保,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委托人自行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我行可代为办理委托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和质押冻结等担保手续,办理手续应视同我行自身担保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托贷款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的签订。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项下保证协议》、《委托贷款项下抵押协议》,《委托贷款项下质押协议》,协议文本由委托人和借款人确定。我行留存双方签字版本。
第二十六条 委托贷款的相关文件按照本行信贷资料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章 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照授权报有关部门审批,委托贷款须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八条 委托资金管理必须遵循“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管理必须遵循“先收后划” 的原则,受托人不得垫付。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可允许委托人按委托代理协议规定部分或全部提取委托资金留存款,但对已贷出未收回委托资金,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返还。
第三十条 委托贷款结息日前 3 个工作日、贷款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受托人须通过电话、传真或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付息;相关通知记录归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委托贷款未能按约定偿付利息和本金的,受托人将采取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进行催收,并将催收结果及时通报委托人;相关催收记录归档保管。委托代理协议对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例如罚则等),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委托贷款借款人进行管理,并将对借款人的监督管理过程和档案单独记录保管。
受托人须严格执行本行对委托贷款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委托人、借款人违反相关代理协议规定的行为须及时报告总行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委托贷款可按我行相关贷款规定办理展期,并须同时提供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展期的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须按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管理要求上报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行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附录:1.《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2.《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4.《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
5.《委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意见书》
附录1: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书编号:20 年 委托书第 号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
委 托 声 明
本委托人自愿将自有资金委托受托人按以下委托事项向指定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仅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和收回的经办人,不承担任何发放或追索委托贷款资金的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本委托人保证所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且有权自主支配。本委托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委 托 事 项
委托资金总额
(大写)
(小写)
指定借款人
(全称)
法人代码证号
(自然人填身份证号)
委托贷款金额
委托贷款用途
其它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是协议编号为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签章
自然人委托签章
法人委托签章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借款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录2: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编号:Fa2
甲方(受托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人):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乙方将自主支配、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甲方向乙方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委托贷款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委托贷款期间,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并遵循国家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委托贷款政策法规的调整要求而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乙方应将委托办理贷款业务要素逐项在《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载明,且以下几项要素必须明确,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乙方的特别委托事项、甲方要求载明的其他要素等。对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等内容暂不能具体明确的,乙方另行以《委托
贷款放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 甲方发放委托贷款前,乙方必须出具与委托书内容完全吻合的放款通知单,其中必须将委托书中未能明确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要素内容载明清楚。
第四条 乙方应在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中注明所委托资金用于一次性委托贷款还是循环委托贷款。如未特别注明,则视同为一次性委托贷款。
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所签发的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乙方不得在收回委托贷款资金后自行循环发放。
循环委托贷款是指甲方根据委托事项在委托期间内向指定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 如乙方采用循环委托贷款方式,则必须在放款通知单中注明循环委托贷款的总期限等条件。循环委托贷款总期限是指自第一笔委托贷款的放款日,至最后一笔委托贷款的到期日止。
第六条 在委托贷款期间,如需对已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等要素条件(含贷款展期)进行调整,乙方与借款人必须协商一致后,书面通知甲方执行。如乙方与借款人未达成一致,则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已发放委托贷款进行要素调整。
第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委托资金专户,并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约定金额的委托资金存入该委托资金专户。
第八条 甲方将收回的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存放于该委托资金专户。委托贷款收回或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委托贷款期间,乙方需要提取委托资金专户部分留存款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划拨离开的委托资金不超过原拨入委托资金的 %。
第九条 乙方须在委托资金额度内指定委托贷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发放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和约定条件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发放出去的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乙方按委托贷款金额的 ‰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手续费。若乙方未足额支付手续
费,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如未有特别约定,相关手续费由甲方自委托资金专户自行扣收。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在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委托贷款代理后,继续协助甲方办理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的帐目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声明:
1、 本协议所指委托内容是乙方的自主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 乙方同意甲方仅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和收回的经办人,不承担任何发放或偿还委托贷款资金的连带责任。
3、 乙方保证所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且有权自主支配。
4、 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一般存款账户和委托资金专户的结算和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甲方将依据本协议条款,审查核对乙方提供的委托书、放款通知单、借款人申请的相关资料;核实无误后,乙方将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甲方有责任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甲方将在积极向借款人催收的同时,将借款人履约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追偿借款人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但甲方不承担在追偿期间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若委托书内容与放款通知单、《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内容相矛盾、或相违背、或表述含糊不清的,甲方有权中止发放委托贷款;在争议未解决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甲方发放委托贷款。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资金的 %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乙方指定的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因用途等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改变委托内容而导致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收回。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壹)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协议生效: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同时于乙方将委托资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后正式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委托书和放款通知单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
份。
甲方
乙方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乙方为自然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3: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Fa1
贷款人(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乙方):
本贷款为委托贷款。应 (以下简称“委托
人”)的委托申请并乙方请求,甲方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乙方发放该项委托贷款。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根据委托人和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协议”)和委托人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委通字第 号《委托贷款放款
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所列各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第一条 贷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入 (币种)贷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委托贷款。
第二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
收利息,按 结息,利息支付方式为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如乙方经委托人同意后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第四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第六条 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承认甲方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八条 乙方需在甲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
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第九条 乙方在使用贷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甲方一次或分次提出使用贷款的申请。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受委托人的委托与乙方办理有关贷款的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乙方进行不法经营,甲方可根据委托人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提前收回贷款,而不必事先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办理用款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发放委托贷款,将约定金额划至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发放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万分之 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委托人未按
《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将委托资金划入委托资金专户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提前收回贷款,而不必事先通知乙方:
1、 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 贷款逾期并经甲方催收仍未偿还的;
4、 不按甲方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5、 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五章 其 他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在不违背委托代理协议和放款通知单所列各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涉及委托人的,必须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壹)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末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一、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自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放款通知单》、《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省(市、自治区) 。
甲方
乙方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乙方为自然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4:
委托贷款放款通知单
通知编号:20 年委通字第 号
银行:根据 年 月 日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编号:商银 20 年委贷字第 号)约定要求,现将本委托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书编号: 20 年委托书第 号)委托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1、 借款人名称: 法人代码证号:
(自然人身份证号: )
2、 委托贷款发放金额:(大写) ,
(小写) ;
3、 委托贷款利率:
4、 委托贷款期限:
5、 委托贷款用途:
6、 其它事项: (本通知所指委托贷款是否为循环委托贷款,必须以上述其他事项的约定内容为准;如未有声明,则视同为一次性委托贷款)
请你行按上述委托事项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凡本通知未声明事项,则按《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书编号: 20 年委托书第 号)的委托事项办理。特此通知。
本通知与(委托书编号: 20 年委托书第 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委托签章) (法人委托签章)委托人签名: 委托单位:(公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5:
委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意见书
委托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意见书
一、支行调查意见及结论:
1、 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分析评价
2、 借款人借款用途分析
3、 综合分析评价及结论
调查人: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二、公司业务部审查审批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三、分管行长决策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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